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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產

發布時間: 2021-03-15 14:49:00

① 新婚姻法 婚後房產

新婚姻法的婚前婚後的財產規定有那些
第一,以列舉與概括、明確與模糊的例示性規范技術形式,確立婚後所得有限共同財產製作為法定財產制。依新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此外,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確的,應為共同財產。
第二,與有限共同財產制相對應,明確界定了個人所有財產。新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
第三,與法定財產制相對應,基本建立了約定財產制度,規范了約定財產的表意形式、財產制的選擇范圍、約定的內外法律效力,配設了約定分別財產制時的補償制度。新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法律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和一方個人財產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為強化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督促和引導共同財產權的合法行使,確保共同財產對婚姻家庭的經濟功能的有效釋放,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引進民法調整方法,設置了不正當行使共同財產權的民事法律後果。新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其中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五,關於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第17條第2款)、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分割(第39條)和離婚時債務的清償(第41條)三個重要法律問題,新婚姻法基本沿用了80年婚姻法的規定。其中,對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仍堅持三個原則:一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協議處理的原則;二是協議不成,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自由裁量的原則;三是體現特殊保護、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判決的原則。鑒於農村普遍存在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不僅承包經營權是一項重要的財產權,而且承包經營的收益是農民的生活保障和家庭的主要財產來源,所以新婚姻法第39條第2款專門規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這一新增內容反映了當前農村實際,立法旨意在於保護男娶女嫁、女到男家的傳統婚配模式下離婚婦女對承包土地所享有的各種權益。
上述五個方面構成新婚姻法確立的夫妻財產制規則體系,其應予肯定的積極效果可歸列為五點:一是加重了婚姻法對夫妻財產關系的調整,突出了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地位;二是相對克服了八○年婚姻法的粗放型技術缺陷,實現了一定程度的具體和細密,增強了可操作性;三是在制度設計上體現了男女平等,保護「弱者」,增進家庭職能、有利家庭和睦穩定三項原則;四是兼顧了私法自治與公平公正,保護夫妻財產權利與保障交易安全的關系,較好地平衡了夫妻財產關系中可能引發的利益沖突;五是在立法上顯示出婚前財產、婚後共同財產、婚後個人財產、約定財產、約定不明財產、未列舉的模糊財產等多元財產形式,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反映了夫妻財產構成和動態運行的復雜性,切合社會生活實際。
新婚姻法關於婚前財產的規定!
「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在雙方結婚8年後即作為共有財產」的說法早已成為過去。
自從新的婚姻法頒布實施後,法律已明確地對夫妻雙方婚前個人財產作了詳細的規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均屬於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而逐漸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為婚前財產權屬辦理公證,已沒有必要。
但現在仍經常有當事人要求對婚前財產辦理公證,證明屬於個人所有,象這種情況,我們都只是提醒當事人保存好證明該財產屬於婚前財產的證據,不需公證,不過如果婚前本來就是共同出資購房,那麼還是要辦理財產約定公證後才能屬於夫妻共有。
我國法律規定婚姻從登記之日產生效力,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即使沒有舉行儀式,在此期間購房,如果是一方出資,還是辦理夫妻財產約定的公證才是出資方個人的財產。
根據2001 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屬於個人財產。
2001 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比如,婚前個人按揭買下的房產,即使婚後共同還貸,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沒有約定,在分割時當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共同還貸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額予以退還。房產增值的部分,當然由所有者享有。這應當是原則。法官當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困難的一方判決所有者予以幫助、補償。但是這並不是對共同財產的分割。
如果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而此時子女已經結婚,父母希望出資所購房屬於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並不享有權利,那麼要在購房前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將購房所需資金贈與自己的子女個人所有,然後子女以此資金購房才屬於子女個人所有。(不過子女必須舉證,證明購房資金全部是由父母贈與無配偶出資)。
或者父母購房時就以自己為產權人,然後通過贈與或者遺囑的方式指定贈與子女個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繼承後屬於子女個人所有。
相信經過上面的講解,好多朋友明白了新婚姻法中關於婚前財產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能更准確的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在我國,當事人就離婚達成一致意見,就子女撫養、財產等作出適當處理,需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第2條第1款的規定,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步驟如下:
1. 申請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8月8日)的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薄、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申明如下內容:第一,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第二,子女由何方撫養,撫養費的數額、給付的方法和期限。第三,各項財產的歸屬、數量和價值。第四,各項債務的清償責任。第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第六,離婚後一方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方法及期限等。
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北京地區要求離婚雙方各自提供2寸單人照片2張)。
由於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提出離婚申請的當事人應當認真填寫《離婚申請書》並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
2. 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離婚申請進行嚴格的審查。審查內容除對《婚姻法》第31條規定的離婚的條件認真地進行審查外,還須對當事人的收入、財產以及子女狀況等進行詳細的調查與核實,以達到保障離婚協議的真實、自願與公平。
3. 批准
通過審查,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對於符合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夫妻關系解除。離婚證同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並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婚姻登記條例》對此未作規定。

② 新婚姻法房產分割

婚姻法明確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該不動產判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即婚前是由男方付的首付,無論房產證上是否是兩個人的名字,在離婚後法院只支持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剩餘首付部分為首付人所有。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姻房產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③ 關於婚姻房產問題!

如果不想損失,就不要用別人的名字買房子。
你用別人的名字買房子,而且是婚前買房,這個房子就是別人的房子。最後的結果是,要麼是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要麼是別人的婚前個人財產,你的首付款,只是借款給對方。
你可以寫《借名買房協議》,說明房子出資是你的,房子也是你的,只是用了對方的名字。你看看,對方會不會簽這份合同。
你也可以寫《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婚前購買的這套房子,由你出資,你老婆出名字,這套房子歸你所有,你老婆一毛錢也沒有。你看看,人家會不會和你結婚。
怎麼做都是不合適的。沒有合適的辦法教你。

④ 婚姻法房產共有的情形有哪幾種

一、戀愛期間合夥買房。

二、婚前買房,婚後辦產權證,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三、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特別是一方出資,另一方未出資的情況。

四、婚前一方購置的房產,婚後再售如何認定財產權屬。

⑤ 婚姻和房產問題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家庭所有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由於房屋是你們在婚姻期間買的,如果離婚她是肯定有權利分走一半的,最好的辦法就是維系婚姻關系,可以和妻子再商量,分析利弊,而且看你的態度是對妻子不滿已久,你平時的情緒是會影響到她的,盡管你說你滿足她諸多要求,但是有些情緒、不滿你也是對她有所發泄,雙方都有問題,。你會考慮到孩子的情況,他也會,所以平靜下來,好好商量。

⑥ 婚姻房產問題

1.房產證滿五年並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購房者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對於這個「唯一」的解釋需要注意,「唯一」一般是指業主在該省份內,登記在房屋權屬登記系統里的只有這一套房子,但是現在有的限購城市是以家庭為單位「唯一」,這一點需要根據所屬地區了解。 2.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根據以上規定,該房產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 3.房產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將孩子的名字放到房產證上,離婚後女方屬於孩子的直接撫養人,但是房產還是屬於男方和孩子的,女方只能作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上,需要區分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男女雙方協商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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