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便民服务措施和举措
⑴ 浅谈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关注民生服务群众
【写作年份】年【正文】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最前沿,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错综复杂,各种社会矛盾交织着,利益不平衡,纠纷冲突多,加之诉讼收费标准的降低,大量的民间纠纷、社会矛盾也随之进入法院,由此,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在不断增加,审判压力在不断加大,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关注民生、服务群众就显得更加的重要和必要。在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一些认识与体会。 一、坚持司法为民,关注民生,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进一步指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根据这一要求,必须在法院工作中始终坚持立党为公,司法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审判活动,维护人民群众诉讼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而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人民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关注民生。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推动社会前进的最决定的因素、最根本的力量。古人云:民为本,本固邦宁;民为水,至柔至刚,既能载舟,亦能覆舟。毛泽东同志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胡锦涛总书记郑重指出: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盛衰的根本因素。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是人民群众从事法制活动的重要场所,也是党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特殊渠道。各类案件的诉讼参与人,不但在诉讼过程中切身感受到社会义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同时也能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在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根本问题上的本质特征。可以说,司法为民、关注民生,既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也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新发展。人民法院只有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才能赢得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才能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才能使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法院的职责和宗旨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关注民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也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依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保护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坚持司法为民,关注民生,是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对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职责和任务的新概括,是人民司法事业在新世纪全面发展过程中提出的又一新的理论命题。人民法院只有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严格执法,公正裁判,才能除邪祛恶,惩处犯罪,制裁违法,消除纷争,从而使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维护。 二、坚持司法为民,关注民生,要真正树立起亲民观念,提高服务水平,不断增强司法亲和力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在审判活动中做到司法为民,关注民生,首先必须树立起牢固的亲民观念,心中装着人民,感情贴近人民,努力改变传统司法冷、硬的外观,减轻普通群众对司法的畏惧感,拉近司法同群众的距离,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亲近和信赖。只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树牢了,同人民群众的感情贴近了,才能增强为人民服务的主动性。相反,如果没有真正树立亲民观念,仅仅把亲民当作口号和外包装的话,就不可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便民、利民措施,即使制定了,也不可能长期坚持,真正落实。基于这样的思路,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抓好以下环节: 强化学习教育,增强服务意识。要把增强干警宗旨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作为基础性工作,持之以恒,常抓不懈。通过学习教育,树立亲民观念、为民意识,不断增进对人民群众的感情。教育干警时刻牢记执法为民的观念,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统一,不断增强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全市法院系统大力倡导宁愿自己饿肚子,不让当事人跑路子;宁愿自己早上班,不让当事人等得烦;宁愿自己掏腰包,不让当事人多消耗;宁愿自己受点气,不让当事人受委屈,要求干警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诉,要耐心听取,对当事人的困难和问题,要热心帮助,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材料,要细心阅看,对当事人的不解和困惑,要诚心解释,绝不可态度冷漠,高高在上,从而让当事人感觉来到法院就像到了家,见到法官就像见到亲人,增强了人民法院的人文感染力。 加强诉讼指导,方便群众诉讼。为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明白诉讼风险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告诉当事人起诉的条件、起诉时应提交的证据材料、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申请执行的程序等,出台了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的行为指南。告诉当事人诉讼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增强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可预见性,使其谨慎选择诉讼手段。同时推行首问负责制和导诉制度。设立院长接待日,解答来院、来访人员的咨询。告知或引领当事人及其他人员到相关庭、室及审判法庭,尽力为来访群众和当事人节省时间和精力。 三、坚持司法为民,关注民生,要大力改进审判作风,努力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效率是现代诉讼法律价值目标体系的构成要素,它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也是司法为民、关注民生的重要环节。一起案件,即便裁判结果公正、合理,但如果久拖不决、效率不高,必然严重浪费诉讼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其裁判结果的公正、合理也难以彰显,最终导致影响司法公信力。因此,增强诉讼效益观念,简化诉讼程序,强化流程管理,保障当事人用最少的诉讼成本,包括经济、时间、心理、精神等多方面的成本,实现自己的权利,尽快地从诉讼的缠绕、拖累中解脱出来,是司法为民、关注民生的应有之义。 提高审判效率,首先必须强化案件流程管理,细化审判操作规程。对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合议、调解、裁判、文书制作、执行、归档等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工作步骤、具体内容和要求,提出具体操作指南,明确具体时限。同时加强督办、催办,对拖延审判的案件及时发出警示黄牌,督促法官及时结案。其次,要实行繁简分流机制。要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快速、便捷、经济的特点,对案件审理实行繁简分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减轻涉诉群众诉累,并随着条件的成熟,不断扩大简易案件适用范围。 第三,要全方位、多角度落实提高审判效率的措施,注重管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体系性。推行全天候立案,设立24小时立案热线电话,安排专人值班,不论当事人什么时候来起诉,都有人专门办理。对当事人时间不固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预约进行立案;对确有困难,无法来院办理立案手续的当事人,法官可登门立案。在执行阶段,我们还实行快速反映机制,设立热线电话,只要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居住地点或财产所在地,打电话给承办人,城区内法官要在8小时、城区外要在12小时赶到现场,实施执行。 实践证明,以审理期限的管理创新,促进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平衡不仅是可能的,也是现实的。司法效率的提高、审判期限的缩短不仅未以牺牲和损害审判质量为代价,还提升了司法公正。 四、坚持司法为民,关注民生,要扎实构筑铁案工程,努力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才能有力地维护社会稳定,调节经济和社会关系,从而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先进文化。因此,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为民的基本价值取向,更是我们探求司法为民、关注民生的最核心内容。 谈司法公正,从法院审判管理角度讲,应在建立和完善审判质量保障体系上动脑筋,在加强审判质量建设、构筑铁案工程上下功夫。首先要建立审判质量体系。要把各个审判环节的质量要求层层量化分解,化无形为有形,化虚为实,虚功实做,使之看得见,摸得着、可评可考。建立审判质量体系,总的来说,应该重点把好以下几道关口:一是事实关;二是证据关;三是适用法律关;四是审判程序关;五是裁判文书制作关;六是审判效果关,必须坚持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这是检验司法为民的最佳尽度。 其次要强化审判质量监督。在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审判组织职责的情况下,加强审判质量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要全面推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制度,努力使监督关口前移。由立案庭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全过程质量管理,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不让任何一件次品案件过关。同时,要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重点是扩大评查范围,缩短评查周期,切实把评查工作经常化。对评查发现审判质量好的案件,要认真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对审判质量差的案件,要通过有关程序予以纠正,仔细分析查找原因。对属于办案技能和业务水平方面的问题,要吸取教训,认真改进;对故意枉法裁判、违法审判的,要一查到底,严肃依法依纪处理。 总之,司法关注民生服务百姓,不仅是当前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更是司法工作长期不懈的追求。对人民法院来说,任重而道远。人民法院应牢固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意识,在以关注民生为重点的和谐社会建设中,通过建设高素质的法院队伍,通过建立为民、便民、利民的和谐司法工作机制,通过公正、高效、快捷的审判执行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关注民生、服务发展、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能作用,将民生司法落实到人民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与实际行动中去,为经济科学发展、社会和谐进步、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汪军,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⑵ 我想看看《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是哪些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便民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努力解决司法为民中具体问题的17条意见。
第一,设立专门的诉讼服务部门,专职诉讼服务工作。《便民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立案大厅或者诉讼服务中心,做好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案件查询、办案人员联系、诉讼材料接转、诉讼疑问解答、判后答疑、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工作。〔详细〕
解读:“这是最高法院第一次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专门的诉讼接待服务部门,实行柜台式、一站式诉讼服务。”最高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详细〕
第二,打破常规,提供特殊诉讼服务。《便民意见》第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非常规”的诉讼服务举措。一是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非工作日的立案和信访接待制度;二是人民法院针对一些老年人、残疾人、病患者不方便参加诉讼的特殊情况,可以提供上门立案服务,真正做到“服务到家”。〔详细〕
解读: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工作日上班,但当事人有在工作日起诉或者参与诉讼的实际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急群众之所急,可以在休息日接待人民群众的来访和起诉,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详细〕
第三,加强巡回办案,就地解决问题。《便民意见》第六条再次强调,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巡回审判。人民法庭对于边远地区或者纠纷集中地区,应当定期不定期进行巡回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当即调解,当即结案,就地执行。应当事人请求,必要时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还可以按照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理时间开庭。〔详细〕
解读:巡回办案是人民法院一项传统的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审判方式,但由于近年来法院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巡回审判工作受到一定影响。只要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办案,就一定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让司法工作更加贴近民心,贴近民情,贴近民意,就能得到群众的认可和信服。〔详细〕
·依法简化程序 提高诉讼效率
《便民意见》规定了人民法院提高诉讼效率的几项重要措施,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
第一,建立远程立案模式。《便民诉讼》第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立案。
第二,建立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便民意见》第四条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机制,着重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快速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
解读: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是近年来人民法院采取的根据案件情况分案区别程序审理,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措施。将简易案件通过速裁机制解决,有的法院还设立了专门的速裁庭,主要以调解的方式处理纠纷,缩短了办案周期,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被称为“诉讼绿色通道”。
第三,进一步简化案件审理程序。《便民意见》第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一步简化简易程序的相关环节,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效率优势。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简化程序审理。”
解读:简易程序是针对简单案件设计的一种快捷的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律要适用简易程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要求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的,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也应当简化程序,充分提高诉讼效率。〔详细〕
·依法调查取证 维护诉讼公平
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调查取证。《便民意见》第七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对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对于确实没有能力调查取证的,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调查取证。
解读:在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完全依靠当事人举证有时难以查明案件的事实。因此,在当事人举证存在困难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这是保证裁判结果公正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详细〕
·加大司法公开 推行阳光司法
第一,完善旁听制度,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便民意见》第九条就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制度作了详细规定,一是法院决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公告开庭信息,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二是简化旁听审批程序,对于符合旁听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发放旁听证或允许凭身份证直接参加旁听;三是主动邀请有关人员旁听案件,法院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
第二,建立诉讼文书公开查询制度。《便民意见》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裁判文书、诉讼档案的查询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和执行信息的制度。
解读:裁判文书、诉讼档案查询问题一直由于人民法院实际物质条件而受到限制,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无法实现。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物质装备的增强,在物质条件好的法院已经具备建立裁判文书、诉讼档案的查询制度的条件了。
第三,推行公开听证制度。《便民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再审审查、减刑假释、国家赔偿等案件处理中可以推行公开听证制度,自觉接受当事人、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解读:听证制度是一种行政程序,它有利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社会大众对问题的看法,保证决策能够符合民意。针对人民法院工作中一些特殊的需要依靠民意来解决的问题,《便民意见》规定可以采用公开听证制度,确保问题得到公正解决。〔详细〕
·加强监督管理 确保司法公正
第一,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便民意见》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案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
解读: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接受其监督。
第二,加强审限监督。《便民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管理,实行审限监督制度,严格案件延期条件,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和执结率。做好一审、二审和再审案卷移交工作,明确移交期限,统一移交方式,落实移交责任,解决案卷移交难的问题。”
解读:超审限问题是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比较强烈的司法问题之一,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进一步严格审限制度,加强审限监督。
第三,明确立案监督程序。《便民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了对拒收案件或延期立案,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法院应当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
解读:有些法院为了提高司法统计指标,特别是提高审判结案率和执行结案率,在年底前提前不再受理案件,致使当事人在一定时期立不上案。
第四,规定案件监督卡制度。《便民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建立案件监督卡制度,案件审结时由当事人自愿填写对办案人员工作的评价意见。当事人对办案人员诉讼活动的评价意见,纳入审判和执行工作考评范围。”
解读:当事人的监督无疑是对审判工作最为直接的监督,依法接受当事人的监督是对审判工作最为有效的监督。《便民意见》规定的案件监督卡制度,标志着司法监督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详细〕
·强调司法大众化 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一,规定诉讼风险提示制度。《便民意见》第三条规定了诉讼风险提示和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制度, 主动帮助当事人及早了解诉讼的风险,知悉诉讼权利和义务,确保当事人官司打得明白,打得顺利,打得信服。
第二,强调司法协助工作。《便民意见》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人民群众做诉讼协助工作,协助人民法院调解和执行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或者基层人民组织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第三,写好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是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直接载体,是展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作出裁决结果的过程、理由、法律依据的主要形式,所以,裁判文书一定要让当事人看得明白,避免当事人产生误解,引发上诉、信访问题。《便民意见》第十三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裁判文书一是用语要力求通俗、简洁、易懂,让当事人能看得明白;二是要力求论证充分、说理透彻、适用法律适当,让当事人信服;三是准确无误,避免错误和遗漏。
第四,加强司法救助,保护民生。《便民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了两个方面:一是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做好诉讼费减缓免工作,解决好当事人因为经济困难不能打官司的问题;二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加大对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各类案件受害人以及其他涉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力度,保障他们的生存和生活。 〔详细〕
解读:让人民群众对诉讼活动、诉讼结果能听得清楚、看得明白、准确理解,是司法大众化的重要内容。司法活动绝对不能高高在上,脱离人民群众,如果人民群众不能明白、不能理解诉讼活动,就不可能接受也就不能认可司法工作,司法的公信力就会受到损害。所以,《便民意见》强调了司法工作大众化的要求。
⑶ 积极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已成为人民法院改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机制的重大举措
【答案】B。三月解析:“首当其冲”意为首先遭受攻击或遭遇灾害。不合句意,专可首先排除属D. 由“不仅……而且”可知,第二空的意思应比第一空更进一层。A、C两项不符合这个要求,排除。B项的“责无旁贷”对应前文的“应有之义”,且与“大有作为”构成递进关系: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不仅要承担起责任,而且可以做出一番很好的成绩。故答案选B。
⑷ 法庭如何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人民法院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以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宗旨,五项措施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
第一、提高思想认识,打牢服务基础。利辛法院在服务观念上切实从群众利益出发,从群众需求出发,把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各项工作的最高标准,出思路、拿办法,改善服务硬环境,提升服务软实力,着力解决“诉讼难”问题。
第二、建立便民制度,丰富便民措施。健全诉讼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设立信访接待室,安排专人受理群众的上访信访,落实信访答复;在大厅张挂诉讼指南,配备桌椅、信纸、文具等便民设施,为群众提供方便,张贴法律法规、工作程序、业务流程示意图。
第三、完善巡回机制,延伸审判服务。加强基层法庭受理案件和基层基础建设,使案件巡回受理、巡回审理常态化。延伸审判服务到村社、到企业,保证群众司法诉求及时受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困难得到及时救助、问题得到依法解决。
第四,切实改变作风,奉献真诚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要解决,改变工作作风是关键。全院干警要切实改变作风,对待来诉来访群众,要文明接待,文明用语,递上一杯水,给上一句问候语。在干警中重点治理“四风”问题,对工作作风漂浮、态度粗暴、对待办事群众推委扯皮的责任人,不留情面严肃处理,调离工作岗位,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第五,坚持真抓实干,深入联系群众。开展大走访活动,走访涉案群众、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通过走访,贴近群众、贴近基层、贴近一线,了解群众所急所需所盼,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现场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纠纷,为群众排忧解难,让广大群众真正实实在在感受在身、体会在心。
⑸ 行政机关和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提高行政行为的可接受度
农村户口在来城里购房并自没有特别的优惠。买房步骤如下:1、确定购买房屋的目标,包括价格、地区、类型、样式等。2、制定买房财务计划,到银行做一个预批准的贷款计划。3、选择一个有经验,服务好的房地产经纪,为您提供信息,出谋划策。第二
⑹ 陕西法院推什么措施促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完善
2018年6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该省法院《关于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田平利表示,该《意见》紧密结合法院审判职能,不仅对依法审理涉农案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提出明确要求,还对发挥司法教育引导作用、促进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完善作出具体安排,不仅涉及涉农审判机制的创新完善,还涵盖了涉农司法服务体系完善等方面的内容,具有较强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指导性。
⑺ 法院如何丰富便民利民措施
加强从接待、咨询、立案到交费的“一站式”服务大厅的软硬件建设,设立版了导诉台、立权案流程图版、诉讼风险提示显示屏,新增了复印机、饮水机等设备;推行首问负责、立案释明制度,文明接待,认真做好诉讼指导和诉讼风险提示,热情、耐心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还开辟“绿色通道”,减轻群众诉累,重新修订了《便民措施》,对老弱病残群体和农民工维权案件做到优先审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特别是针对农村实际,加大简易程序适用力度,采取合并审理、巡回审判等形式,就地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
切实关注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为年老体弱或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及时联系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为其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依法减免诉讼费用,彰显司法人文关怀,提高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⑻ 浅谈法院工作如何强化群众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时,要求认真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王胜俊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学习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强化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是人民法院做好各项工作,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不断取得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与人民法院工作的关系,指明了人民司法事业的动力,是在深入分析当前法院队伍实际的基础上,顺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加强司法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在“十二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入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对于进一步增强群众观点、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意义重大。我们要通过群众观点大讨论,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坚持能动司法,在满足百姓司法需求上下足工夫。 一、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意识,坚持“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加强司法作风建设 我们要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抓手,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严格执行新修订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和新制定的《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强化群众观念,增进群众感情,改进司法作风。其次,进一步强化司法廉洁教育,健全廉政监察、举报受理、错案责任倒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等制度,落实好从优待警政策,确保公正廉洁执法。将“以人为本、司法为民”贯穿到审判执行工作的每个岗位,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的每个阶段和每个环节。始终坚持全部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更好地肩负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跨越式发展的历史责任和重大使命。 二、热切关注群众司法需要,坚持能动司法,创新司法便民措施 我国的法院是人民的司法机关,法官是人民的司法人员,司法必须要着力于满足人民群众的角色期待。顺应人民群众的角色期待,紧紧抓住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设身处地为群众排忧解难,真心实意地为人民谋幸福,才能真正做到“人民法官为人民”。因此,我们要坚持能动司法,在司法便民上有新举措。 首先要 加强和规范“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建立健全首问负责、服务承诺、办事公开、文明接待、岗位责任等制度,改进诉讼引导、查询咨询服务,改善信访接待设施,为群众提供良好的诉讼环境。在相关案件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劳动争议、金融等专门合议庭或审判庭,推广远程立案、“一站式”服务等举措,进一步积极探索网上预约立案、送达、庭审等方式,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建立完善巡回审判工作方式,更好地深入基层,服务群众。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为确定有困难而难以实现胜诉权的执行申请人实施救助。 其次,坚持把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作为联系群众、倾听民意、为民解忧的重要途径,依法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问题。信访工作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变接访为预防。狠抓审判质量,加大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力度,建立涉诉信访预警机制,改进审判作风,避免和减少涉诉信访。二是变等访为约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逐一梳理,主动约见,面对面对话,承诺时限,定期解决,引导当事人选择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三是变上访为下访。畅通涉诉信访工作渠道,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强化涉诉信访工作责任,来访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限期答复。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解决在最基层。 三、增强群众观点,坚持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群众观点。我们党在领导中国人民的长期斗争实践中,提出和坚持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密切联系群众的群众路线,这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也是我们党的根本的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群众路线的实质,就是代表人民群众,为人民谋利益。在新的起点上,面对新的形势,人民法院做好各项工作,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就必须要不断强化群众观点,始终坚持“三个至上”,走群众路线,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其次,要正确实施宪法和法律。一切工作向人民负责是坚持群众观点、为民司法基本要法度。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向人民群众负责”的首要体现。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本着向人民负责的要求,人民法院要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审判活动中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事实,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无论是承办法官,还是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成员、人民陪审员,都需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讲事实,说真话。在司法调研过程中,要经常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了解基层群众实际情况,报告真实可靠的信息数据,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人民法院的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最直接、最现实的群众工作。
⑼ 请结合当前形势谈一谈行政许可的便民措施及你的完善建议
举个例子吧
例如,08年的时候国家不允许民间融资。但某地政府授予某人进版行“民间融资”权的行政许可。13年的时候有人告某地政府,许可违法。但是13年已经可以“民间融资”了,这个行政许可的授予行为虽然在过去违法,但在现在是合法的。那么如果这个行为没有损害别人的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的话,再确认该行为违法就没有意义了。并且,因为在行政许可未被起诉期间,社会上很多人因信赖政府而获得利益,这是信赖利益,有被保护的价值,能不损害就不损害。而且这个行为现在已经合法了,再宣布违法就会显得法院很脑残。但是它过去是违法的,宣布合法也显得法院很脑残。
那咋办呢,法院只能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样既保护了社会群众的信赖利益,又节约了矫枉过正所产生的行政成本。同时,法院也避免了裁判缺乏逻辑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