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认购证
㈠ 怎样才能申请南阳经济适用房
这个问题太复杂了,一句话也不好回答。我把南阳市的经济适用房文件转给你,你对比看自己是否有资格申报。
关于印发《南阳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房〔2008〕57号
南阳市房产管理局 南阳市物价局
南阳市监察局南阳市财政局 南阳市国土资源局
南阳市规划局人民银行南阳市中心支行 南阳市地税局
关于印发《南阳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二OO八年五月八日
南阳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为保障南阳市市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宛政〔2007〕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主管部门,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具体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的初审、复审与申报工作。
(二)市物价局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负责对在建、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预(销)售价格进行审核、确定、发布及监督检查工作。
(三)市监察、财政、国土、规划、人行、地税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条 申购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市户口,且家庭年收入符合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无房户;
2、住房困难户;
3、市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中采用异地关物安置方式的拆迁户;
4、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住房面积已达标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过的经济适用住房的;
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核定
家庭上年度总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办事处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工资管理机构核定,加盖劳动工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属社会从业人员的,由户籍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我、街道办事处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可以合并计算家庭人均收入。
第四条 申请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部门窗口领取《南阳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下称《申请收》),如实填写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等内容,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提交的证明材料:
1、收入证明;
2、住房状况证明;
3、户籍和身份证明;
4、婚姻证明;
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抚养证明。
有关部门应对其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评议程序
经济知用住房购买对象的资格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申请人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及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报的情况进行评议。
(一)评议范围:申请人所在单位的领导、同事以及社区邻里。
(二)评议内容:主要是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现状、家庭人口、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
(三)评议时限: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评议情况作出评议结论,评议程序必须在10日内完成。
第六条 审查公示程序
(一)初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对评议结论进行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其单位和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公示期间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应在申请人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区房管部门复审;市直和市属以上单位(含企业)将《申请书》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复审。
(二)复审
区房管部门和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在收到初审资料后,应当及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复审,在南阳房产信息网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应在申请人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市房管部门审批。
(三)审批
市房管部门对报送的复审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南阳市经济适用房核准通知书》,并在南阳房产信息网或其它媒体上予以公布。经审核公示通过的申请人,通过轮候或摇号程序取得《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下称《认购证》)。
第七条 轮候程序
(一)轮候对象为孤老病残和市政府确定优先解决住房的申请人。
(二)市房管部门扫照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向核准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住房,未在规定期限内购买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第八条 摇号程序
(一)市房和部门按房源总量和类别比例进行分类公开摇号,摇号前1个月应向社会预告以下事项:
1、摇号的时间和地点;
2、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价格、位置等情况;
3、摇号中签的比例的操作规程;
4、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摇号应公开进行,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二)摇号结果应即时在现场公布,并在南阳房产信息网或其它媒体上公布。
(三)市房管部门向摇号中签的申请人核发《认购证》,并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和购房期限。
(四)取得《认购证》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住房,未在规定期限内购买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第九条 购房程序
轮候和摇号中签的申请人按《认购证》编号先后顺序和核准的建筑面积进行选房,并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付款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办证程序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在竣工验收后90日内持《认购证》、购房合同、票据,到房管、土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一条 退出程序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有以下情形的,经房管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有关退房手续:
(一)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二)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需处分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
第十二条 监督与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相关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二)加强对经济适用房销售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1、对擅自向未取得《认购证》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管部门依法时行处罚。
2、对不执行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时行处罚。
3、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由房管部门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收回已购住房,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处分。
4、对出具虚候证明的单位,由房和部门提请有关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律实行实名制,不得更名,只能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居住,不得转让、出租或用于其他非居住用途,也不得以房屋对调等方式变相非法转让,不允许通过中介机构或个人炒、卖房号,从中牟利。对违规当事人,由房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炒、卖房号的申请人记录在案,取消其购房资格,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房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一定社会的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地址:南阳市张衡路798号
邮编:473063
电话:0377-62262801 62262802 62262803
㈡ 南阳文博花园经济适用房正规否,看到网上信息说是违法建筑。现在开发商说不要认购证也可以购买 ,可靠吗
如果是经济适应房,就是正规的,经济适应房都是政府工程,民生工程。直接是政府网站查询就可以了。
㈢ 南阳市有经济适用房吗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7]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一日
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6〕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南阳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县(市)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财政、物价、民政、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合理布局、市场运作、完善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项目建设中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八条城市重点工程和旧城拆迁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时,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以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第十一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房管、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分析、预测经济适用住房市场需求,编制本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发改部门应会同房管、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和建设规模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房地产开发总量。
中央和国家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年度计划,房管部门应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提出项目建设用地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当不低于当年住宅建设总量的20 % ,或根据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做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建设项目审查批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照《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宛政〔2007〕62号)的规定,公开面向社会招投标,择优确定项目建设单位。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确定后,中标人应持合同和有关资料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发建设,在开工前向房管部门备案,并将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要坚持以人为本、标准适度、便利节能、安全舒适、美观实用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行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建立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及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通过综合验收的住宅方可入住,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质量说明书》,并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二十条多层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标准应当控制在每套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高层经济适用住房每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户型比例应当经房管部门审核后,由规划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城中村改造中,以划拨方式供给用地建设的居民安置住宅,经市政府同意,参照经济适用住房进行确权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建筑总面积4 ‰ 的标准配套修建业主自治监督、物业管理用房,住宅区的公建配套应按国家规定配置,其商业用房建筑由建设单位按照商业用地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四章价格的确定与公示
第二十三条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由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综合考虑开发成本、税金和不高于3 % 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联合公布执行。未经价格审核的经济适用住房,房管部门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对外销售。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负担卡制度。凡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建设项目收费,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在企业负担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章销售与转让
第二十六条具有本市常住城市户口或在市区内居住满三年,家庭年收入符合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二)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中采用异地实物安置方式的拆迁户;
(三)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允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收入线标准为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倍;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60 % 的家庭或三口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市(县)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向房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并如实填写《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需持结婚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房管部门受理购房人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在居住地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办公场所予以公示;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有投诉的,由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实的,房管部门应向申请人发放《认购证》,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选购方式可采取轮候、摇号制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符合条件的家庭持《认购证》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购房人凭《认购证》和购房合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十条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拆迁安置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拆迁单位统一向房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房管部门发放《认购证》,由拆迁单位统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销售宣传广告,必须经房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或购房人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9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房管部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房管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准许上市日期。
第三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未住满五年确需出售的,经房管部门批准,只能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
第六章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条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集资价格、上市条件、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十五条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六条鼓励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房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房源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仍有多余的,由政府统一向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集资户缴纳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应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房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次购买集资房或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三十九条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全过程监督与查处:
(一)对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发改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国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开发建设单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四)规划、房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面积结构超过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标准的,不得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向未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擅自组织未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集资合作建房的,由房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额,由房管部门统一代收后缴财政专户,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并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房管部门责成开发建设单位追回已售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房款差额部分由房管部门统一代收后缴财政专户,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购买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开发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提请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各县(市)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南阳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10月31日起施行。
㈣ 南阳卧龙区房管局在哪里
南阳市卧龙区如何办理经济房认购证,具体是到哪个部门办里,在哪个地方,需要提交什么手续,我是卧龙区的一名教师。 到房管局问问吧!
㈤ 2013年南阳还可以购买或出售经济适用房吗听说312国道边中光学集团对面有经济适用房,可以购买吗
可以去市房管局咨询是否有经适房认购证资格的办理,没有认购证的话,买了经适房也办不了房产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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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要求在2009年至10年底注册,在11年底结束10回复时问,上周问的答案手续不全的具体时间是未知的,所以读报纸。不仅其他稍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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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城市都有相应的经济适用房的,旨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
经济适用住房,常简称为经适房,等同于国宅;指由中国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所谓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
所谓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国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㈧ 南阳市经济适用房的认购证有没有有效期
认购证是有有效期的,一般是一到两年。但与什么时候交房无关,只要排上号即可不会影响办理房产证。
经济适用房认购证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经济适用房认购证内容一般包括: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
(3)房屋价款计算;
(4)定金;
(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
审判实践中,对经济适用房认购证性质的认定,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就是正式预售合同,因为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非独立的合同,因为认购书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我们认为,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
首先,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独立的合同。
其次,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如果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