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房产局
① 嘉定区到哪办房产证
嘉定办证中心 区政府对面 沪嘉高速嘉定出口附近
2楼 15号窗口--好像是房土局的,在那里领号
② 哪位有嘉定房产交易中心人脉关系
嘉定房产交易中心人脉关系这个非常复杂的青铜朋友们一定要处理好这种关系然后可以找一找只能关系吧。
③ 上海嘉定区办理房产证在什么地方
上海嘉定区办理房产证在嘉定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办理。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
房地产登记办事流程:
1、获取客户告知单并至咨询窗口进行咨询,准备申请登记文件。
2、至财税部门窗口办理契税手续。
3、申请登记。
(1)预检,领取受理排队号码,等待受理。
(2)至受理窗口提交申请登记文件,在申请书和有关文件上签字。
(3)至收费窗口缴纳交易登记费用。
(4)至原受理窗口领取收件收据,作为领证依据。
4、交易中心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
5、领证。
(1)拨打房地产交易中心服务热线962269查询登记办理情况。
(2)领取领证排队号码,等待领证。
(3)凭身份证明、收件收据领证.
(3)嘉定房产局扩展阅读
嘉定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职能:
1、接受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委托,行使本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登记、发证和档案归集的行政管理职能。
2、为当事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房地产转移登记、租赁登记、抵押登记、文件登记备案等服务,并发放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产登记证明。
3、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网上用户认证、房地产交易各类合同网上备案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4、配合市房地资源管理局信息技术中心对房地信息系统规划纲要的实施。
5、负责房地局系统的项目管理,网络管理,数据库管理系统维护。
6、负责房地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发布上报等。
7、负责完成局交办的重大工程房屋调查工作,承担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④ 上海嘉定区房产交易中心房产证查询
嘉定区房屋信息查询在2014年8月1日起到嘉戬公路118号2楼25号窗口办理。
⑤ 上海市嘉定区办理房产证需要什么资料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金沙路68号 电话:59524144
一手房: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身证明)、维修基金发票、购房发票、契税发票、贷款合同(若有)及开发商提供的所有相关手续。
二手房: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身证明)以上材料需提供买卖双方的原件及复印件(注:卖方不需要单身证明);二手房买卖合同、贷款合同(若有);若卖方有未成年人,则需要提供出身证明、父母双方到场签字。
⑥ 嘉定房产交易中心上班时间
嘉定房产交易中心上班时间:周一至周日
1、夏令时:上午 8:30-11:30;下午13:30-17:00。
2、冬令时:上午 8:30-11:30;下午13:00-16:30。
嘉定房产交易中心地址: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
(6)嘉定房产局扩展阅读:
1、了解房屋情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签合同。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申请过户。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⑦ 嘉定房产交易中心工作时间
除国定假日放假,其他时间8:45-11:30,下午1:30-4:30
⑧ 上海市嘉定区房产交易中心咨询电话
我的房子在安亭镇博园路8155弄23号306室,因违法搭建被城管部门住记了,现在因为要办产证供小孩读书,把违建部分拆除了,请问什么时候能解除住记呢?
⑨ 嘉定办房产证电话多少知询电话多少
嘉定区房地局业务受理处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
电话:69989808
⑩ 上海嘉定房产交易中心过户流程
博乐路金沙路转弯进去不到100米就到金沙路房产交易中心。
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最高300元
根据以上各项费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
一、买卖: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 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房产过户的费用有下列几项,但各地可能有出入:
一、政策性收费:
1、契税:普通住宅:评估价*1.5%;非普通住宅:评估价*3%
2、个人收入调节税:(评估价-原购入价)*20%
3、营业税:住宅购入不满两年的:评估价*5.55%;非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评估价-原购入价)*5.55%;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免交。
4、房产交易费: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
5、印花税:评估价*0.1%
6、房产证工本费:85元
7、土地证工本费:105元
8、交易评估费:评估价*0.3%
二、如果通过中介交易,应支付的中介费:
1、交易中介费:成交价*1%
2、房产权证代办费:每证100元
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最高300元
根据以上各项费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
一、买卖: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 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