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司法部
① 河南司法警官学校好吗
他们学校属于司法类大专警校。目前看司法类警校入警没有政策优势,这两年司法部一直在协调,估计以后也会出台相关政策,入警率能高一些。
就业关键看自己学习的怎样和自己的能力了。
②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怎么样
首先先说楼上的 河南人是有几个特别坏的 但并不是所有河南人都不好啊!你这么说太片面了!不知道河南的乡亲父老听到你这么说会怎么想!我们都是中国人!有必要这样吗?!
河南司法不算太好 如果你想在河南上警校 我建议你上河南检查学院,在全国的厅级警校中 其实都是一个样子 差距细微 不过根据司法部的十一五计划来看 在河南 检查学院要比司法好的 建议 河南检查学院
厅级警察院校都是一个样子 每个学校的学生都说自己的学校不好 比如江西说自己不好说湖南好 河北说自己垃圾说内蒙好 呵呵 其实大家都一样 无论水平啦还是校风啦 都只有细微的差距 就是说 热爱警察的才会学 不热爱的那就肯定不学了(大部分都是被父母逼的,因为没考上好大学,只能上警校了)。
至于就业问题 就是看你学不学 然后考公务员了 大部分都是这样 不包分配的 都是自己考 监狱法院检察院派出所公安局 你都可以考的~~~~~~
呵呵~希望你好好学~~祝你成功!!
③ 如何成立河南个人律师所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审核操作规程(试行) 【大 中 小】 作者: 来源:河南省司法厅 时间:2011-12-27 14:29:18
一、为了规范我省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审核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所地省辖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国资所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合伙所和个人所为设立人)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三)拟设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名称;
(四)每一位申请人或拟设国资律师所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简历含以下内容:最后毕业院校、时间、专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时间,工作简历(具体到年月,年度不空缺),律师执业经历及担任合伙人经历;
(五)律师事务所地址及住所证明,购房的提供房产证或契税证明,租房的提供租房协议和房产证明(办公场所应适宜律师执业,具备律师执业办公区、业务洽谈区、档案室、财务室等基本功能);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证明;
(七)设立人能够从事专职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包括:
1、设立人辞职文件或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
2、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档案存放证明。
(八)设立人对本人符合法定条件,且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说明;
(九)关于确定拟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请示;
(十)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保证;
(十一)备用名称5个。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提供合伙协议;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准文件。
三、材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所章程还应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二)合伙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
2、合伙人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5、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6、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7、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三)提交材料的要求:
1、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2、章程、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3、提交材料应当与设所申请有关。
4、上报材料除原件外,一律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本规程第二条之顺序装订并加封面和目录,一式四份。
5、章程、协议的排版格式:标题小2号字、宋体;小标题 3号、黑体;正文3号、仿宋。
四、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查程序
(一)省辖市司法局初审
1、省辖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进入行政许可程序。向申请人出具《行政事务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辖市司法局材料接收人应审核全部复印件,审核无误的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签字;已核对无疑义的原件,可以当场退还给申请人。
2、经受理审查,对于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省辖市司法局应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在审查过程中,省辖市司法局可以征求申请设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4、省辖市司法局应当对拟设律师事务所住所和资产情况进行现场核实,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现场核实。
5、省辖市司法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二十日内,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及设立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全部申请材料(不含原件)报送省司法厅。
(二)省司法厅的审核
1、省辖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应到司法厅行政受理大厅办理手续,填写《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表》,转省厅律师管理处。
2、省厅律师管理处承办人对提交的材料,应依法进行全面认真细致的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章程、协议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部的规定,国资所的批准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2)所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3)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4)资产的数额和基本配置是否达到要求,执业场所和办公环境是否适宜。
同时,承办人应对拟设律师事务所进行名称检索。
3、承办人应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在《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表》上出具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报主管副处长审签。
4、主管副处长应在5个工作日进行申报材料审查,提出是否予以设立许可的意见,送处长审核,报主管厅长审签。处长、主管厅长应当在2个工作日审核、审签完毕。
5、承办人应即时制作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10日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三)办理手续
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律师管理处内勤处领取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律师事务所应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决定之日起60日内,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持律师事务所副本及复印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分别报所在地县(区)和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律师管理处内勤将设所申请材料和许可决定书一份存入档案,退回三份分别由市、县(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存档。
附件:1.《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3.《行政事务材料接收凭证》;
4.《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5.《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6.《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设立行政许可初审意见》。
④ 河南省的司法考试放宽地区有哪些
您好,放宽地区的规定截止到2011年了,2012年有没有放宽地区的规定暂时还不确定。
如果有学习方面的疑问可以给我提问,加油。
⑤ 河南省共有多少家监狱,分别是什么名字
河南省有25所监狱:
河南省第一监狱,
河南省第二监狱,
河南省第三监狱,
河南省第四监狱,
河南省女子监狱,
河南省郑州监狱,
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
河南省信阳监狱,
河南省周口监狱,
河南省驻马店监狱,
河南省平原监狱,
河南省洛阳监狱,
河南省豫西监狱,
河南省新乡监狱,
河南省焦作监狱,
河南省新郑监狱,
河南省豫中监狱,
河南省许昌监狱,
河南省焦南监狱,
河南省三门峡监狱,
河南省豫北监狱,
河南省豫东监狱,
河南省内黄监狱,
河南省少年管教所,
河南省第二少年管教所。
(5)河南司法部扩展阅读
1、河南省第一监狱
豫北监狱始建于1954年,2005年,2000多名在押犯随着监狱整体搬迁至新乡市市郊,从一座低度戒备型监狱转型为高度戒备型监狱。
⑥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和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哪个好
要看你本人倾向于什么专业有心从事会计等经济类的学科那就去经贸,想体验一下穿警服,多了解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识就去司法警官
⑦ 司法部是什么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于1949年10月30日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历史发展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该法第十条规定政务院设司法部,规定司法部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主持全国的司法行政事宜。
1949年10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1949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了《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试行组织条例》。
至1950年,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改革旧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律师公证制度,创办政法大学,培养法学、法律专门人才,培训司法干部,开展法制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1952年7月16日,在中央司法部成立了由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的中央司法改革办公室。
1953年4月,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后,中央司法部的机构作了调整,内设办公厅、普通法院管理司、专门法院管理司、干部管理教育司、法律宣传司和专门委员室。
1954年8月13日,随着各大行政区及大区司法部的撤消,司法部发出《关于各省与中央直辖市审判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分立问题的意见》,要求河北、山西等18省和京、津、沪三市立即建立司法厅(局),其它各省逐步建立司法厅,主持司法行政工作。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同时在全国各大行政区成立了行政区司法部,大行政区撤销后,又陆续建立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地区、市一级设有专管司法行政工作的机构。
1955年11月2日,司法部第261次部务会议决定改进工作方法和调整机构,机构设置改为办公厅、普通法院管理司、运输法院管理司、人事司、教育司、公证律师司、法令编纂司及财务处、人民接待室。
1957年8月9日,国务院第56次全体会议决定撤销全国的铁路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法院,据此,司法部也相应地撤销了运输法院管理司。
1958年6月13日至8月20日,在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司法部领导成员遭到错误批判。
1959年,全国司法行政机关被撤销,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这种状况延续了20年。
1979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决定,加强全国司法行政工作,重建司法部。
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构的通知》。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揭开了健康发展的新篇章。
1980年4月14日,国务院批准司法部设立法制局,负责法规整理和汇编工作。
1981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司法部设立外事局,统一担负全国司法外事工作。
1982年,司法部职能进行调整,法院司法行政工作划归法院自行管理;法律法规汇编划归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承担。
1983年,监狱、劳教工作由公安部划归司法部管理。
1984年6月11日,国务院批准司法部设立审计室。
1984年8月,成立直属于司法部的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前身为原中央政法干部学校,1983年5月并入中国政法大学,1984年8月又独立建校。
1984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司法部恢复计划财务司。
1987年6月,国务院批准司法部成立司法协助局,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与其它国家的司法协助工作。
1988年10月25日,国家编委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确定,机构设置改为办公厅、教育司、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宣传司、律师司、公证司、基层工作司、外事司、司法协助司、法规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行政司等14个司局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老干部局。
1994年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确定:司法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
1998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确定:“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2001年11月21日,司法部增设司法考试司。
主要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司法部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
(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务;
(十二)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机构
职能机构
司法部有职能机构16个:办公厅、政治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法制宣传司、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法律援助工作司、基层工作指导司、国家司法考试司、司法鉴定管理局、法制司、司法协助外事司、计财装备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直属单位
司法部有直属单位22个:司法部信息中心、司法研究所(研究室)、机关服务中心、燕城监狱、法律援助中心、直属煤矿管理局、预防犯罪研究所、法制日报社、法律出版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中国监狱工作协会、中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协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司法行政学院、国家司法考试中心、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司法协助交流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司法部港澳台法律培训交流中心。
派驻机构
司法部有派驻机构1个: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地方厅局
司法部有下属地方厅局30个:北京市司法局、天津市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重庆市司法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吉林省司法厅、辽宁省司法厅、河北省司法厅、山西省司法厅、陕西省司法厅、甘肃省司法厅、青海省司法厅、山东省司法厅、河南省司法厅、湖北省司法厅、湖南省司法厅、江苏省司法厅、江西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福建省司法厅、安徽省司法厅、广东省司法厅、贵州省司法厅、云南省司法厅、海南省司法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⑧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怎么样
不错。
河南司法来警官自职业学院是以高等司法警官教育为主,多种职业教育并举,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全日制普通警察院校。学院占地818亩。正在建设中的郑东新区新校园占地500余亩,总投资2.8亿元,规划建筑面积16.3万平方米。
学院设有五系两部,包括刑事执行系、法律系、警察学系、信息技术应用系、司法行政管理系和基础部、警体部。设置14个专业。
(8)河南司法部扩展阅读:
学院的前身是1984年5月创建的河南省劳改劳教工作干部学校,1986年12月更名为河南省劳改警察学校,1992年10月更名为河南省司法警官学校,1997年11月被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部级重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1998年5月被司法部确认为司法部部级重点中专。
2000年5月被教育部确认为级重点中专,2000年6月司法部将学院纳入全国司法警官学院重点建设规划,2001年4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⑨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和河南警察学院哪个好
都是二本大学,其实都差不多了。要是真想比那个好的话。司法类就业内面没有公安类宽,容以及司法类毕业都是去监狱什么地方工作,所以不是太好。况且以后警校要分配工作,省直属警校的高考录取分数线都会达到一本线。所以个人建议去河南警察估计会好一些。。
⑩ 郑州司法警务学院
学院现有在校生4900多人。设置了司法警务、侦查保卫、经济犯罪侦查、律师事务、计算机应用与维护、司行政官理、行政法律事务、企业管理等10个专业,有三年制大专、五年制大专、成人大专、监所管理专业本、专科自学考试辅导、在职干警培训等教学层次。生源遍布河南、河北、山东、山西、陕西、青海、甘肃、内蒙古、广东、广西、江西、湖南等省(区)。
学院占地面积1100亩,校舍建筑面积55000平方米。主要设施有教学楼、培训楼。图书实验综合楼、射击馆、警体练功房等。有微机、语音、刑事照相、痕迹检验、心理咨询与测试、财会6个实验室。教室安装有闭路电视,具备电化教学条件;5个多媒体教室能满足多媒体教学的需要;计算机实验室配备有320台微机;校园网覆盖学院各个部门。校内建立了远距离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系统和全国司法远程教育卫星网络系统。图书馆现有图书13万册,电子阅览单机64台。
建校19年来,学院为社会培养全日制普通电大生和普通中专生7880人,各类函授专、本科毕业生8000人,培训司法行政系统干警11620人。历届毕业生先后有1人被追认为烈士并追记个人一等功,1人被河南省委政法委、2人被郑州市委、市政府命名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3人荣立二等功,166人荣立三等功,3000多人(次)受到各级嘉奖和表彰,有40%的毕业生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绝大部分已成为所在单位的业务骨干。1996年以来,学院先后被有关部门命名为“省级文明标兵学校”、“省级文明单位”。2000年8月被中共河南省委评为“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1996年被河南省政府批准为“省部级重点中专学校”,1998年被司法部确定为“部级重点警官学校”,2000年6月被教育部确定为“国家级重点中专”。学院被河南省人事厅批准为省计算机应用能力中级培训考核点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荣立集体一等功、二等功各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