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电话便民 » 便民服务一次性告知制度

便民服务一次性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2-21 02:22:06

㈠ 税务一次性告知基本规范是什么

一次性告知
【基本规范】
(1)纳税人咨询涉税事项时,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咨询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和所需的全部资料。
(2)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时,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及内容;对不予办理的涉税事项要说明理由、依据等。
(3)一次性告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书面告知。

㈡ 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还有什么制度

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一次性告知制》五项工作制度

㈢ 一次性告知可通过什么方式税务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咨询国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宜,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涉税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等事项的制度。
二、对纳税人要求办理的涉税事项,在职责范围内,承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资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资料。在向纳税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但纳税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交纳税人,并对所需的资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由经办单位留底备查。接收告知的纳税人应在《一次性告知书》上签名。纳税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对经常性办理的涉税事项,且手续、资料要求明确的,办税服务厅要事先印制《办税指南》供纳税人索取。
三、遇到纳税人所办事项的相关手续、资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承办人员应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即时告知当事人。
四、纳税人电话咨询有关涉税事项办理事宜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手续、材料、程序和受理时限。各办税服务厅应设立电话咨询记录簿,并作好一次性告知的电话记录。
五、各办税服务厅要在纳税人集中办税场所设立公告栏、触摸屏,统一公布涉税事项所需材料、程序、时限等内容。
六、承办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两次以上往返,被纳税人有效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戒、政纪处分,并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和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便民服务方案

一、推行一次性告知制。窗口业务受理人员要热情接待群众,负责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在受理消防行政许可申请时,对申报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受理;对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将申报条件、应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受理,均应出具加盖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限时办结业务。对消防行政许可项目的办理实行承办人责任制,对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及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举办大型活动前的检查,严格按照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各地向群众公布的便民措施缩短了业务办理时限的,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不得推诿、拖延。
三、主动介入服务。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和外资企业、招商引资、高新技术项目等工程要提前介入,主动参与方案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会审,提供全程消防技术服务。要加强经常性施工检查,杜绝先天性隐患。
四、开辟“消防绿色通道”。对规模大、周期长的大型工程项目,在整体方案设计通过消防核准后,除单体建筑工程外,可以根据项目进度,分期审核、分期验收,分期出具审核、验收意见书。对小型装修工程及简易消防工程,要尽量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拓展消防服务渠道。要向社会公布消防服务热线电话和消防互联网站网址,使申报单位或个人通过热线电话或互联网自行查询审批结果及有关信息。通过热线电话,提供人工咨询服务,向群众提供消防法律和技术咨询服务,受理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总队消防服务热线电话为0371-66615011,各支队消防服务热线电话号码要于8月27日前报总队法规处备案。
六、提供消防技术服务。要组建消防技术、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等专家组,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设计、防火材料、火灾隐患整改、抢险救援、消防安全状况评价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论证服务。
七、建立群众来访接待制度。总队和支队要设立群众来访接待室和领导接待日,总队领导接待日为每月第一周的周五上午,由总队领导和相关业务处室领导轮流接待。支队领导接待日为每周周五上午。对群众反映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要建立举报查处台帐,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立案查处,查处情况要及时登记,并及时答复当事人。
八、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服务。要深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三会一标”及其他义务消防知识宣传、培训工作,向社会单位和员工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对社会单位提出消防安全培训要求的,要认真制订教育培训方案,积极主动搞好服务。
九、开放消防站。各地在完成执勤灭火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做好消防站对外开放工作,通过简单易会、便于操作的实践项目和生动的火灾案例,向群众传授消防法律法规、灭火、逃生自救常识和初起火灾扑救知识。在具体内容的安排上要区别不同对象,体现出针对性。要采取定时开放、随机开放的办法,每月至少向社会开放一次,使群众在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的同时,更多地了解消防部队的工作、生活情况,展示消防部队良好形象。
十、定期发布消防信息。总队根据《河南省消防产品监督抽查实施办法》加强对流通、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监督抽查,每季度在河南消防信息网站上发布一次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和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各支队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要通过当地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消防警示、火灾情况及防火灭火知识等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发布一次火灾信息和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确保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知情权,对重大火灾信息和其他重大消防信息要及时发布。

㈤ 山东省消防便民服务十项措施

一、推行一次性告知制。窗口业务受理人员要热情接待群众,负责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在受理消防行政许可申请时,对申报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受理;对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将申报条件、应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受理,均应出具加盖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限时办结业务。对消防行政许可项目的办理实行承办人责任制,对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及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举办大型活动前的检查,严格按照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各地向群众公布的便民措施缩短了业务办理时限的,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不得推诿、拖延。
三、主动介入服务。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和外资企业、招商引资、高新技术项目等工程要提前介入,主动参与方案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会审,提供全程消防技术服务。要加强经常性施工检查,杜绝先天性隐患。
四、开辟“消防绿色通道”。对规模大、周期长的大型工程项目,在整体方案设计通过消防核准后,除单体建筑工程外,可以根据项目进度,分期审核、分期验收,分期出具审核、验收意见书。对小型装修工程及简易消防工程,要尽量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拓展消防服务渠道。要向社会公布消防服务热线电话和消防互联网站网址,使申报单位或个人通过热线电话或互联网自行查询审批结果及有关信息。通过热线电话,提供人工咨询服务,向群众提供消防法律和技术咨询服务,受理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总队消防服务热线电话为0371-66615011,各支队消防服务热线电话号码要于8月27日前报总队法规处备案。
六、提供消防技术服务。要组建消防技术、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等专家组,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设计、防火材料、火灾隐患整改、抢险救援、消防安全状况评价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论证服务。
七、建立群众来访接待制度。总队和支队要设立群众来访接待室和领导接待日,总队领导接待日为每月第一周的周五上午,由总队领导和相关业务处室领导轮流接待。支队领导接待日为每周周五上午。对群众反映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要建立举报查处台帐,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立案查处,查处情况要及时登记,并及时答复当事人。
八、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服务。要深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三会一标”及其他义务消防知识宣传、培训工作,向社会单位和员工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对社会单位提出消防安全培训要求的,要认真制订教育培训方案,积极主动搞好服务。
九、开放消防站。各地在完成执勤灭火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做好消防站对外开放工作,通过简单易会、便于操作的实践项目和生动的火灾案例,向群众传授消防法律法规、灭火、逃生自救常识和初起火灾扑救知识。在具体内容的安排上要区别不同对象,体现出针对性。要采取定时开放、随机开放的办法,每月至少向社会开放一次,使群众在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的同时,更多地了解消防部队的工作、生活情况,展示消防部队良好形象。
十、定期发布消防信息。总队根据《河南省消防产品监督抽查实施办法》加强对流通、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监督抽查,每季度在河南消防信息网站上发布一次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和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各支队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要通过当地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消防警示、火灾情况及防火灭火知识等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发布一次火灾信息和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确保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知情权,对重大火灾信息和其他重大消防信息要及时发布。

㈥ 如何落实首问负责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企业、群众来大厅办事,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对不属于本窗回口业务答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明确告知企业、群众具体负责该项业务的窗口名称及所在位置、联系电话。
三、对属于本窗口业务范围但不由本人负责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当场移交本窗口具体负责同志处理。
四、对于由本人负责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一次性告知制

一、向企业和群众提供咨询服务时,必须针对具体情况出具咨询单或在明白卡上提出明确要求,窗口工作人员签名。
二、受理申请时,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材料时,发现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提供规范化文本。
四、现场验收时,当场出具书面意见。现场情况与书面申请不符或未达到法定标准的,在书面意见中一次性告知需要整改的全部内容。
五、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的,“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对进驻单位、办事窗口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㈦ 企业登记一次性告知制度内容是什么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受理纳税人业务或咨询时,一次性内告知纳税人应容知晓的全部信息的工作制度。 纳税人电话咨询,或到办税服务厅口头咨询涉税事宜,受理人员应该在职责范围内给予详尽的解答,直至纳税人完全清楚该项政策或该项事宜的办理程序和办理办法。 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时,如果发现申请的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受理人员应口头或以宣传资料的形式,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自己不清楚、不能办理的涉税事宜,受理人员要向纳税人解释,详细说明原因,表示歉意,求得理解,并告知纳税人办理的途径和方法,协助办理。 需由纳税人填写的各类申报表和审批表,均由办税服务厅免费提供,发表人员有义务为纳税人提供辅导,直至纳税人清楚表格的填写要求和办理程序。

㈧ 什么是一次性告知制一次性告知是指税务人员在受理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相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事项的制度。

热点内容
驻马店上蔡县邮编 发布:2021-03-16 21:53:57 浏览:888
新发地招聘 发布:2021-03-16 21:51:19 浏览:217
漯河大伟 发布:2021-03-16 21:51:07 浏览:401
相亲爱一家 发布:2021-03-16 21:49:54 浏览:504
校园跳蚤市场系统 发布:2021-03-16 21:48:31 浏览:929
洛阳到巩义汽车时刻表 发布:2021-03-16 21:48:15 浏览:108
男人胖相亲 发布:2021-03-16 21:47:49 浏览:948
苏宁郑州网点电话查询 发布:2021-03-16 21:47:42 浏览:459
同城帮二手良品真假 发布:2021-03-16 21:47:20 浏览:227
河南周口甲醇 发布:2021-03-16 21:42:35 浏览: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