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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1-03-02 17:31:20

河南省国土厅正处级以上领导有哪些

厅党组书记、厅长:朱长青

副厅长:杨士海

厅党组成员、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王锋

厅党组成员、省土地总督察:余纪云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苗玉林

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组长:朱俊峰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兴辽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3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7名。

(1)河南国土资源局扩展阅读:

纪检组、监察室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全厅贯彻落实中央、省、部关于反腐 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重大部署,监督检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等在我厅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监督管理,负责行业 纠风工作。

设立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其主要职责是:查处全省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指导省级以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的业务工作。机构规格为正处级。行政编制14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厅级),副总队长2名(正处级)。

Ⅱ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举报电话是多少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

Ⅲ 中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印发厅机关、厅属单位、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干部任免调配暂行规定的通知

(豫国土资党文〔2010〕81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党委),省煤田地质局、测绘局党委,厅属内各单位党支部(总支),厅机关各容处室党支部:

《厅机关、厅属单位、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干部任免调配的暂行规定》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

2010年8月5日

Ⅳ 河南国土局长服刑1年半后为何漏判

曾担任河南太康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的徐公立,在因犯受贿罪服刑一年半后,又被从监狱押回,再被查出4宗漏罪。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徐公立案的二审判决书,河南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3日判决徐公立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骗取贷款罪,与原犯受贿罪判处的十三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

疏理该案判决书发现,徐公立此次被查出的4宗罪涉及到8起犯罪事实,大部分与土地、房屋有关。

上述两起事实,分别被法院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及贪污罪。

一审判20年,二审改判19年

一审判决后,徐公立上诉,对部分认定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澎湃新闻注意到,二审判决对徐公立被一审法院认定为贪污罪的一桩犯罪事实,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判决书显示,2007年,时任太康县国土局局长的徐公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应评估后进行招拍挂的国有土地21宗,合计面积14.9457亩,在没有进行评估和招拍挂程序的情况下,私自安排太康县国土局工作人员,以2006年的时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以2004年初的基准地价交付国有土地出让金,在交付375.7206万元土地出让金后,办到其儿子和亲属等人名下。经鉴定,涉案土地在2007年的价值为643.619万元。

二审中,徐公立及辩护人称出售给亲属的21宗土地不属于贪污,辩护人认为属于滥用职权。二审法院对该意见予以采纳,认为徐公立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滥用职权将本应通过拍卖程序出让的国有土地,以2004年初的基准地价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造成巨额土地出让金损失。至于违规将土地转让给何人,不影响该定性。“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2018年2月13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将徐公立所犯贪污罪由原一审判决的十一年改判为五年,罚金亦改判为人民币120万元;与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及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

以上内容来自:澎湃新闻

Ⅳ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举报电话是多少

国土局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36。

12336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开通的违法举报电版话号码,亦在对权社会各界对违法用地情况、违反土地资源管理的情况进行举报监督。

举报时请遵守以下事项:

1、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严禁造谣、诽谤、攻击他人。

3、请勿发表与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无关的任何内容。

4、真实、准确地填写联系方式,以便尽快处理并与您联系,我们将依法保护您的隐私权,保守您的联系方式等信息秘密。

5、为了提高运行效率,不要重复提交相同的举报事项,如需举报其他问题,可以另行提交。

Ⅵ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决定的通知

(豫国来土资发〔2010〕4号)

各省辖源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执法监察总队: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的批复》(豫人常〔2009〕21号)(略)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Ⅶ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管理的暂行意见

豫国土资发【2009】52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严格管理和高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解决用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有效途径,对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7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精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及本农田,基本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建设用地需求,努力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一)加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在进一步摸清农村土地现状的基础上,从严控制集体建设用地总量,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对村庄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作出统筹安排,着力安排好新农村建设用地。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二)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理。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依法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集体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三)优化集体建设用地的结构和布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工业向产业集聚区集中、服务业向中心城镇集中、人口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镇集中。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应当集中安排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加快城镇化进程,防止因城市扩张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在城镇建设中重复拆迁。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应依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按照“撤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的思路,合理安排建设农民新村。对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禁止重建、扩建住宅。

(四)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乡(镇)、村规划,制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城市和乡(镇)、村规划,制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建新拆旧项目区,并按照国家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严格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依程序审批后实施。要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坚持“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原则,有序推进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在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引导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调整,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规范

(五)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六)严禁违法违规使用集体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农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不得建设高尔夫球场。对不按规划使用土地、非法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非法出卖宅基地、擅自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性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

(七)严格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条件。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省建设项目控制指标有关规定;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农村村民兴建住宅申请宅基地的,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67号)规定的条件执行。

(八)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转用手续。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兴建住宅申请宅基地的,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67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九)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乡镇企业、农村村民以及其他土地利用者只拥有使用权。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在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村民户之间进行调整并办理变更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档案,充分发挥土地登记资料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中的作用,建设“以证管理、凭证用地”新机制。

四、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序流转

(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可以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用于非公益性项目或经营性项目的集体建设用地。既可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县城)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要求;经依法批准或者依法取得;权属明晰,界址清楚,持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

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再次流转的,应按照原流转合同的约定,完成投资总额的25%以上。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合法权益。

(十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和期限。对于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允许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有偿、有限期、有流动和用途管制的原则,以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使用年限由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约定,但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利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再次流转的使用年限,为首次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十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监督和服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土地所有者应持土地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材料、土地流转合同(草签)、流转申请书以及确认交易价格的证据等有关材料,经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按合同约定付清款项并缴纳有关费用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应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后,由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新的流转合同,原流转合同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新的流转合同签订后,应于30日内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十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分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时的土地收益归土地所有者,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农民生活的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具体收益以及使用情况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时发生增值的,土地增值收益中10%归当地人民政府;其余90%归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具体分配比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十四)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探索构建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的市场机制,充分依托已有的国有土地有形市场,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以公开规范的方式实现使用权的流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质用途以及由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逐步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通过市场公开确定用地者和地价、租金。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并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五、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十五)严格执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标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指标参照《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制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规模,参照国家、省建设项目控制指标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控制超用地标准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标准。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十六)提高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原则。新增住宅建设用地先行安排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提倡建设二层或二层以上多层住宅。鼓励对现有村庄进行填实插建,提高土地利用率。

乡镇企业发展要以园区经济为模式,以产业集聚为方向,以集约用地为基本要求,促进企业集群和产业集聚区的形成。鼓励乡(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建、联建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提供给企业使用。建设标准应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意见的通知》规定。

(十七)加大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力度。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切实查清空闲地、闲置地、荒坡地、废弃地以及低效利用土地的底数,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闲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消化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清理盘活的力度。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消化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清理盘活的力度。对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八)积极推进“空心村”、砖瓦窑和工矿废弃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新农村建设,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继续加大“空心村”、砖瓦窑工矿废弃地整治力度,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在不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前提下,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

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优先考虑复垦为耕地,纳入农户用地承包经营范围,新增耕地面积可以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六、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十九)广泛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增强农村广大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法规和珍惜土地的意见,提高依法管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做到既始终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又善于总结经验、用于探索创新,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中出现的新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十)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用地行为,要公开曝光,依法严肃查处,不得以罚代法。触犯刑法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维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威,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用地环境。

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禹州市褚河乡村支书郭国发,私建乱盖,找人冒名顶替,希望上级下查。。.,...
村支书郭国发3年前在枣王村6组承包土地私建砖厂,不之污染空气更给附近村民带来负担,村民每天要忍受灰尘及噪音带来的不便,然更可气的现在那里要新农村改建,他又私占土地扩建砖厂,还在周边土地私建好多房屋,村民上告被报复,他市国土局内部有熟人,让人冒名顶替砖厂与他无关。。。希望上级为村名当家做主。。。另村民怕报复。。。

Ⅸ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

(豫国土资发〔2010〕91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107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促进阳光行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我厅对《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了修订,现把修订后的《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依据该目录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Ⅹ 河南省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找到成片的土地后,与承包户商谈价格,采取转让、转包形式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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