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户网站暂行办法
A. 运营一个门户网站,需要办理哪些证
一、门户来网站有很多自类的,你是要做B2B,还是B2C,包括的行业等等,制作这样一个网站前期一定要规划好
二、只要提供完善的企业证件、负责人身份证、联系方式、地址,就可以备案了,如果是涉及医疗、教育、文化、新闻等行业的话,则需要前置审批,需要提前到所属的机构验证;
三、前期不用投入其他的硬件设备,若有一定基础的话可以安置服务器,就像买一台电脑一样,看配置来确定价格,最后托管。
四、只要备案通过,网站绝对不会被相关部门关闭或停用;
B. 求网站维护规则(网站编辑管理流程与制度)相关等
1、发现新的信息源。在这个Copy的时代里,不知道到哪Copy是件恼人的事。别只盯着新浪或者DoNews滚动,这样是省事,但永远慢一步。而且,别人的选择未必适合贵媒体的定位。
a)定期查看导航网站是否增加了新的内容网站。各门户网站、网址站都有专人搜集、整理、分类并权重重要网站。不要只相信自己的眼睛和判断,要相信更多的眼睛看得更多、更准。
b)从Google新闻中,发现新的信息源。Google全靠机器算法筛选新闻决定了它必须盯住所有有价值的内容站。并给所有内容网站权重。
c)到各种论坛中,特别是本站论坛中淘内容。论坛中的信息质量参差不齐,很多原创被埋没在了大量的垃圾内容中。论坛内容源能有效解决网站内容日益同质化的问题。
d)和同行交换内容源。同行和你一样关心、发现内容源,同行有一半的可能性比你搜集的内容源质量高。
e)将搜集而来的内容源整理、分类、积累、不断在原有基础之上增加。
2、选择文章时,反复揣摩这篇文章是编给谁看的。心中要始终有读者。否则读者眼中也没你。只有选准了读者,你才知道怎样处理标题,以及这篇文章的权重。
a)每类读者都选出一个典型。本站有几类读者,就对应几个大家比较熟悉的人。将读者分类具象为具体的人。自己容易想清楚,也容易和同事交流读者问题。从概念到概念的交流,意义不大。
b)和这个典型读者保持联系,问他们感受。
3、快速制作导读。导读和摘要不同。如果全文是美女图,摘要是缩小版的美女图,导读则是美女的一个袖脚,引导读者点击进去。摘要是为了快速阅读,导读的目的是诱发点击。所以,导读要放在目录页。摘要要放最终页。
a)最直接的导读是直接选取文章中能引起阅读和思考的段落。
b)编辑按式的导读要避免故意制造悬念。
4、标题是导读?还是摘要?网络媒体的标题首先是摘要。70%是摘要,如果能在摘要的同时,使用30%的文字兼顾导读,那就是好标题。否则,读者只看标题,不点击。
a)和报纸标题以词为基本单位不同,网站标题以主谓宾齐全的句子为基本单位。尽量不用倒装句。
b)所有标题的字数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不能超过20字,不能折行;也不能少于15字,不能长短不齐。
c)和报纸标题追求简练、惊人不同,网站标题更像新闻的导语。
d)和通讯社标题类似,网站标题可在标题中注明类型,如评论、观点、分析、图文、通讯、特写、长篇、快讯、详讯、综述等,在类型后加冒号。这是避免长标题单调,说明文章性质的有效手段。
e)以图片为主或图片精美的新闻标题开头注明“图文:”,以文字为主的文章在标题后注明“(图)”,一张以上可标“(多图 )”或“多图:”或“组图:”。
f) 有后续报导的热点新闻题目可注明“‘某某事件’后续:”。
g)标题中尽量避免各种简称。中国地名省一级避免出现鲁、豫等;市、县地名如不知名,在其前面加上省或自治区的名称。涉及国家名,约定俗成的可用简称,比如美、英、俄;容易混淆的不要用简称,比如巴(巴基斯坦、巴勒斯坦 ),阿(阿富汗、阿根廷)等。标题中提及的人名如果不为受众熟知,应在不折行的条件下注明他的职务或头衔。
h)标题中不得出现港台用语。比如飞弹、软件、华文等等。
i)使用标点时要区分全角、半角:破折号、括号用半角,其余(冒号、顿号、引号、书名号、叹号、问号等)为全角。标题中不要出现逗号、句号,有疑问、加重的语气可适当使用问号、叹号。数字用半角,标题中间断开要用半角空格。
5、发展互动作者,通过更显著版位、版主“头衔”、置顶贴、精华贴等手段进行精神鼓励。留言者、BBS发帖者、Blogger、Wiki作者时时需要鼓励,否则,他们没义务为网站产生内容,他们受高兴支配。这些互动作者,即是你的忠实读者,也是你的免费作者。重要。
a)网络媒体不是纸媒体的电子版,也不是文摘报。它是用户手中的媒体。只有用户手中的媒体,用户才会热爱。
b)互动作者不是你的员工,不可以用员工的标准要求他们。要迁就他们,再迁就他们。互动作者的所作所为都是有道理的,都是需要妥协的现实,决不要抱怨互动作者,而是要善于发现积极的一面,提倡积极的一面。
c)筛选用户是个复杂的长期的过程。再难也要做,花再多的时间也要做。
d) 每天都能从互联网上请到免费的编辑、记者,是一件多么惬意的事情。
6、制作大型专题,即留得住的专题。这样的专题相当于一个频道。值得下功夫的做的专题一年不会超过5个。
a)用Google搜索一下,自己做的这个专题,如果能排在第一位,这个专题就是成功,如果连第一页都排不上,那就是在浪费网站稀缺的编辑力量。
b)一个季度,至少要维护一次以前做的专题。
c)专题一定要有自动更新模块。保持48小时内,一定要能从日常更新中获得相关的更新。
7、制作长期知识库。知识库从长期看,其访问量远远大于新闻。制作知识库过程,也是编辑学习行业知识的过程。在工作中学习,是学习的最高境界。
a) Wiki是制作知识库的好工具。Wiki不仅可以制作知识库,而且可以将这个知识库变成社区,引发更多的人用户参与制作知识库。
8、写编辑日志。既然不能关起门来办报,当然更不能关起门来办网站。记者往外跑,编辑通过Blog往外跑。编辑通过Blog到读者中去。Blog是编辑的反馈系统,编辑靠这个反馈系统,不断调整自己的编辑工作,日臻完善。
a)编辑的Blog是编辑团结网站忠实读者,发展免费编辑队伍的阵地。
b)写出来,才可以积累。只是想,想起这个,忘记了那个。
c)写的过程也是思考的过程。
d)所谓编辑心得,不仅是自我的感悟,更是相互讨论启发的结果。
9、编译外电。这是编辑练笔的最好手段,同时,能丰富本站内容。有了材料,会写之后。配上采访,就是好记者了。
a)编译是向原文作者学习写作的过程。
b)学习写作没有好的办法,只有多写。编译是让练笔和习作有用的好途径。
10、提出发布系统的修正方案。目的是提高效率,将三个步骤合并为一个步骤等等。
a)发布系统是程序员开发的,但程序员并不怎么使用发布系统,对发布系统感受不多;编辑每时每刻都在使用发布系统。编辑一定要将自己使用发布系统的感受及时通知程序员,以便程序员改进发布系统。
b) 将抱怨写改进意见,发给程序员,将喜欢的功能也发给程序员,程序有可能这个功能改进得更好。不管怎样,尽快让程序员知道你对发布系统的喜好。
C.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互联网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为媒介实施的商业广告活动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讯工具、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资源,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各种商业性展示、链接、邮件、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
在互联网发布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除依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惯例要求该类商品或服务应当标注的商品的实物图形、送达方式、包装性质的文字说明、图片等标识信息以外,其它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为互联网广告。药品、医疗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专门规定。
广告代言人在互联网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互联网广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经营者,是为广告主提供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在自有或者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互联网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同时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一)对互联网广告内容具有最终修改权、决定权的;
(二)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网站经营者;
(二)在自设网站自行发布广告的广告主;
(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利用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广告经营者;
(五)通过微博、论坛、即时通讯工具等各类互联网自媒体资源为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
第六条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在其互联网媒介资源的明显位置加载工商登记的相关信息。
从事互联网广告经营、发布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有资质的广告经营者开展广告活动,并向第三方广告经营者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含电子合同)。
第八条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与其身份资格、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内容相关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广告主利用自有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行政许可证明文件;
(二)广告所介绍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三)利用自有互联网媒介资源通过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广告的,该资源经营者应当是符合本办法第四、五、十二条规定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不得通过违法违规的网站发布广告。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于使用其互联网媒介资源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其营业执照以及与其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等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含电子合同),并存档备查;对于在该互联网媒介资源直接显示的广告内容以及其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还应当履行本条前两款规定的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义务。
对已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存广告样件、合同和证明文件。保存时间应为自该广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两年。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公布其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十一条 广告主通过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广告的,在进行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或者影响消费者基本权益的广告内容修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可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明知或者应知广告主已自行修改并涉嫌违法违规的广告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停止广告接入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自行发现的、公众举报的、广告监管机关提示告诫的虚假违法广告,应及时核查、屏蔽或者停止广告接入服务。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可以利用他人的网站、网页、软件、视频等互联网媒介资源经营、发布互联网广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款情形中,发布存储于自有互联网媒介资源的广告信息的,是该互联网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未存储完整广告信息仅在发布时调用、推送广告的,是该部分未存储的广告内容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主是该部分广告内容的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通过本条第一款方式经营、发布广告,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实名登记本条第一款互联网媒介资源所有者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网站备案号等有关信息,并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登记时应当与对方约定,对方的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
(二)在广告及链接或者互联网终端显示的广告区域上清晰标明自身作为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的身份,使消费者能够辨别广告来源;
(三)不得通过违法违规的网站发布广告;
(四)发布的广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在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互联网私人空间发布广告的,应当在广告页面或者载体上为用户设置显著的同意、拒绝或者退订的功能选择。不得在被用户拒绝或者退订后再次发送电子邮件等广告。
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发送广告的,在用户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选项内,还应设置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时间选项,不得在用户设定的拒绝接收的时间发送广告。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同一设备24小时内登陆网站一级域名及其子域名,应在第二次出现弹出形式广告时提供暂时屏蔽该网站所有弹出广告的选项。
不得以伪装关闭等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互联网广告发展。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利用浏览器等各类软件、插件,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各类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通信线路、网络设备以及插件、软件、域名解析等方式劫持网络传输数据,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各类广告;
(三)以虚假流量、恶意植入数据、恶意点击等方式改善自身排名或者损害他人正当利益、贬低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
(四)以结盟、联盟等方式限制他人进入某一市场或经营领域;
(五)使用他人商标、企业名称作为文字链接广告、付费搜索广告的关键字、加入网站页面或源代码提高搜索度,诱使消费者进入错误网站;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六条 通过门户或综合性网站、专业网站、电子商务网站、搜索引擎、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互联网私人空间等各类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的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使一般互联网用户能辨别其广告性质。
付费搜索结果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著区别,不使消费者对搜索结果的性质产生误解。
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形式发送的广告应当在发件人和标题部分明示邮件、信息的来源和性质,使消费者在打开邮件、信息之前即能获悉其广告性质。
自然人以收费或者免费使用商品、服务等有偿方式在互联网推荐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使普通互联网用户能够清楚了解该种有偿关系,识别其作为广告代言人或者不同于普通互联网用户的身份。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的广告。
各类网站不得采用任何形式链接处方药生产销售企业、烟草生产销售企业自有网站、网页,搜索引擎网站不得为此类网站、网页提供付费搜索广告服务。
第十九条 对于涉嫌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活动,由本办法规定的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对同一违法互联网广告,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相关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案管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异地管辖相关广告活动当事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情况及其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相关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广告法》第四十五条或者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信息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未予制止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反《广告法》和本办法的互联网广告,可以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九条,按照法定程序,采用技术手段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互联网媒介资源进行调查、检查,查看、调取、复制有关的广告信息和网站后台数据。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于上述调查、检查应予协助、配合,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或者排除技术障碍,不得拒绝、阻挠或者设置技术障碍。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对互联网广告进行调查取证:
(1)监管机关与当事人双方采取拷屏、页面另存、直接照相等办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后,当场打印并签字;
(2)委托公证机构公证;
(3)委托具有法定的电子证据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提取确认相关证据;
(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取证方式。
互联网广告的证据,应当包括广告内容样件和网址、IP地址、域名、源代码等与该广告唯一对应的发布路径。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互联网违法广告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资格在互联网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及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网站域名备案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查处。对不具备真实备案信息和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的,移送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经营、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行政规章中关于互联网广告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D. 门户网站都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一、来门户网站有很多类的,你源是要做B2B,还是B2C,包括的行业等等,制作这样一个网站前期一定要规划好
二、只要提供完善的企业证件、负责人身份证、联系方式、地址,就可以备案了,如果是涉及医疗、教育、文化、新闻等行业的话,则需要前置审批,需要提前到所属的机构验证;
三、前期不用投入其他的硬件设备,若有一定基础的话可以安置服务器,就像买一台电脑一样,看配置来确定价格,最后托管。
四、只要备案通过,网站绝对不会被相关部门关闭或停用;
E. 建立一个本地同城分类门户信息网站需要准备什么…… 要办理什么证件手续才能正式上线
一、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二、(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F. 网站运营管理办法
增加内容.内部优化,然后增加收录.然后发外联.交换友情连接,,提升排名.门户最好做长尾关键词.这样来流量比较实在.然后在其他博客论坛社交网络QQ群等地方进行群发带来人员.微博营销做一些有噱头的信息发表.带上自己网站的地址,如果有资源也可以做新闻源一类的推广.效果比较显著..然后在门户网站做一些争议性的活动话题.聚集人气.其他的可以自己摸索.多看看运营推广类的论坛找资料.
希望可以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