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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共益房产

发布时间: 2021-03-10 09:08:38

A. 丹城镇重兴村公益岗名单2020年有没有

应该是有的吧工人名单上面是有的有

B.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小产权房问题

拆迁补偿应该可以和你买地的村委会协商,不知道你的房子有没有办理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如果没有我看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还有教育局的批文只是对你办教育是否能不能办的一个证明,拆迁是属于土地和房产的相关部门负责。不能混为一团的。建议找当地律师去实地看看找点相关证据。

C. 如何热衷慈善,关注伦理道德

根据历史学家的说法,“在古代或中世纪,没有一个犹太学者致力于对经济事实和倾向做详尽的解释……没有一个犹太人曾写下过关于经济行程的著作”。

为什么被称为全球第一商人的犹太人这么忌讳谈到经商的问题,而他们又总是在奋力争取商业的成功,同时也在被认可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的边缘活动,而他们的财富又引来了这么多人的争议呢?

通过前面的分析,犹太商人在经营中的一些谋略、商法和反映这些经营理念的小故事,我们会发现,在犹太人的商业活动中并不是没有规则的。比如说他们的契约精神,一旦订立了契约就会严格遵守,这样既能使经营活动有序地进行,同时也避免了很多以后的纠纷和麻烦。正是由于这些规则的存在,才使得犹太人在他们活动的每一个地域范围内取得了经营上的成功,积聚了巨大的财富,赢得世界商人的美誉。

犹太商人重视规则和法律,但又总是在规则和法律的范围之内的边缘上活动。他们既遵守了规则,又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些规则。对于这一点的一个普遍说法是犹太商人善于利用法律的空子。

“鸡蛋再硬也打得碎”。原因是无论如何,再密的鸡蛋壳总是有缝隙的。

可见,世上并没有十全十美的事。

犹太人衡量事物的标准是64分就算及格,100分为满分。而实际上得满分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够及格的事物倒是不少。对于法律,也是如此。全国各地的法规或世界各国的法律,几乎没有能达到100分的最高水平。就连法律最为健全的法制国家,法律漏洞也不少。时常有人钻法律空子,干尽坏事却逍遥法外。满100分的法律没有,仅达64分的要求一定不少。想经商赚钱的人,不可能不去熟读有关的法律。在本国经商的人,必须熟知自己国家的法律;在外国经商的人,必须熟读所驻国的商业法规及有关的法律,相信一定能在人为的法规中找出漏洞,找出赚钱的方便之门,或者找出从事某项企业有利的规章。

在犹太人的商法中,有一条是不要受太多的束缚,敢于“创新”。各国的法律、条文太多,对商人来说,束缚太多,并不利于赚钱。在商人看来,约束越少越便于赚大钱!如何才能摆脱法律的约束,而又不受其惩罚呢?惟一的办法是寻找法律的漏洞。

世界上所有的东西都不是完美的,更何况是人为的法律。完全健全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所以,只要你仔细研究,认真寻找,一定会找出不少的漏洞。这些漏洞对商人是绝对有好处的,它能使熟谙于法律的商人们既乘法律漏洞走方便之门,又借助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真是一箭双雕,一举两得。政府奈何不了他,不得不保护其利益,而他们却遨游于法律之中,充分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而逃避一定的义务。

犹太人认为,没有熟读法律的商人不是个成功的商人。他赚不了大钱!

因为任何赚大钱者,是遵守不了法律的,他们太精明了。现有的法律无法束缚他们。老老实实地遵循法律条文、肯定是个头脑守旧、不懂变通的古板的人,这种人不可能成为出色的商人。不读法律,不懂法律的人根本不是商人,因为连法律都不懂,是不知道能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的。而商场上,利益侵犯是常事,所以这种人在初次交手中,就将被“吃”掉了。商场如战场,这种人在战场上是必败无疑的,所以,不懂法律的人不是商人。他连自己都无法保护,更别提利用法律赚钱!

利用法律赚钱,是犹太人的又一成功得意的经验。犹太人对法律的钻研是有一定的深度的。还记得那个有关“从身上割一磅肉”的故事吗?夏洛克是要用法律来打败对方。契约上写明割一磅肉,可是狡猾的夏洛克却也有疏忽之处,没写明一磅肉是不是带血的,最后因为这一无足轻重的细节疏忽,不但没有解成心头之恨,反而打输官司,断送了全部财产。

这是一个有关契约漏洞和钻其漏洞的例子。在国外经商的商人,熟知所在国的法律,是等于取得了一张王牌,只要再加上一定的技巧,那么就胜券在握了!钻外国法律的漏洞,是非常有益于赚钱的。法律越不健全的地方,钻其漏洞就越容易。

上面说的是利用法律的一个极端的例子,但遵守法律是商业活动中一个起码的准则,如果不懂法律或不熟悉法律,那么经营中必定会遇到大问题,或是违反了法律的准则,或是由于疏漏雨造成损失。在这一点上,我们不能不再一次佩服犹太商人的精明。

但游移于规则与法律的边缘的度在哪儿呢?利用法律和违规之间有无联系呢?有这样一个关于违规的例子。

早年,沃尔夫森借了1万美元把一个废铁工场办成了一个赢利很高的企业。到28岁时,沃尔夫森的财产第一次突破了百万美元大关。1949年他以210万美元的价格买下了首都运输公司,随后沃尔夫森决定收购一个真正的大公司——蒙哥马利·沃尔夫森公司。它在休厄尔·埃弗里的领导下,稳守着3亿美元的闲置资产过日子。沃尔夫森的想法遭到埃弗里的拒绝,沃尔夫森在这场代理人之战中败下阵来。

沃尔夫森买下其他公司的股份(他一度是美国汽车公司的最大股东)之后,把主要力量投入兴办梅里特一查普曼和斯科特公司。这家公司被有些金融观察家认作是联合大企业之父,包罗了造船、建筑、化工和发放贷款等方面的业务。公司的销售总额达到5亿美元左右,但这些性质各异的要素从来没有真正成为一个整体,公司留下的是一条飘忽不定的经营轨迹。

在所有的收购和交易活动中,沃尔夫森常常同证券交易委员会发生抵触。

该委员会诉诸法律,并获得了针对他在出售自己的美国汽车公司股票时所做的虚假声明的法院强制令,这个声明曾使人误解。证券交易委员会还以类似的理由就他在梅里特一普曼公司股票上的交易诉诸法律。沃尔夫森被裁定犯有伪证罪和图谋妨碍司法罪。

沃尔夫森的交易始终处在这个或那个管理机构的审视之下。有一次他抱怨说,“像我这样受到这么多调查委员会调查的企业家,在美国找不出第二个”。最后,在经营大陆实业公司——一家由他控制的公司的未记名股票交易时,言语不检点终于把他推上了同证券交易委员会严重对抗的位置。这个管理机构面对日益增多的白领金融犯罪活动,正想开创一个惩处搞歪门邪道的金融家的先例。沃尔夫森是一个适当的人选:知名度高,受人尊敬,具有尽人皆知的金融权力。

在一份非同寻常的起诉书(这样一种行为被归人范畴也许还是第一次)中,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说,正当沃尔夫森出售未记名股票的时候。大陆公司发布了有利于他的新闻稿,声称公司已批准生产一种烟雾阀。换言之,沃尔夫森在发布股票行情看涨的消息,同时从中渔利。沃尔夫森反驳说,政府在捕风捉影小题大做,他的这种做法只是一种技术犯规。

而且他本人是无辜的,因为他只是按照他的班子和顾问们的意见行动。这一诉讼由合众国代理人罗伯特·摩根索提出起诉。沃尔夫森所作的辩护,即:他是公开地和光明磊落地进行这次股票出售的,他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通过国外替手帐户进行出售的以及他甚至把这次出售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过等等,都被驳回。最后,判定有罪,判处监禁1年。

到这个时候,梅里特一普曼和斯科特公司已在清算之中,他的企业帝国的其他部分也土崩瓦解。10年的股东诉讼和同政府打官司耗费了他几百万美元以及他的健康,最后还有他的自由。1969年春的一天,沃尔夫森因为在金融方面干了像在人行道上吐痰之类的事情而锒铛入狱。至此,这个故事或许可以结束了。

然而,这还不是故事的结局,因为沃尔夫森在倒下时还掀翻了美国最高法院中的一个“犹太人席位”。

沃尔夫森在其事业顺遂的年月里自然结下许多有权势的朋友,其中特别是林顿·约翰逊和阿巴·福塔斯两人。确实,在狱前不久沃尔夫森还吹嘘过,他本来可以获得总统特赦,这是“某个像任何人一样接近”约翰逊总统的人向他提出来的。

沃尔夫森认为自己是精明、机灵、有良好的关系和影响力的,他的同伴也同意这种看法。然而,他却越出了法律的界限,虽然只是那么一点点,逾越了被认可的行为准则,使他的生涯在最高点上中止了,最后锒铛入狱。当然,沃尔夫森只能代表他自己,在犹太商人中,大部分人一直在恪守着法律和规则,虽然他们中的很多人在法律的边缘冒险。这其中也有很大一部分和犹太人的历史不无关联。犹太人是一个流浪的民族,他们不能不在客居的环境中谋求生存,所以一方面,他们在主流文化和偏见歧途的夹缝中利用一切求得生存;另一方面,他们奉信誉为第一,因为每一个犹太个体的行为都会影响到整个犹太群体的形象和声誉。这也许正是犹太商人重视契约、信守诺言、遵守时间的一个原因。

犹太商人在这方面的又一体现是做不漏税的商人。要说起世界上的富人,犹太人是属于首富无疑。犹太人在欧洲、美洲、亚洲……到处都有庞大的财产,按这些财产来收税必然是一笔可观的数目。好奇的读者一定会问:“犹太人是不是也偷税漏税?”这句话要是被犹太人听见了,他们一定会认为这是对他们的侮辱。他们又一句经商格言是“绝不漏税”。

那么,为什么犹太人拥有世界上最多的财富,却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商人都重视交税呢?原来,犹太人有一套他们自己的观点,他们认为,纳税是和国家签订的“契约”,不论发生任何问题,都要履行契约。谁逃税,谁就是违背了和国家所签的契约。而违背“神圣”的契约,对犹太人来说是不可容忍的。

犹太民族是个流浪民族,没有国家这个根,走到哪儿都要受人欺侮。受迫害的犹太人,必须处处小心保护自己。他们保证向国家纳税,无疑是为自己取得居住国国籍、受人尊重而交的学费。几百年来,他们能在别人国家长期居住下去,并且赚得比本国国民更多的金钱,这其中的一部分功劳要归于“决不漏税”带来的效应。

但是,犹太人“决不漏税”并不意味着他们轻易地就交出不必要的税款。

也就是说,他们绝对不会被人任意征税的。这是由他们精明的经商头脑决定的。犹太商人在做一笔生意之前,总是要首先经过仔细考虑,是否划得来,先大概算出除去税钱以外,他们能获得多少纯利润。一般商人在算利润时,总是把税金算在里面。例如,一个中国人说他获利30万,那其中一定包括税金在内。而犹太人的利润则是除掉税钱的净利。“我想在这场交易中,赚10万美元的利润。”当犹太人这样说时,他所讲的10万美元利润中,绝对不包括税金。那么如果税钱为利润的50%时,犹太人就必须赚取中国人所说的20万美元的利润了。如果说在“决不漏税”上,犹太人有股“傻”劲,那么计算除去税钱的利润,这实在是太合乎犹太人精打细算的风格了。

其实说决不漏税的犹太人傻,也不合乎道理,下面来看这个例子。

某国人到海外旅行,由外地回来时,暗带钻石,企图不通过纳税入境,结果被海关查出扣留,几乎遭受没收的损失。犹太人听到这种情况时,大为惊奇,何不依法纳税,堂堂正正入境?钻石的输出费,一般最多不会超过7%,如果照章纳税,堂堂正正地进入国境,那在国内再把钻石出卖时,只要设法提价7%就可以了,这样简单的数学计算谁不会,可见,犹太人的依法纳税实在是一个明智之举。

事实上,犹太人表现出来的并不仅仅是明智。因为他们也知道,依法纳税而不漏税,这也需要一笔很大的税款。要是可能,谁不愿意自己多赚点钱。

少交点税。为了减轻“税金”,犹太人不像一般“聪明”人那样去逃税,而是想出其他绝妙的为自己减税的办法。

由于犹太商人的历史文化传承,使得犹太商人在经营中有这样一些道德准则。比如说重视群体,给予其他犹太人可能的帮助,乐于公益慈善事业等。

全球2600多万犹太人,虽然不个个都是富翁,但是至少你不会见到有流落街头、靠乞讨为生的犹太人。只要你是犹太人,哪怕身无分文来到异国他乡,只要当地有犹太人组织,只要你找到他们,你的吃饭住宿问题就立刻会得到解决。然而犹太人帮助他人并不是简单的救济。犹太人的精明之处在于,他们很快就会找一个愿意帮助落难者的犹太商人。这个商人怎么帮助自己的同胞呢?他的方法很妙,假如这是一个鞋商,他就对落难的同胞说,我的鞋店目前只在西边发展,这座城市的东面还没有分店,你就到东面开分店吧,我借钱给你去租店铺,货我也先提供给你,等你卖掉了鞋,赚到了钱再连本带利还给我。你站住脚了(这应该没问题,我会帮你站住脚),我就是你的长期供货商。这种帮助人的方法是精明的,也只有犹太人能将它作为一个传统长期坚持不懈。即使在帮助落难同胞时,他们也会动起脑筋来怎样既帮助了同胞,又帮助了自己。这样犹太人就不但帮助了落难者自立,同时又扩张了自己的生意。也正因为这种帮助人的模式对提供帮助者本身是有利的,所以这种慈善行为才能长期持久地延续下来。

我们可以看到,在现代的经营活动中,商业伦理是一个越来越被提及和重视的词,因为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社会对于企业和经营的期望升值了,也许仅仅是达到法律的标准已经不被社会认可,已不能达到经营中所追求的利益。那么在合法经营谋求利益和商业伦理之间又怎样来平衡呢?

让我们先来看看学术理论界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

经济伦理在西方是一个意义相当宽泛的用语,泛指人类经济活动的一切伦理道德方面,其范围涵盖了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这一经济运作的全过程,其问题既涉及微观层面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更涉及中观的企业组织和宏观的政治经济体制。西方对经济伦理的关注从一开始就没有局限于纯理论层面,而是面向实践,试图把握、分析和解决经济活动中现实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而提高经济决策和行动的伦理质量。

现代西方经济伦理运动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肆意污染环境、忽视安全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这些不道德行为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反响,并在全社会引发了一场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这一运动和当时兴起的民权运动、女权主义运动、环境保护运动等遥相呼应,极大地唤醒了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动摇了他们对所谓合道德性的信念。

六七十年代爆发的形形色色的企业丑闻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水门事件后,华尔街的非法股票交易、一些大企业的非法政治捐款甚至向政府工作人员行贿等愈演愈烈,这促使学者们思考一些重大的经济伦理问题,如经济活动的道德内涵、经济立法的道德基础、企业的社会责任与道德地位、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伦理辩护、利润最大化原则的合理性及其限度、价值观念和道德风气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等等。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使许多长期占统治地位的观念受到挑战,如关于经济与道德无关、经济活动只遵循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的观念,关于法律和市场万能的观念,关于企业只对其所有者和投资者负责、而不是对其所有的利害相关者负责的观念,关于经济学研究要保持价值中立的观念。

在八九十年代,经济伦理学逐渐发展成为一门学科,1997年,著名的布莱克威尔出版公司出版了《经济伦理学网络辞典》,标志着经济伦理学成为学术界公认的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对经济伦理问题的讨论不仅改变了传统伦理学的问题领域,而且对主流经济学也产生了很大触动。

在西方经济伦理运动的演进过程中,企业界无疑扮演了核心的角色。20世纪80年代,大多数西方企业开始明确企业的价值观、信条和使命,制订企业经营管理守则和行为规范,对企业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进行伦理道德培训,建立企业伦理官员和伦理办公室制度。1988年,由各大公司总裁组成的美国企业圆桌委员会把企业良好的伦理道德风气看做是首要的企业资产,并以此促进美国企业界的观念变革。进入90年代之后,西方一些著名的大企业包括波音、摩托罗拉、惠普、壳牌、奔驰、菲利普等都花大力气进行企业伦理建设。1994年,欧美日三方企业界领袖在瑞士通过了《康克斯圆桌委员会商务原则》,呼吁全球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本着“共生”和“人类尊严”的理念,处理好企业与其雇员、客户、竞争对手、所有人或投资者、供应商以及所在社区的关系,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仅仅依靠法律和市场的力量去规范企业活动。这一原则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了伦理道德上的重要参考。

近年来,西方各国的政府和民间机构在推动经济伦理建设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些民间组织如美国的伦理资源中心、欧洲经济伦理网络、英国的威尔士亲王企业领袖论坛、瑞士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则经常就一些经济伦理问题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讨论,使经济伦理运动不断向纵深发展。

其实在对待这个问题上,犹太商人自古就有他们自己的一套理念和处世哲学,这与我们现在提倡的企业伦理经营在某些地方有着共通之处。在他们看来,讲求经营中的诚信是为以后的经营活动赢得资本。以谋求以后的生存和更大的发展。在他们看来,以善为本是经营中一大要则。本书所介绍的众多犹太巨商的成功历程,也许大家都会注意到,他们有一个共同举措,即在发财致富中。注重解囊做各种善事和公益事业。

犹太商人如此乐于做善事,其实也是一种生意经。他们大量的捐资为所在地兴办公益事业,会赢得当地政府的好感,对他们开展各种经营十分有利。有些犹太富商由于对所在国的公益事业有重大义举,获得了国王的封爵,如罗思柴尔德家族有人被英王授予勋爵爵位:有些犹太商人还获得当地政府给予优惠条件开发房地产、矿山,修建铁路等,赚钱的路子从中得到拓宽。

犹太商人热心捐款办公益事业,除了民族的道德传统以外,这还是一种营销策略,为企业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博取消费者的好感,起到重大作用,对企业巩固已占有市场及今后扩大市场占有率将会产生作用。这种营销策略已广为人知和广为企业所应用,犹太商人高明之处在于100多年前已率先采用。

此外,犹太商人的经营策略把“以善为本”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除了与其民族的历史背景有关外,也是一种促销的好办法。人是群居动物,人与人关系的运用,对事业的影响很大,政治因得人而昌,失人而亡。企业因供应的商品或服务为人所欢迎面发财。可见,一切都离不开人。犹太商人明白这个道理,在一切经营活动中,与人为善,把人与人的关系处理好,成为他们成功与致富的秘诀。犹太商人的处世之道,是根据人类内心深处所潜藏的欲望予以利用。他们认为,人类的内心都有被人注目、受人重视。被人容纳的愿望。所以,与人相处一定要记住这一点。不管是对长官、同事、下属或顾客、朋友及家人,要做到让他们知道你在关心他们的一切愿望。要实现这一目的的办法,是用善意的、亲切的、温和的态度与人交往。那么,对方也会以此相报,这岂不是达到了和谐相处吗?有了和谐相处的环境和气氛,相互之间就好商量和合作,做生意的条件也容易达成,这就是和气生财的道理所在。

犹太商人还认为,不能与人和谐相处,不能容纳别人的缺点和短处,是一个人乃至一个企业失败的根源。你以蔑视无情的态度对人,即使对方不是与你针锋相对,亦会对你敬而远之。这样,你会失去支持者或合作者,失去广大的顾客,你的生意便会成为无源之水了。

在现代社会的企业经营中,遵守规则,重视伦理道德是社会对于一个企业经营认可的一大标准,也是企业谋求长远发展必须关注的方面。所以我们说,现代经营进入了一个伦理经营的时代。这也是企业管理的一种软化趋势。

伦理经营,即符合社会伦理文化地从事企业各项活动。

D. 求学问,勤职业,律己则不苟,遇人则诚款,同心协力,以兴起各种公益之事业,使国家利权翻译是什么

求学问,勤劳职业,要求自己是不能随便,遇人就忠诚,同心协力,以兴建各种公益的事业,使国家获得权利和利益。

E. 为什么要热衷慈善,关注伦理道德

根据历史学家的说法,“在古代或中世纪,没有一个犹太学者致力于对经济事实和倾向做详尽的解释……没有一个犹太人曾写下过关于经济行程的著作”。

为什么被称为全球第一商人的犹太人这么忌讳谈到经商的问题,而他们又总是在奋力争取商业的成功,同时也在被认可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的边缘活动,而他们的财富又引来了这么多人的争议呢?

通过前面的分析,犹太商人在经营中的一些谋略、商法和反映这些经营理念的小故事,我们会发现,在犹太人的商业活动中并不是没有规则的。比如说他们的契约精神,一旦订立了契约就会严格遵守,这样既能使经营活动有序地进行,同时也避免了很多以后的纠纷和麻烦。正是由于这些规则的存在,才使得犹太人在他们活动的每一个地域范围内取得了经营上的成功,积聚了巨大的财富,赢得世界商人的美誉。

犹太商人重视规则和法律,但又总是在规则和法律的范围之内的边缘上活动。他们既遵守了规则,又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些规则。对于这一点的一个普遍说法是犹太商人善于利用法律的空子。

“鸡蛋再硬也打得碎”。原因是无论如何,再密的鸡蛋壳总是有缝隙的。

可见,世上并没有十全十美的事。

犹太人衡量事物的标准是64分就算及格,100分为满分。而实际上得满分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够及格的事物倒是不少。对于法律,也是如此。全国各地的法规或世界各国的法律,几乎没有能达到100分的最高水平。就连法律最为健全的法制国家,法律漏洞也不少。时常有人钻法律空子,干尽坏事却逍遥法外。满100分的法律没有,仅达64分的要求一定不少。想经商赚钱的人,不可能不去熟读有关的法律。在本国经商的人,必须熟知自己国家的法律;在外国经商的人,必须熟读所驻国的商业法规及有关的法律,相信一定能在人为的法规中找出漏洞,找出赚钱的方便之门,或者找出从事某项企业有利的规章。

在犹太人的商法中,有一条是不要受太多的束缚,敢于“创新”。各国的法律、条文太多,对商人来说,束缚太多,并不利于赚钱。在商人看来,约束越少越便于赚大钱!如何才能摆脱法律的约束,而又不受其惩罚呢?惟一的办法是寻找法律的漏洞。

世界上所有的东西都不是完美的,更何况是人为的法律。完全健全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所以,只要你仔细研究,认真寻找,一定会找出不少的漏洞。这些漏洞对商人是绝对有好处的,它能使熟谙于法律的商人们既乘法律漏洞走方便之门,又借助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真是一箭双雕,一举两得。政府奈何不了他,不得不保护其利益,而他们却遨游于法律之中,充分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而逃避一定的义务。

犹太人认为,没有熟读法律的商人不是个成功的商人。他赚不了大钱!

因为任何赚大钱者,是遵守不了法律的,他们太精明了。现有的法律无法束缚他们。老老实实地遵循法律条文、肯定是个头脑守旧、不懂变通的古板的人,这种人不可能成为出色的商人。不读法律,不懂法律的人根本不是商人,因为连法律都不懂,是不知道能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的。而商场上,利益侵犯是常事,所以这种人在初次交手中,就将被“吃”掉了。商场如战场,这种人在战场上是必败无疑的,所以,不懂法律的人不是商人。他连自己都无法保护,更别提利用法律赚钱!

利用法律赚钱,是犹太人的又一成功得意的经验。犹太人对法律的钻研是有一定的深度的。还记得那个有关“从身上割一磅肉”的故事吗?夏洛克是要用法律来打败对方。契约上写明割一磅肉,可是狡猾的夏洛克却也有疏忽之处,没写明一磅肉是不是带血的,最后因为这一无足轻重的细节疏忽,不但没有解成心头之恨,反而打输官司,断送了全部财产。

这是一个有关契约漏洞和钻其漏洞的例子。在国外经商的商人,熟知所在国的法律,是等于取得了一张王牌,只要再加上一定的技巧,那么就胜券在握了!钻外国法律的漏洞,是非常有益于赚钱的。法律越不健全的地方,钻其漏洞就越容易。

上面说的是利用法律的一个极端的例子,但遵守法律是商业活动中一个起码的准则,如果不懂法律或不熟悉法律,那么经营中必定会遇到大问题,或是违反了法律的准则,或是由于疏漏雨造成损失。在这一点上,我们不能不再一次佩服犹太商人的精明。

但游移于规则与法律的边缘的度在哪儿呢?利用法律和违规之间有无联系呢?有这样一个关于违规的例子。

早年,沃尔夫森借了1万美元把一个废铁工场办成了一个赢利很高的企业。到28岁时,沃尔夫森的财产第一次突破了百万美元大关。1949年他以210万美元的价格买下了首都运输公司,随后沃尔夫森决定收购一个真正的大公司——蒙哥马利·沃尔夫森公司。它在休厄尔·埃弗里的领导下,稳守着3亿美元的闲置资产过日子。沃尔夫森的想法遭到埃弗里的拒绝,沃尔夫森在这场代理人之战中败下阵来。

沃尔夫森买下其他公司的股份(他一度是美国汽车公司的最大股东)之后,把主要力量投入兴办梅里特一查普曼和斯科特公司。这家公司被有些金融观察家认作是联合大企业之父,包罗了造船、建筑、化工和发放贷款等方面的业务。公司的销售总额达到5亿美元左右,但这些性质各异的要素从来没有真正成为一个整体,公司留下的是一条飘忽不定的经营轨迹。

在所有的收购和交易活动中,沃尔夫森常常同证券交易委员会发生抵触。

该委员会诉诸法律,并获得了针对他在出售自己的美国汽车公司股票时所做的虚假声明的法院强制令,这个声明曾使人误解。证券交易委员会还以类似的理由就他在梅里特一普曼公司股票上的交易诉诸法律。沃尔夫森被裁定犯有伪证罪和图谋妨碍司法罪。

沃尔夫森的交易始终处在这个或那个管理机构的审视之下。有一次他抱怨说,“像我这样受到这么多调查委员会调查的企业家,在美国找不出第二个”。最后,在经营大陆实业公司——一家由他控制的公司的未记名股票交易时,言语不检点终于把他推上了同证券交易委员会严重对抗的位置。这个管理机构面对日益增多的白领金融犯罪活动,正想开创一个惩处搞歪门邪道的金融家的先例。沃尔夫森是一个适当的人选:知名度高,受人尊敬,具有尽人皆知的金融权力。

在一份非同寻常的起诉书(这样一种行为被归人范畴也许还是第一次)中,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说,正当沃尔夫森出售未记名股票的时候。大陆公司发布了有利于他的新闻稿,声称公司已批准生产一种烟雾阀。换言之,沃尔夫森在发布股票行情看涨的消息,同时从中渔利。沃尔夫森反驳说,政府在捕风捉影小题大做,他的这种做法只是一种技术犯规。

而且他本人是无辜的,因为他只是按照他的班子和顾问们的意见行动。这一诉讼由合众国代理人罗伯特·摩根索提出起诉。沃尔夫森所作的辩护,即:他是公开地和光明磊落地进行这次股票出售的,他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通过国外替手帐户进行出售的以及他甚至把这次出售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过等等,都被驳回。最后,判定有罪,判处监禁1年。

到这个时候,梅里特一普曼和斯科特公司已在清算之中,他的企业帝国的其他部分也土崩瓦解。10年的股东诉讼和同政府打官司耗费了他几百万美元以及他的健康,最后还有他的自由。1969年春的一天,沃尔夫森因为在金融方面干了像在人行道上吐痰之类的事情而锒铛入狱。至此,这个故事或许可以结束了。

然而,这还不是故事的结局,因为沃尔夫森在倒下时还掀翻了美国最高法院中的一个“犹太人席位”。

沃尔夫森在其事业顺遂的年月里自然结下许多有权势的朋友,其中特别是林顿·约翰逊和阿巴·福塔斯两人。确实,在狱前不久沃尔夫森还吹嘘过,他本来可以获得总统特赦,这是“某个像任何人一样接近”约翰逊总统的人向他提出来的。

沃尔夫森认为自己是精明、机灵、有良好的关系和影响力的,他的同伴也同意这种看法。然而,他却越出了法律的界限,虽然只是那么一点点,逾越了被认可的行为准则,使他的生涯在最高点上中止了,最后锒铛入狱。当然,沃尔夫森只能代表他自己,在犹太商人中,大部分人一直在恪守着法律和规则,虽然他们中的很多人在法律的边缘冒险。这其中也有很大一部分和犹太人的历史不无关联。犹太人是一个流浪的民族,他们不能不在客居的环境中谋求生存,所以一方面,他们在主流文化和偏见歧途的夹缝中利用一切求得生存;另一方面,他们奉信誉为第一,因为每一个犹太个体的行为都会影响到整个犹太群体的形象和声誉。这也许正是犹太商人重视契约、信守诺言、遵守时间的一个原因。

犹太商人在这方面的又一体现是做不漏税的商人。要说起世界上的富人,犹太人是属于首富无疑。犹太人在欧洲、美洲、亚洲……到处都有庞大的财产,按这些财产来收税必然是一笔可观的数目。好奇的读者一定会问:“犹太人是不是也偷税漏税?”这句话要是被犹太人听见了,他们一定会认为这是对他们的侮辱。他们又一句经商格言是“绝不漏税”。

那么,为什么犹太人拥有世界上最多的财富,却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商人都重视交税呢?原来,犹太人有一套他们自己的观点,他们认为,纳税是和国家签订的“契约”,不论发生任何问题,都要履行契约。谁逃税,谁就是违背了和国家所签的契约。而违背“神圣”的契约,对犹太人来说是不可容忍的。

犹太民族是个流浪民族,没有国家这个根,走到哪儿都要受人欺侮。受迫害的犹太人,必须处处小心保护自己。他们保证向国家纳税,无疑是为自己取得居住国国籍、受人尊重而交的学费。几百年来,他们能在别人国家长期居住下去,并且赚得比本国国民更多的金钱,这其中的一部分功劳要归于“决不漏税”带来的效应。

但是,犹太人“决不漏税”并不意味着他们轻易地就交出不必要的税款。

也就是说,他们绝对不会被人任意征税的。这是由他们精明的经商头脑决定的。犹太商人在做一笔生意之前,总是要首先经过仔细考虑,是否划得来,先大概算出除去税钱以外,他们能获得多少纯利润。一般商人在算利润时,总是把税金算在里面。例如,一个中国人说他获利30万,那其中一定包括税金在内。而犹太人的利润则是除掉税钱的净利。“我想在这场交易中,赚10万美元的利润。”当犹太人这样说时,他所讲的10万美元利润中,绝对不包括税金。那么如果税钱为利润的50%时,犹太人就必须赚取中国人所说的20万美元的利润了。如果说在“决不漏税”上,犹太人有股“傻”劲,那么计算除去税钱的利润,这实在是太合乎犹太人精打细算的风格了。

其实说决不漏税的犹太人傻,也不合乎道理,下面来看这个例子。

某国人到海外旅行,由外地回来时,暗带钻石,企图不通过纳税入境,结果被海关查出扣留,几乎遭受没收的损失。犹太人听到这种情况时,大为惊奇,何不依法纳税,堂堂正正入境?钻石的输出费,一般最多不会超过7%,如果照章纳税,堂堂正正地进入国境,那在国内再把钻石出卖时,只要设法提价7%就可以了,这样简单的数学计算谁不会,可见,犹太人的依法纳税实在是一个明智之举。

事实上,犹太人表现出来的并不仅仅是明智。因为他们也知道,依法纳税而不漏税,这也需要一笔很大的税款。要是可能,谁不愿意自己多赚点钱。

少交点税。为了减轻“税金”,犹太人不像一般“聪明”人那样去逃税,而是想出其他绝妙的为自己减税的办法。

由于犹太商人的历史文化传承,使得犹太商人在经营中有这样一些道德准则。比如说重视群体,给予其他犹太人可能的帮助,乐于公益慈善事业等。

全球2600多万犹太人,虽然不个个都是富翁,但是至少你不会见到有流落街头、靠乞讨为生的犹太人。只要你是犹太人,哪怕身无分文来到异国他乡,只要当地有犹太人组织,只要你找到他们,你的吃饭住宿问题就立刻会得到解决。然而犹太人帮助他人并不是简单的救济。犹太人的精明之处在于,他们很快就会找一个愿意帮助落难者的犹太商人。这个商人怎么帮助自己的同胞呢?他的方法很妙,假如这是一个鞋商,他就对落难的同胞说,我的鞋店目前只在西边发展,这座城市的东面还没有分店,你就到东面开分店吧,我借钱给你去租店铺,货我也先提供给你,等你卖掉了鞋,赚到了钱再连本带利还给我。你站住脚了(这应该没问题,我会帮你站住脚),我就是你的长期供货商。这种帮助人的方法是精明的,也只有犹太人能将它作为一个传统长期坚持不懈。即使在帮助落难同胞时,他们也会动起脑筋来怎样既帮助了同胞,又帮助了自己。这样犹太人就不但帮助了落难者自立,同时又扩张了自己的生意。也正因为这种帮助人的模式对提供帮助者本身是有利的,所以这种慈善行为才能长期持久地延续下来。

我们可以看到,在现代的经营活动中,商业伦理是一个越来越被提及和重视的词,因为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社会对于企业和经营的期望升值了,也许仅仅是达到法律的标准已经不被社会认可,已不能达到经营中所追求的利益。那么在合法经营谋求利益和商业伦理之间又怎样来平衡呢?

让我们先来看看学术理论界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

经济伦理在西方是一个意义相当宽泛的用语,泛指人类经济活动的一切伦理道德方面,其范围涵盖了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这一经济运作的全过程,其问题既涉及微观层面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更涉及中观的企业组织和宏观的政治经济体制。西方对经济伦理的关注从一开始就没有局限于纯理论层面,而是面向实践,试图把握、分析和解决经济活动中现实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而提高经济决策和行动的伦理质量。

现代西方经济伦理运动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肆意污染环境、忽视安全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这些不道德行为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反响,并在全社会引发了一场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这一运动和当时兴起的民权运动、女权主义运动、环境保护运动等遥相呼应,极大地唤醒了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动摇了他们对所谓合道德性的信念。

六七十年代爆发的形形色色的企业丑闻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水门事件后,华尔街的非法股票交易、一些大企业的非法政治捐款甚至向政府工作人员行贿等愈演愈烈,这促使学者们思考一些重大的经济伦理问题,如经济活动的道德内涵、经济立法的道德基础、企业的社会责任与道德地位、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伦理辩护、利润最大化原则的合理性及其限度、价值观念和道德风气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等等。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使许多长期占统治地位的观念受到挑战,如关于经济与道德无关、经济活动只遵循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的观念,关于法律和市场万能的观念,关于企业只对其所有者和投资者负责、而不是对其所有的利害相关者负责的观念,关于经济学研究要保持价值中立的观念。

在八九十年代,经济伦理学逐渐发展成为一门学科,1997年,著名的布莱克威尔出版公司出版了《经济伦理学网络辞典》,标志着经济伦理学成为学术界公认的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对经济伦理问题的讨论不仅改变了传统伦理学的问题领域,而且对主流经济学也产生了很大触动。

在西方经济伦理运动的演进过程中,企业界无疑扮演了核心的角色。20世纪80年代,大多数西方企业开始明确企业的价值观、信条和使命,制订企业经营管理守则和行为规范,对企业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进行伦理道德培训,建立企业伦理官员和伦理办公室制度。1988年,由各大公司总裁组成的美国企业圆桌委员会把企业良好的伦理道德风气看做是首要的企业资产,并以此促进美国企业界的观念变革。进入90年代之后,西方一些著名的大企业包括波音、摩托罗拉、惠普、壳牌、奔驰、菲利普等都花大力气进行企业伦理建设。1994年,欧美日三方企业界领袖在瑞士通过了《康克斯圆桌委员会商务原则》,呼吁全球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本着“共生”和“人类尊严”的理念,处理好企业与其雇员、客户、竞争对手、所有人或投资者、供应商以及所在社区的关系,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仅仅依靠法律和市场的力量去规范企业活动。这一原则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了伦理道德上的重要参考。

近年来,西方各国的政府和民间机构在推动经济伦理建设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些民间组织如美国的伦理资源中心、欧洲经济伦理网络、英国的威尔士亲王企业领袖论坛、瑞士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则经常就一些经济伦理问题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讨论,使经济伦理运动不断向纵深发展。

其实在对待这个问题上,犹太商人自古就有他们自己的一套理念和处世哲学,这与我们现在提倡的企业伦理经营在某些地方有着共通之处。在他们看来,讲求经营中的诚信是为以后的经营活动赢得资本。以谋求以后的生存和更大的发展。在他们看来,以善为本是经营中一大要则。本书所介绍的众多犹太巨商的成功历程,也许大家都会注意到,他们有一个共同举措,即在发财致富中。注重解囊做各种善事和公益事业。

犹太商人如此乐于做善事,其实也是一种生意经。他们大量的捐资为所在地兴办公益事业,会赢得当地政府的好感,对他们开展各种经营十分有利。有些犹太富商由于对所在国的公益事业有重大义举,获得了国王的封爵,如罗思柴尔德家族有人被英王授予勋爵爵位:有些犹太商人还获得当地政府给予优惠条件开发房地产、矿山,修建铁路等,赚钱的路子从中得到拓宽。

犹太商人热心捐款办公益事业,除了民族的道德传统以外,这还是一种营销策略,为企业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博取消费者的好感,起到重大作用,对企业巩固已占有市场及今后扩大市场占有率将会产生作用。这种营销策略已广为人知和广为企业所应用,犹太商人高明之处在于100多年前已率先采用。

此外,犹太商人的经营策略把“以善为本”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除了与其民族的历史背景有关外,也是一种促销的好办法。人是群居动物,人与人关系的运用,对事业的影响很大,政治因得人而昌,失人而亡。企业因供应的商品或服务为人所欢迎面发财。可见,一切都离不开人。犹太商人明白这个道理,在一切经营活动中,与人为善,把人与人的关系处理好,成为他们成功与致富的秘诀。犹太商人的处世之道,是根据人类内心深处所潜藏的欲望予以利用。他们认为,人类的内心都有被人注目、受人重视。被人容纳的愿望。所以,与人相处一定要记住这一点。不管是对长官、同事、下属或顾客、朋友及家人,要做到让他们知道你在关心他们的一切愿望。要实现这一目的的办法,是用善意的、亲切的、温和的态度与人交往。那么,对方也会以此相报,这岂不是达到了和谐相处吗?有了和谐相处的环境和气氛,相互之间就好商量和合作,做生意的条件也容易达成,这就是和气生财的道理所在。

犹太商人还认为,不能与人和谐相处,不能容纳别人的缺点和短处,是一个人乃至一个企业失败的根源。你以蔑视无情的态度对人,即使对方不是与你针锋相对,亦会对你敬而远之。这样,你会失去支持者或合作者,失去广大的顾客,你的生意便会成为无源之水了。

在现代社会的企业经营中,遵守规则,重视伦理道德是社会对于一个企业经营认可的一大标准,也是企业谋求长远发展必须关注的方面。所以我们说,现代经营进入了一个伦理经营的时代。这也是企业管理的一种软化趋势。

伦理经营,即符合社会伦理文化地从事企业各项活动。

F. 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债务清偿顺序,请赐教

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
1、有财产担保的债务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
3、职工债权
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和欠缴的税款
5、普通债权
其中,如果在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未执行的,受理后双方协商继续执行,则发生的债权属于共益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未履行完的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但是发生的损失属于普通债权。
如果该公司以上签订的合同均没有财产担保,也不属于共益债权的话,公司经清算后,财产首先清偿的是破产费用,简单来说就是清算发生的费用,诉讼费用等,然后是员工的工资及社保和税金,剩下的财产才用来清偿各种债务。

G. 企业破产后 之前抵押给银行的房子属于共益债务么

属于破产的房子,

H. 破产了可以提前申请卖掉贷款买的房子吗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具体看:《企业破产法》 一般破产后赔偿的顺序是: 1、工人的工资福利等等 2、银行的贷款 3、其他人的贷款(私人的,非股东) 4、破产的费用等。
可以。如果你已经还贷完了,可以正常交易。如果你还在还贷中,转手的时候要向贷款的银行申请提前还贷,把剩下的钱一次性还掉,再去房管局做抵押注销,就可以过户了。如果你没有钱还完剩下没还的贷款的钱的话,可以用买家的钱还贷,是要经过中介的保障金账户

I. 什么是公益性建筑

公益性建筑是指那些非赢利性和具有社会效益性的项目建筑物。一般分为: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城建城管、路政交通、河道管理等公共设施工程,另有社区治安联防、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及行政事业单位后勤服务、门卫等项目。二是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有:社区老年人护理、托老托幼、社区医疗、敬老院、家庭小饭桌、家庭护理、社会福利慈善事业活动及社区兴办的各种以满足居民生活需要的便民利民等非盈利性项目。而这些项目所需要的建筑物就是公益性建筑。

J. 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了,当年手续都办完了,八年没有收到一分钱,合同是否还有效合同是否过了时效期

一、股权转让法律概念分析

我们可以把“股权”通俗的理解为股东权利,那么股权转让即为股东权利的转让。从公司法理论上说,股东因其出资而对公司享有股东权利,而这种权利是由自益权和共益权共同组成。所谓自益权即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分红权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共益权则指股东为公司及包括其他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提案权、表决权等。自益权的获得是股东向公司投资的最终目的,是共益权的价值基础,而共益权的行使是实现自益权的手段和保障,两者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股东权利。其实,按照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专指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股权。”;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则被称为“股份转让”。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因现实中的房地产公司大都是有限公司,故我们在此仅以有限公司为例展开讨论。

二、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定

对于公司股权转让价款如何确定,往往在实务中引起转受双方较大争议,但在我国公司法制度和相关法律制度中,没有明确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实质上也是一种买卖合同,按照合同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应当对股权价值进行财务上的评估,而这个价值一般都会指向公司的净资产即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者权益数。但评估价值仅仅是一种评判和估计的价值,只能作为一个重要参考,在交易实践中双方还要考虑各自因素讨价还价,也属正常。因为这种评估价值主要反映的是公司的现有资产价格,而股权的价值不仅体现企业资产的历史和现状,主要还应体现企业的未来收益,因此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应考虑企业的动态盈利能力。

房地产公司在股权转让时,由于可能存在在建工程的价值评估和未来收益问题,存在商品房销售采用按揭贷款方式,房地产公司与按揭银行间事先签有回购协议条款,购房者能否在10年至20年间的还款期限内完全履约,存在商业利益风险问题,房地产公司现有土地、房屋价值走向如何,等等问题,应根据房地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科学评估,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最后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当然还要考虑潜规则发生的潜在费用,因其不是公司法律问题在此不述。

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股东变更登记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没有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是否影响协议效力的问题,在过去的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有人援引《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以及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从而认为没有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就是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而另有人则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司法机关一般会采信后一种观点。还有人认为这种法律上的不明确属于立法漏洞,并期待对公司法修改时明确股权转让协议应登记生效,但这种期望随着新公司法及配套法规的出台而未能实现。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虽然表述上有所变动,但仍不能满足合同法司法解释的无效认定条件。其实,从公司股权的特殊法律属性考虑,要求明确股权转让协议必须登记生效的想法是一种违背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想法。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属于对公司的行政管理和约束规范,不应介入平等主体间的交易活动。换一种说法就是,股权转让协议因双方协商签订而生效,属于转让双方自由的法律行为,而要求公司进行股东变更登记是国家对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进行管理的行政要求,这里的公司是独立于股东的一个法律主体。两者属于不同法律范畴。因此,是否进行股东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果转让某方不提供股东变更所需资料,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另外,笔者认为公司也有权要求其提供所需资料以避免违法带来公司的损失。

实践中,虽然股东变更登记不会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但是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则会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形成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因此,建议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双方均不要存在侥幸逃避法律责任的想法,依法协助公司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四、股权转让中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的问题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该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股权转让中公司原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但该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实务中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有这样一个案例:某房地产公司有甲乙两名股东,甲拥有55%股权,乙拥有45%股权。甲因要到外地发展,决定将55%股权转让,起初乙并无购买意向,甲便与丙谈好股权转让价格,丙愿意购买甲的股权,从而取得该房地产公司的控股权。但甲正式征求乙的意见时,乙提出要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只购买甲10%的股权,从而对公司控股,甲可以将其45%股权转让后给丙。但丙提出要买就买55%的股权,否则不买。甲乙丙三方协商未果,引起纠纷。

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能否针对转让方的部分股权行使?鉴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学界争议较多,有人认为:公司原有股东可以对转让股东的部分转让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理由是:第一,从法律规定看,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并未禁止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第二,从立法本意看,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下又称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目的就是为保证原股东可以通过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维护其既得利益。提供这种保护的立法依据:一是根据有限责任公司兼具有资合与人合的性质。其人合的性质要求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很强的合作性。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新股东与原股东间能否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将对原股东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为维持公司之人合,立法赋予原股东优先购买权,以便其选择是否接受新股东的合作。二是对原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是保护原股东在公司既得利益的需要。公司是原股东经营发展的,当股东发生变化时,应当优先考虑对原股东既得利益的维护,其中便包括对公司的控制权利。其次,如果法律不是将原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列入优先考虑范围,根本就不会赋予其优先购买权。对公司的控制权既包括对原有控制权的维护,也包括对新控制权的优先取得。当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就可以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或足以维护其既得利益时,原股东没有必要收购全部转让的股权。对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认,应当包括在立法本意之中。再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可分物,法律允许对其分割、部分转让。出让的股东可以出让部分股权,受让的股东也可以受让部分股权,优先购买权当然也就可以部分行使。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股权受让方为取得公司的控制权才同意受让股权的情况。这时,股权转让的标的物已经变为随特定比例股权而存在的公司控制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标的物具有不可分的性质。但是,如前所述,在公司控制权方面,法律是优先保护原股东利益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顺位在先,其地位要高于为取得公司控制权的非股东受让方的利益。所以,原股东对优先购买权是全部行使还是部分行使,完全可以自行选择,不应受制于受让方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利益。对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言,转让的股权仍然是可分物。笔者亦同意上述观点。

但实践中,当由于原股东主张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股权转让无法进行时,如果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坚持退出公司,就只能寻找新的受让方,或者解散公司进行清算,甚至因此可能使公司陷入僵局。

其实还有很多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探讨,也更值得有意进行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的投资者引起足够重视,以免使自己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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