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摔婴案
1. 重庆摔婴女童案据说孩子从25楼摔下去。为什么这样都没死25楼摔下去都成渣了吧小女孩会受到惩罚吗
不是的,从物理的角度婴儿的身体比较柔软,可以起到缓冲作用。不像成年人,骨头身体都硬邦邦的
2. 2013年重庆女童摔婴案:深扒未成年人犯罪背后根源,后来如何
2013年11月25日是难得的好天气,当天下午,家住重庆长寿区某小区吴某,带着自己1岁半小孙女原某下楼去晒太阳。
电梯到达1楼开门之后,吴某推着小孙子的车子先走了出来,突然旁边一个小女孩径直走入电梯,抱起原某随即按下25楼,电梯门关闭。
吴某见状一时不知所措,在看到电梯停在25楼之后,赶紧和邻居一起坐电梯上去。
当时,她们还不知道的是,1岁半的原某在电梯里面一直被小女孩拳打脚踢。当电梯到了25楼之后,原某又被这个小孩扔出电梯,接着往自己家里拖过去。
而当吴某几人上来之后,却已经不见原某的身影。吴某问女孩自己的孙子去哪了,女孩先是说被一个男孩子抱走了,接着又改口说是被一个女孩子抱走了。
事实上,此时的李某已经从25楼坠楼。
接着,吴某又前往小区的监控室请求帮助,而这个名叫李某的女孩,却神情自然地将坠落下原某,从灌木丛里拖到旁边的小路上,随后淡定离开。
不久,一名好心人发现了原某,赶紧将其送至医院抢救。
据了解,在李某还只有1岁的时候,李某的父亲就喜欢将她扔来扔去,当作是亲昵活动。有一次,李某被扔出去没有接住,直接摔到地上导致锁骨骨折。
而其母亲,也是性格暴躁,一点小事就大发脾气,甚至还会打孩子。
一边是极度的宠溺,一边是暴戾、暴躁的“榜样”,年仅11岁的李某,已然受到了非常大的影响。一边让自己无法无天,一边有样学样的宣泄暴戾,惨剧最终发生。
探索未成年人心理
事情都有两面性,“重庆女童摔婴案”中,李某的行为必然受人谴责,而除此之外,通过李某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我们更应该关注到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长。
在很多的案件中,施虐者往往以前就是被虐者,当孩子所处的环境中始终是充斥着暴戾之气,那我们就不能寄希望于人格尚未发育完全的孩子能“出淤泥而不染”。
同时,在虐待、暴力的另一端,无底线的宠溺同样是一把扭曲孩子心理的尖刀,会让孩子丧失辨别是非、控制情绪的能力。这是非常可怕的一个事情。
教育孩子,始终要以客观、公正、有底线的方式进行。当家长以个人情绪对孩子乱发脾气时,当家长护犊子已经不分是非时,最后的恶果必然由一家人来承担。李某一家是这样的,所有的“李某一家”都是这样。
3. 重庆摔婴女孩事件的案发经过
据女孩同学介绍,这个女孩事发前两三天就曾经说过想要把一个婴儿放在包里,从楼上摔下去。她的父亲也曾到学校来跟老师沟通过这个情况,希望老师和同学多多关照。
2013年11月25日下午4时许,家住重庆市长寿区的吴女士带着一岁半的孙子坐电梯出门玩耍,吴女士先将童车搬出电梯,等她回头时电梯门就关上了,孙子原原被关在了电梯内,电梯直奔25层。电梯内的视频监控显示,与男婴同在电梯内的一个小女孩随后很快开始对男婴进行丧尽天良残忍的暴打。
4. 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对“重庆摔婴案”刑法立案
因为不到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规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不满十四周岁是绝对不承担刑事责任时期,重庆摔婴案中那个女孩是十二岁,因此不负刑事责任。别说她把婴儿扔下来,就是直接拿刀捅死也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据此,那个小女孩也不负行政责任。
但是,民事责任肯定是要负的。根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因此,女孩的家长应该就婴儿的损伤进行相应赔偿。
题外话,虽然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使得网上群情激奋,法盲们也开始造谣传谣,但是公安这次是依法办事,正是中国法治进步的表现。如果重庆公安公然违背刑法,破例立案,虽然平息了民愤,但是却退回到了人治的时代。法治代替人治是历史的潮流,倒行逆施只会撞得头破血流。文革已经证明了人治的弊端。如果今天可以破例,明天可以破例,谁能保证民意每次都是正确的呢》谁又能保证公安不会把无辜的老百姓破例抓起来呢?所以,作为新时期的中国公民,要保持理性的头脑,学法,懂法,用法,以此推动中国法治化不断发展。
5. 河南警察摔婴案的介绍
2013年7月,河南省安阳市林州民警郭增喜在当地一歌厅外抢过李青峰怀中的女婴,将其举过头顶摔在地上,致其当场晕迷。2013年8月17日此事被媒体公开报道。林州通报,当地已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林州“摔婴案”犯罪嫌疑人郭增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纪检监察机关决定给予郭增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3年8月,初步调查发现,林州公安局未按规定上报案情,是怕因一个人的问题给整个公安队伍抹黑。
6. 重庆女孩摔婴案中,女孩把孩子扔出电梯后,视频里显示的那只抱走孩子的手是谁啊有谁知道
7. 重庆摔婴女孩事件的后续结果怎样了
小孩掉下的地方在人行道对面的花丛中。
人行道宽度目测至少2-3米,花丛中的落点还有1米远,
也就是说小孩在空中向外平移了4米左右,25楼大概75米高,
落地大概需要时间是3.9秒,
也就是说孩子是以大概1米/秒的水平速度“冲”向窗外的!1米/秒的水平速度,
不是抛的话根本不可能有这个效果。
一岁半的小孩体重大约18-23斤左右,
那个10岁的小女孩有这个臂力把20来斤的小孩以1米/秒的水平速度抛出至少超过她胸部高度的栅栏。
根据以上推断,强烈怀疑抛孩子的是她屋大人。
更大的可能应该是看到他女儿把小男孩打得太惨了,怕别人家人来闹事,慌乱中把男孩抛出去的。
从小柯南看多了,难免想法奇怪了点,请别让真正凶手逍遥法外,望警察明查。
8. 结合宪法分析河南警察摔婴案
生死有命,富贵在天
9. 河南警察摔婴案的表态
局长回应为公安的形象没上报
已被停职的林州市公安局长魏书平说,知道郭增喜案是在2013年7月18日早上七点半,“没上报不是说不追究他了,主要考虑的是公安队伍的形象和人民警察的声誉。”魏书平说,案件按故意伤害案的程序正常进行,但在法医鉴定那里卡壳了。
魏书平介绍,2013年7月18日林州市公安局党委会讨论并拿出意见:第一,让政委拿2万元到医院慰问孩子家属,协助救治。第二,抽调民警对被围观群众打伤住院的郭增喜进行监控,等其伤好后关禁闭控制。第三,由派出所调查取证,依法处理。
拖一个月因杂事太多
然而,法医鉴定环节出了问题。魏书平表示,孩子家长不同意搞鉴定,而对于故意伤害案件,必须有法医鉴定结论才能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而他“作为底层的公安局长,杂事太多,没有盯着,在等法医鉴定的过程中就这样了”,直到8月17日媒体曝光此事。
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内没有进展,但在舆论聚焦之下,林州公安局忽然就“雷厉风行”地将郭增喜刑拘了。魏书平对此解释,怕郭增喜在媒体压力下逃跑,所以马上抓人,想着法医鉴定很快能出来,所以采取了超常规的手续。
否认曾被关禁闭
2013年8月25日,在南摔婴警察案发生后,相关人员首次公开露面,参加一档媒体访谈栏目,在采访期间,郭增喜亲口承认自己并未遭到关禁闭,而是一直在家中,有派出所的人人天天去他家。 对于女婴家长不同意法医鉴定导致办案卡壳的说法,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法医鉴定不是对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必然条件,没有法医鉴定不是不对郭增喜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15天禁闭也非刑事措施。在许多重伤害案件中,最重要的是抢救伤者,无法同时做法医鉴定,鉴定结果也要等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得出,“这期间就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了吗?”
尹富强认为,被摔女婴到医院后,医生会初步做个判断,出警民警应该对女婴的伤情有大致了解,判断此案是否牵涉刑事责任、是否需要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尹富强律师认为,郭增喜涉嫌的罪名有可能是故意伤害,但也有可能是故意杀人或故意杀人未遂。比如,在北京大兴摔婴案中,犯罪嫌疑人韩磊事发前也有饮酒,但最终被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公诉。
尹富强认为,河南与北京适用同一部刑法,不能区别对待。“目前官方披露的信息还不够充分,希望当地有关部门更多地披露案件信息,佐证故意伤害的说法,让法律工作者能分清两者的区别。”尹富强说,这也能避免公众对司法办案机关的怀疑,否则当地公安部门的公信力将进一步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