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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便民服务市场要求

发布时间: 2021-03-07 22:26:47

1. 住建部有哪些分管部门

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按照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法规司
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三)住房改革与发展司(研究室)
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起草综合性文稿。
(四)住房保障司
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城乡规划司
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实施。
(六)标准定额司
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拟订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拟订部管行业工程标准、经济定额和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拟订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国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八)建筑市场监管司
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九)城市建设司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承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十)村镇建设司
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十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十二)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十三)住房公积金监管司
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四)计划财务与外事司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管理部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直属单位、部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国际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十五)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组织制定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按规定承担组织拟订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和评估标准。
(十六)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七)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以上来源:住建部)

2. 住建部的全称是什么

住建部的全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国家建设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

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

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

(2)住建部便民服务市场要求扩展阅读:

历史沿革

1979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

1982年5月4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国家测绘总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部分机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8年5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撤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立“建设部”;并把国家计委主管的基本建设方面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标准定额工作及其机构划归“建设部”。

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

3. 谁有住建部09.11.26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9-11-2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者: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近期,上海市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当前市场变化和房价变动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同时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今年以来,随着中央和地方一系列调控政策的实施,我国房地产市场逐步企稳回升,房地产业在扩大内需、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发挥了作用。但近期部分城市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又有所抬头。各地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好的发展势头,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公开曝光力度,坚持整顿规范和促进健康发展并重,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各地要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加强对方案的审核。商品房预售方案应明确商品房项目用于销售、租赁、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明确预售价格及价格调整方式。对于预售方案确定保留自有和用于租赁的商品房,原则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应在规定时间上网销售。 三、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许可规模。商品住宅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对已经办理预售许可的,应一次将全部房源公开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在建项目的监管。要摸清底数,全面梳理检查已批未建、已批未售项目的情况。督促已达到规定预售条件的项目及时申请预售并公开销售。 五、进一步推进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制度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要通过建立楼盘表、网上备案,督促开发商即时公布商品房销售信息。主管部门要通过对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的监测,及时发现并查处开发商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进一步加强预售款监管工作。确保预售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和违规使用预售资金。 附件: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销售商品房,并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批准的范围,制订商品房销售方案,明确上市销售进度,确定商品房项目中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向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容) 商品房销售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参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管理公约,业主共有房地产、商业配套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等。 2、商品房项目用于销售、租赁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商品住房项目中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 3、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计划和进度。 4、商品房项目销售广告、楼书、样板房、沙盘等宣传资料。 5、商品房销售计划与销售方式,包括每期开盘时间、地点,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销售人员等相关情况。 6、商品房销售价格(包括定价调价方式、方法),销售合同文本以及签约销售流程。 7、售楼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解决商品房销售纠纷的预案和制度,维护销售秩序的措施及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8、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事项或房屋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9、承诺遵守国家和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达到预售标准及时申请预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时销售。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 区县房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商品房销售方案的指导和审核: 1、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认证后,未在30日内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重新办理网上认证。 2、已达到规定的条件、无理由长期不申请预售(或超过“行政告知书”规定时限,仍未申请预售)的,以及之前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按规定时间将全部房源公开对外销售情况的,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整改通过后重新申报备案。 3、商品住房项目中保留自有的房地产不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商品房定价不合理等,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修订销售方案,重新申报备案。 第四条(预售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应当持商品房销售方案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备案手续。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同时,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备案,并开具《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样张见附件)。 第五条(现售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的,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备案手续。 1、商品房销售方案;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附图; 3、竣工验收证明和房屋勘测报告,其中商品住房项目还应提交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4、物业管理方案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的十日内,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并开具《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及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权证等材料,办理现售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认证手续。 第六条(已备案商品房销售方案的信息公开) 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和销售方案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在售楼场所张贴公示。 第七条(已备案商品房销售方案的效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预售、现售(或出租)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八条(保留自有和用于租赁的房地产上市转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已确定保留自有和用于租赁的商品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保留自有和用于租赁的房地产的,应当按照《关于存量房交易合同和经纪合同网上备案办法》办理。 第九条(已备案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变更) 已备案的销售方案,一般不得变更。因商品房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变更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撤回和变更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违反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商品房销售方案,预售、现售(或租赁)商品房的,经查实后,市、县房屋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按规定予以降低直至撤销资质处理。 第十一条(未办理销售方案备案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规定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视作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手续。

4. 企业资质审核大变革!住建部又推承诺制,7点分析解读政策好坏

01

今年你被“承诺制”了吗?

进入到2019年以来,工程建设领域内可谓是大事不断,先是轰轰烈烈查证书挂靠,然后又针对各项注册考试出台了看似宽松实则要命的“注册考试报名承诺制”,以极大的决心整治了一批违法挂靠人员,震慑了一批本不具有考试资质的“伪考生”。你是不是觉得住建部够能折腾了?但是好戏还在后面,不过这次的目标,由个人转向了企业。

02

“承诺制”由个人考试报名延伸至企业资质审核

2019年7月25日,住建部发布了这么一则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对于这份通知的详细内容,有兴趣的网友可以自点击文末“了解更多”阅读,在此只说通知中的重要内容,那就是自2019年9月1日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相关资质延续,由原来各地市住建委负责审核转移至住建部网上办事大厅统一办理,且不再提交相关资料,而是采用承诺制,承诺企业资质具备延续的条件,否则将被拉黑三年。

03

对于接连不断的承诺制的7点解读

个人对于这份通知进行分析后,觉得是利好企业,原因有以下几点,不论好坏,权且作为抛砖引玉之效,以供广大工程设计人讨论参考。

  1. 企业资质延续的审批权,自此由各省建设厅集中到建设部,由于各地区的情况不同,之前存在着不同区域的办理要求不一样,如果集中到建设部,就能够做到一碗水端平;

2.关于企业对于自身在职注册人员的安排从此也不能心存侥幸了,毕竟建设部只要用数据库一对比就知道企业承诺的真假了,对于注册人员这一块的虚假承诺,就看建设部有没有决心来处理了;


3.目前来看,新证开始执行后,应该会给企业一定的缓冲空间;


4.从长远来看,住建部对于各方面的管理肯定会越来越正规,毕竟四库一平台给普通用户是开放的,大家都可以查,如果有很多企业在人员不符合要求,而又给通过资质,这个应该算政府的失职,所以这个的开放性更强了,颇有全民监督的意思;


5.现在各种信息基础设施相继完善,建筑行业内的问题已经暴露,从之前的查挂证,到现在的资质延续审查权到建设部,政策的出台是是一脉相承的,住建部最后的目标就是要达到规范化管理,至少从数据层面上没有问题;


6.政策整体完善时间估计在一个资质延续周期左右;


7.如果实施过程中阻力太大,那么住建部最有可能修改降低资质标准要求,而不是降低政策执行力度。

5. 住建部对于建筑产业现代化提出哪些新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定额的“制定与修订”包括制定、全面修订、局部修订、补充内4个方面:
第一,对新容型工程以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工程建设新要求,应及时制定新定额。
第二,对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已全面更新且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发布实施已满五年的定额,应全面修订。
第三,对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发生局部调整且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部分子目已不适应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应及时局部修订。
第四对定额发布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情况,应根据工程建设需求及时编制补充定额。
管理办法同时明确,工程定额定位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定额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主要任务是:每年应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入市场调查,收集公众、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定额的意见和新要求,并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开展定额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组建定额编制专家库等。

6. 住建部等6部门重拳整顿租房市场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等6部门印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其中,《意见》要求,规范租赁服务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为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住房租赁市场还存在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克扣押金租金、违规使用住房租金贷款、强制驱逐承租人等问题,侵害租房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有效监管,将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成果制度化、常态化。

一是加强从业主体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房地产经纪”或“住房租赁”,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房租赁企业开业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

二是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房源信息应当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

三是规范租赁住房改造行为。各地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四是防范住房租赁金融风险。对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贷款期限、贷款额度作出明确要求。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经营模式的高风险住房租赁企业监管。

五是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租赁需求旺盛的城市应当建设完成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平台应当具备机构备案和开业报告、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功能。

六是建立住房租赁常态化管理机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等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建立多层次住房租赁纠纷调处机制。

另外,《意见》还对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机构服务收费、加强行业自律等内容作了要求。

6部门强调,各地要以《意见》出台为契机,把“当下改”和“长久立”结合起来,坚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等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持续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不断优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让群众租房更安心。

7. 住建部关于取消专业承包资质后具体采用什么办法

一级二级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三级资质都下放到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被取消资质后,再改变不符合资质的条件,重新向住房建设委员会申请资质,获批后,才能营业。请参考以下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7)住建部便民服务市场要求扩展阅读:

日前记者从市建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建委下发了《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从本月10日起,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将有所调整。

《通知》要求,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事项的审批要素应按照建设部、省住建厅和市建委颁发的部令、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保持一致,各区(市)县不得随意增减。

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的有关事项时,除向企业工商住所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外,还需登录四川省住建厅网站,录入与书面材料一致的完整信息。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的审查工作,审查合格后上报市建委审批(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或申报企业未在省住建厅网站录入完整信息,或网上申报信息与书面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审查通过,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通知》还要求,为做好建设类企业资质市、区(市)县两级上下协同联动审批的相关工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质量,使建设类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从一个窗口递交,资质证书从同一个窗口领取,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更好地为我市建设类企业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从本月10日起,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即办件除外)经企业工商住所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连同企业的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一并上报市建委审批(审查)。

市政府政务中心建委窗口不再直接受理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除外);

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原则上也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市政府政务中心建委窗口领取后再发放给相关企业。

对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建设类企业,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承诺通知书,并自受理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政务中心建委窗口审批(审查)。对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办结情况,市建委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8. 住建部:鼓励老小区装电梯配建停车场

一项涉及全国17万个老旧小区、上亿居民的改造将全面启动。这项改造将维修完善老旧小区的水、电、气、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加装电梯、建垃圾分类配套设施,鼓励修建公共活动场地,配建停车场、活动室、物业用房,完善社区的养老、抚幼、文化室、医疗、助餐、家政、快递、便利店等设施。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正在各地加紧进行。昨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政策吹风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黄艳在会上透露,下一步住建部将指导各地抓紧摸清当地老旧小区类型、居民改造愿望等需求,在此基础上明确改造的标准和对象范围。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装电梯,配建公共活动场地、停车场,并逐步完善养老、抚幼、医疗等设施。
全国需改造老旧小区涉及上亿居民
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作出部署后,近期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再对推进老旧小区改造进行部署。据各地初步摸查,目前全国需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达17万个,涉及居民上亿人。
黄艳介绍,城镇老旧小区由于原来设计标准比较低,再加上维护、养护不到位,问题突出。比如,管网破旧,上下水、电网、煤气、光纤设施缺失,或老化严重。养老、抚幼等公共服务缺失,文化娱乐、健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存放等也普遍存在问题。尤其很多老旧小区老龄化程度较高,老年人急需电梯。
将尽快摸清老旧小区类型和居民改造愿望
谈及下一步工作计划,黄艳表示,住建部将指导各地抓紧摸清当地城镇老旧小区的类型、居民改造愿望等需求,在此基础上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标准和对象范围。
创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投融资机制,运用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等。
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础上,顺应群众意愿,积极发展社区养老、托幼、医疗、助餐、保洁等服务。推动建立小区后续长效管理机制。
【老旧小区定义】
●建成于2000年以前
●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
●居民改造意愿强烈
来源: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亮点
老旧小区改造先“保基本”
记者注意到,2017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厦门、广州等15个城市启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据黄艳介绍,截至2018年12月,试点城市共改造老旧小区106个,惠及5.9万户居民。
黄艳在会上表示,目前老旧小区改造初步分为三类,包括保基本的配套设施、提升类的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类的内容。
黄艳表示,老旧小区改造从“保基本”开始,根据需要逐步提升和完善。住建部还将通过广泛调研,进一步明确改造内容。
考虑到地区差异比较大,各省区市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根据自己所在的城市需求,制定城市或社区需要改造的内容清单。
【老旧小区三类改造内容】
●保基本配套设施:和居民生活直接关系的水、电、气、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维修完善,北方地区供暖设施修缮,加装电梯,建设垃圾分类配套设施。
●提升类基础设施:包括公共活动场地,有条件的地方配建停车场、活动室、物业用房等。
●完善公共服务类内容:完善社区的养老、抚幼、文化室、医疗、助餐、家政、快递、便民、便利店等设施。
装电梯“一个楼门一个方案”
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很多六层老旧楼房虽然按标准可以不安装电梯,但老年人出行爬楼梯十分不便。
黄艳对此回应说,近年来很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呼声特别高。其实很多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已经做了大量探索,也有了一些值得推广的经验。
她介绍,根据各地上报数据,2018年,全国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已经完成1万多部,在施工的有4000多部,正在办理前期手续的有7000多部,该项工作正在全方位推开。
黄艳坦言,加装电梯过程中遇到很多具体问题。比如六层的楼房,可能三层以上都愿意加装电梯,尤其楼层越高的居民意愿越强烈。但是对于一层或者二层,因为需求不迫切,而且觉得占用了公共空间,对他的利益可能有或多或少的损害。
“这些问题在实际情况中都存在,各地实践中经验就是必须要因地制宜,一个楼门一个方案,一栋一个方案,群众工作要做细。”黄艳说,加装电梯工程的设计和工程方案,尽量兼顾各层居民的合理诉求,尽可能通过精心的个性化设计,达到利益最大化、影响最小化。居民邻里要共谋共商,需要多方协商、参与,达成一致。
黄艳指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急不得”,住建部正大力推进,但关键在于居民通过协商来完成。
-追问
小区改造后居民不愿掏物业费怎么办?
在部分地区老旧小区改造中,不少居民对物业等服务付费并不认可。针对这一问题,黄艳昨日回应说,过去老旧小区大多缺乏物业管理,居民往往没有付费购买服务、交物业费的习惯,这需要一个思想认识转变的过程。从浙江、福建等地试点情况来看,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引导,提高老旧小区居民购买服务的意识,并发动居民理解支持,让大家从头开始就参与改造。
她强调说,改造过程中,政府一定不能大包大揽,而要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发动居民积极参与。特别是对于改造后老旧小区管理问题,由于各个小区的居民构成不一样,同时不同物业管理模式、不同专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收费水平以及服务水平差异都比较大,必须提供一个平台,让居民充分协商,对居民选择的管理模式、管理公司形成一致意见。
黄艳举例说,从试点城市经验来看,选择自主协商选择物业模式,不少已改造的小区物业费收缴率超过80%,停车场收费率超过90%。
-案例
北京50余岁老楼加装电梯
北上广深等多个城市已在推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改造工程。
2017年6月,北京首个检测合格并取得使用许可的老旧小区增设电梯试点工程——东城区和平里一区4号楼4单元加装的室外电梯投入使用。
1962年建成的和平里一区是典型的老旧小区,居住在4号楼4单元的住户平均年龄在80岁以上,老人出行爬楼梯十分不便。
东城区住建委相关负责人此前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加装电梯是在全部8户居民同意基础上完成的。前期相关部门到实地勘测,对楼体情况、楼间距、是否有地下室、是否占用消防通道等情况进行研究,评估可实施性,最后制定实施方案。
电梯采用阶梯收费的方式,楼层越低收费越低。以六层楼、一梯三户的户型为例,每户每月缴费100多元到300多元不等。

9. 住建部等6部门整顿租房市场 中介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

人民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孙红丽)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等6部门印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其中,《意见》要求,规范租赁服务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为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住房租赁市场还存在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克扣押金租金、违规使用住房租金贷款、强制驱逐承租人等问题,侵害租房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有效监管,将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成果制度化、常态化。
一是加强从业主体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房地产经纪”或“住房租赁”,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房租赁企业开业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
二是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房源信息应当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
三是规范租赁住房改造行为。各地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四是防范住房租赁金融风险。对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贷款期限、贷款额度作出明确要求。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经营模式的高风险住房租赁企业监管。
五是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租赁需求旺盛的城市应当建设完成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平台应当具备机构备案和开业报告、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功能。
六是建立住房租赁常态化管理机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等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建立多层次住房租赁纠纷调处机制。
另外,《意见》还对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机构服务收费、加强行业自律等内容作了要求。
6部门强调,各地要以《意见》出台为契机,把“当下改”和“长久立”结合起来,坚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等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持续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不断优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让群众租房更安心。

10. 住建部对于大力发展“智慧工地”的政策要求

住建部2003年11月发布的《2003-2008年全国建筑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中指出建筑业企专业的信息化要重点发属展基于互联网的协同建造应用系统和建筑企业信息化的关键技术,推动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决策和服务水平,实现建筑业信息化建设跨越式发展。
2010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23号文件,同年质监总局下发164号文件,要求在建筑起重设备上必须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2014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更是提出了加快推进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的布署,推进了全国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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