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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产交易

发布时间: 2021-02-21 01:50:59

① 婚后房产过户需要哪些手续

带着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应该就可以了吧?

② 夫妻一方为房产所有人,房子婚后买的,过户时是否需要夫妻双方签字

因为是你们夫妻的共有财产,必须经过双方确认后才能过户的! 其实,只要是结婚后买的房子,就算房产证上只写着夫妻一方的名字,这也算是婚后的夫妻共有

③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夫妻间买卖的问题

这个问题就复杂了,你的目的是最大化你妻子的公积金来还款。
除非离婚,否则房交所不回会受理你的答请求。
但是离婚后房产转移到你妻子名下你是否放心,所以我个人觉得还是就这样,以免出现很多意外。偷鸡不成蚀把米不划算。

④ 新婚姻法关于婚后房产的规定,房产过户流程如何走

夫妻房产证更名具体操作:
直接添加要想夫妻房产证更名,在婚姻存续期间添加配内偶姓名可以直接容添加。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是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算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期间,这类情况如需办理房产证增名手续,只需携带结婚证、房屋两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
非婚姻存续期间:
非婚期间房产证更名,不能直接添加配偶名字,只能以赠与的方式更名。
费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房产过户、更名、加名等手续的,免收税费和交易手续费,仅需80元登记费就可以了。
新婚因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因此这类情况如需办理房产证增名、改名等手续,只需携带结婚证、房屋两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

⑤ 婚后个人名下的房产出售,要夫妻双方到场才能买卖吗

最近咨询房屋买卖是否需要夫妻签字问题的当事人很多,今天在这里跟专大家分享一下,婚姻属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婚姻法解释一对平等处理权进行了解释,婚姻法解释一强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从法律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如果所卖房屋涉及夫妻共同财产, 原则上是需要夫妻共同签字同意的。如果所出售的房屋是夫妻个人财产或是出售房屋对方符合善于取得条件的,即便单方签字出售也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⑥ 婚后房产过户

男方在婚前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他一个人的名字,两人结婚后,女方要专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具属体的程序是:由夫妻双方申请,提交:(1)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2)结婚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3)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4)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收回);(5)申请报告;(6)夫妻双方房产约定书(一方婚前取得房产约定为双方共有的或夫妻婚后取得房产约定为其中一方所有的须提交该件,如双方或一方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经公证的约定书)。
办理手续费也不贵,住宅收取房屋登记费为每件80元,属经济适用房的减半收取;非住宅收取房屋登记费为每件550元,另外,如果是婚前购房,婚后要加上另一方的名字,那么需要收取每平方米6元的交易手续费。

⑦ 婚后房产卖掉需要双方签字吗

婚后购房,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当然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婚后夫妻一方购买的房产,在新婚姻法中,仍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他们对婚后财产有约定。
房产过户时,妻子必须同意,也就是双方必须同时到场,一起办手续,否则房产部门不会给过户。
关于合同是否有效,需要视情况,参考下述: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无论房屋产权证上的权利人是一方亦或两方,该房产均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与他人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如何?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为无效。但实践中,为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利益,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予以区别对待。 其一:若房屋权属凭证将夫妻双方均作为权利人予以登记,且无法构成表见代理,则该合同无效。 其二:若房屋权属凭证仅将出卖方登记为权利人,其配偶未被登记为权利人,则该合同有效。 就此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若干问题的解答也予以了明确。该解答第2条规定: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该规定的具体应用,情参考如下判例: 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与王某以夫妻共有财产购得上海市嘉定区某处房产一套。该房屋的产权证的权利人处,仅有赵某一人的名字。2009年年底,赵某将该房产在房产中介处挂牌。谢某因结婚须购房,故与赵某就该房产的买卖达成一致,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谢某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赵某支付了首付款。但在谢某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要求赵某提供其本人及配偶的身份文件时,赵某以其配偶不予同意为由,拒绝提供,导致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后谢某几经与赵某协商无果,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该案诉讼过程中,谢某的配偶王某以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将赵某和谢某一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涉案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故为赵某及其配偶共同所有。未经其配偶同意,赵某无权出售该房屋。但因该房屋的权属凭证上仅记载了赵某一人为权利人,因此,根据物权公示原则,谢某有理由相信赵某对该房屋有处分权。同时,赵某的配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谢某与赵某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故判决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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