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共益房產
A. 丹城鎮重興村公益崗名單2020年有沒有
應該是有的吧工人名單上面是有的有
B.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的小產權房問題
拆遷補償應該可以和你買地的村委會協商,不知道你的房子有沒有辦理房產證等相關證件。如果沒有我看還是有一定的難度的。還有教育局的批文只是對你辦教育是否能不能辦的一個證明,拆遷是屬於土地和房產的相關部門負責。不能混為一團的。建議找當地律師去實地看看找點相關證據。
C. 如何熱衷慈善,關注倫理道德
根據歷史學家的說法,「在古代或中世紀,沒有一個猶太學者致力於對經濟事實和傾向做詳盡的解釋……沒有一個猶太人曾寫下過關於經濟行程的著作」。
為什麼被稱為全球第一商人的猶太人這么忌諱談到經商的問題,而他們又總是在奮力爭取商業的成功,同時也在被認可的行為准則和道德規范的邊緣活動,而他們的財富又引來了這么多人的爭議呢?
通過前面的分析,猶太商人在經營中的一些謀略、商法和反映這些經營理念的小故事,我們會發現,在猶太人的商業活動中並不是沒有規則的。比如說他們的契約精神,一旦訂立了契約就會嚴格遵守,這樣既能使經營活動有序地進行,同時也避免了很多以後的糾紛和麻煩。正是由於這些規則的存在,才使得猶太人在他們活動的每一個地域范圍內取得了經營上的成功,積聚了巨大的財富,贏得世界商人的美譽。
猶太商人重視規則和法律,但又總是在規則和法律的范圍之內的邊緣上活動。他們既遵守了規則,又最大限度地利用這些規則。對於這一點的一個普遍說法是猶太商人善於利用法律的空子。
「雞蛋再硬也打得碎」。原因是無論如何,再密的雞蛋殼總是有縫隙的。
可見,世上並沒有十全十美的事。
猶太人衡量事物的標準是64分就算及格,100分為滿分。而實際上得滿分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夠及格的事物倒是不少。對於法律,也是如此。全國各地的法規或世界各國的法律,幾乎沒有能達到100分的最高水平。就連法律最為健全的法制國家,法律漏洞也不少。時常有人鑽法律空子,干盡壞事卻逍遙法外。滿100分的法律沒有,僅達64分的要求一定不少。想經商賺錢的人,不可能不去熟讀有關的法律。在本國經商的人,必須熟知自己國家的法律;在外國經商的人,必須熟讀所駐國的商業法規及有關的法律,相信一定能在人為的法規中找出漏洞,找出賺錢的方便之門,或者找出從事某項企業有利的規章。
在猶太人的商法中,有一條是不要受太多的束縛,敢於「創新」。各國的法律、條文太多,對商人來說,束縛太多,並不利於賺錢。在商人看來,約束越少越便於賺大錢!如何才能擺脫法律的約束,而又不受其懲罰呢?惟一的辦法是尋找法律的漏洞。
世界上所有的東西都不是完美的,更何況是人為的法律。完全健全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所以,只要你仔細研究,認真尋找,一定會找出不少的漏洞。這些漏洞對商人是絕對有好處的,它能使熟諳於法律的商人們既乘法律漏洞走方便之門,又藉助法律維護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真是一箭雙雕,一舉兩得。政府奈何不了他,不得不保護其利益,而他們卻遨遊於法律之中,充分享受法律規定的權利而逃避一定的義務。
猶太人認為,沒有熟讀法律的商人不是個成功的商人。他賺不了大錢!
因為任何賺大錢者,是遵守不了法律的,他們太精明了。現有的法律無法束縛他們。老老實實地遵循法律條文、肯定是個頭腦守舊、不懂變通的古板的人,這種人不可能成為出色的商人。不讀法律,不懂法律的人根本不是商人,因為連法律都不懂,是不知道能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的。而商場上,利益侵犯是常事,所以這種人在初次交手中,就將被「吃」掉了。商場如戰場,這種人在戰場上是必敗無疑的,所以,不懂法律的人不是商人。他連自己都無法保護,更別提利用法律賺錢!
利用法律賺錢,是猶太人的又一成功得意的經驗。猶太人對法律的鑽研是有一定的深度的。還記得那個有關「從身上割一磅肉」的故事嗎?夏洛克是要用法律來打敗對方。契約上寫明割一磅肉,可是狡猾的夏洛克卻也有疏忽之處,沒寫明一磅肉是不是帶血的,最後因為這一無足輕重的細節疏忽,不但沒有解成心頭之恨,反而打輸官司,斷送了全部財產。
這是一個有關契約漏洞和鑽其漏洞的例子。在國外經商的商人,熟知所在國的法律,是等於取得了一張王牌,只要再加上一定的技巧,那麼就勝券在握了!鑽外國法律的漏洞,是非常有益於賺錢的。法律越不健全的地方,鑽其漏洞就越容易。
上面說的是利用法律的一個極端的例子,但遵守法律是商業活動中一個起碼的准則,如果不懂法律或不熟悉法律,那麼經營中必定會遇到大問題,或是違反了法律的准則,或是由於疏漏雨造成損失。在這一點上,我們不能不再一次佩服猶太商人的精明。
但游移於規則與法律的邊緣的度在哪兒呢?利用法律和違規之間有無聯系呢?有這樣一個關於違規的例子。
早年,沃爾夫森借了1萬美元把一個廢鐵工場辦成了一個贏利很高的企業。到28歲時,沃爾夫森的財產第一次突破了百萬美元大關。1949年他以210萬美元的價格買下了首都運輸公司,隨後沃爾夫森決定收購一個真正的大公司——蒙哥馬利·沃爾夫森公司。它在休厄爾·埃弗里的領導下,穩守著3億美元的閑置資產過日子。沃爾夫森的想法遭到埃弗里的拒絕,沃爾夫森在這場代理人之戰中敗下陣來。
沃爾夫森買下其他公司的股份(他一度是美國汽車公司的最大股東)之後,把主要力量投入興辦梅里特一查普曼和斯科特公司。這家公司被有些金融觀察家認作是聯合大企業之父,包羅了造船、建築、化工和發放貸款等方面的業務。公司的銷售總額達到5億美元左右,但這些性質各異的要素從來沒有真正成為一個整體,公司留下的是一條飄忽不定的經營軌跡。
在所有的收購和交易活動中,沃爾夫森常常同證券交易委員會發生抵觸。
該委員會訴諸法律,並獲得了針對他在出售自己的美國汽車公司股票時所做的虛假聲明的法院強制令,這個聲明曾使人誤解。證券交易委員會還以類似的理由就他在梅里特一普曼公司股票上的交易訴諸法律。沃爾夫森被裁定犯有偽證罪和圖謀妨礙司法罪。
沃爾夫森的交易始終處在這個或那個管理機構的審視之下。有一次他抱怨說,「像我這樣受到這么多調查委員會調查的企業家,在美國找不出第二個」。最後,在經營大陸實業公司——一家由他控制的公司的未記名股票交易時,言語不檢點終於把他推上了同證券交易委員會嚴重對抗的位置。這個管理機構面對日益增多的白領金融犯罪活動,正想開創一個懲處搞歪門邪道的金融家的先例。沃爾夫森是一個適當的人選:知名度高,受人尊敬,具有盡人皆知的金融權力。
在一份非同尋常的起訴書(這樣一種行為被歸人范疇也許還是第一次)中,證券交易委員會指控說,正當沃爾夫森出售未記名股票的時候。大陸公司發布了有利於他的新聞稿,聲稱公司已批准生產一種煙霧閥。換言之,沃爾夫森在發布股票行情看漲的消息,同時從中漁利。沃爾夫森反駁說,政府在捕風捉影小題大做,他的這種做法只是一種技術犯規。
而且他本人是無辜的,因為他只是按照他的班子和顧問們的意見行動。這一訴訟由合眾國代理人羅伯特·摩根索提出起訴。沃爾夫森所作的辯護,即:他是公開地和光明磊落地進行這次股票出售的,他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通過國外替手帳戶進行出售的以及他甚至把這次出售向證券交易委員會報告過等等,都被駁回。最後,判定有罪,判處監禁1年。
到這個時候,梅里特一普曼和斯科特公司已在清算之中,他的企業帝國的其他部分也土崩瓦解。10年的股東訴訟和同政府打官司耗費了他幾百萬美元以及他的健康,最後還有他的自由。1969年春的一天,沃爾夫森因為在金融方面幹了像在人行道上吐痰之類的事情而鋃鐺入獄。至此,這個故事或許可以結束了。
然而,這還不是故事的結局,因為沃爾夫森在倒下時還掀翻了美國最高法院中的一個「猶太人席位」。
沃爾夫森在其事業順遂的年月里自然結下許多有權勢的朋友,其中特別是林頓·約翰遜和阿巴·福塔斯兩人。確實,在獄前不久沃爾夫森還吹噓過,他本來可以獲得總統特赦,這是「某個像任何人一樣接近」約翰遜總統的人向他提出來的。
沃爾夫森認為自己是精明、機靈、有良好的關系和影響力的,他的同伴也同意這種看法。然而,他卻越出了法律的界限,雖然只是那麼一點點,逾越了被認可的行為准則,使他的生涯在最高點上中止了,最後鋃鐺入獄。當然,沃爾夫森只能代表他自己,在猶太商人中,大部分人一直在恪守著法律和規則,雖然他們中的很多人在法律的邊緣冒險。這其中也有很大一部分和猶太人的歷史不無關聯。猶太人是一個流浪的民族,他們不能不在客居的環境中謀求生存,所以一方面,他們在主流文化和偏見歧途的夾縫中利用一切求得生存;另一方面,他們奉信譽為第一,因為每一個猶太個體的行為都會影響到整個猶太群體的形象和聲譽。這也許正是猶太商人重視契約、信守諾言、遵守時間的一個原因。
猶太商人在這方面的又一體現是做不漏稅的商人。要說起世界上的富人,猶太人是屬於首富無疑。猶太人在歐洲、美洲、亞洲……到處都有龐大的財產,按這些財產來收稅必然是一筆可觀的數目。好奇的讀者一定會問:「猶太人是不是也偷稅漏稅?」這句話要是被猶太人聽見了,他們一定會認為這是對他們的侮辱。他們又一句經商格言是「絕不漏稅」。
那麼,為什麼猶太人擁有世界上最多的財富,卻比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商人都重視交稅呢?原來,猶太人有一套他們自己的觀點,他們認為,納稅是和國家簽訂的「契約」,不論發生任何問題,都要履行契約。誰逃稅,誰就是違背了和國家所簽的契約。而違背「神聖」的契約,對猶太人來說是不可容忍的。
猶太民族是個流浪民族,沒有國家這個根,走到哪兒都要受人欺侮。受迫害的猶太人,必須處處小心保護自己。他們保證向國家納稅,無疑是為自己取得居住國國籍、受人尊重而交的學費。幾百年來,他們能在別人國家長期居住下去,並且賺得比本國國民更多的金錢,這其中的一部分功勞要歸於「決不漏稅」帶來的效應。
但是,猶太人「決不漏稅」並不意味著他們輕易地就交出不必要的稅款。
也就是說,他們絕對不會被人任意征稅的。這是由他們精明的經商頭腦決定的。猶太商人在做一筆生意之前,總是要首先經過仔細考慮,是否劃得來,先大概算出除去稅錢以外,他們能獲得多少純利潤。一般商人在算利潤時,總是把稅金算在裡面。例如,一個中國人說他獲利30萬,那其中一定包括稅金在內。而猶太人的利潤則是除掉稅錢的凈利。「我想在這場交易中,賺10萬美元的利潤。」當猶太人這樣說時,他所講的10萬美元利潤中,絕對不包括稅金。那麼如果稅錢為利潤的50%時,猶太人就必須賺取中國人所說的20萬美元的利潤了。如果說在「決不漏稅」上,猶太人有股「傻」勁,那麼計算除去稅錢的利潤,這實在是太合乎猶太人精打細算的風格了。
其實說決不漏稅的猶太人傻,也不合乎道理,下面來看這個例子。
某國人到海外旅行,由外地回來時,暗帶鑽石,企圖不通過納稅入境,結果被海關查出扣留,幾乎遭受沒收的損失。猶太人聽到這種情況時,大為驚奇,何不依法納稅,堂堂正正入境?鑽石的輸出費,一般最多不會超過7%,如果照章納稅,堂堂正正地進入國境,那在國內再把鑽石出賣時,只要設法提價7%就可以了,這樣簡單的數學計算誰不會,可見,猶太人的依法納稅實在是一個明智之舉。
事實上,猶太人表現出來的並不僅僅是明智。因為他們也知道,依法納稅而不漏稅,這也需要一筆很大的稅款。要是可能,誰不願意自己多賺點錢。
少交點稅。為了減輕「稅金」,猶太人不像一般「聰明」人那樣去逃稅,而是想出其他絕妙的為自己減稅的辦法。
由於猶太商人的歷史文化傳承,使得猶太商人在經營中有這樣一些道德准則。比如說重視群體,給予其他猶太人可能的幫助,樂於公益慈善事業等。
全球2600多萬猶太人,雖然不個個都是富翁,但是至少你不會見到有流落街頭、靠乞討為生的猶太人。只要你是猶太人,哪怕身無分文來到異國他鄉,只要當地有猶太人組織,只要你找到他們,你的吃飯住宿問題就立刻會得到解決。然而猶太人幫助他人並不是簡單的救濟。猶太人的精明之處在於,他們很快就會找一個願意幫助落難者的猶太商人。這個商人怎麼幫助自己的同胞呢?他的方法很妙,假如這是一個鞋商,他就對落難的同胞說,我的鞋店目前只在西邊發展,這座城市的東面還沒有分店,你就到東面開分店吧,我借錢給你去租店鋪,貨我也先提供給你,等你賣掉了鞋,賺到了錢再連本帶利還給我。你站住腳了(這應該沒問題,我會幫你站住腳),我就是你的長期供貨商。這種幫助人的方法是精明的,也只有猶太人能將它作為一個傳統長期堅持不懈。即使在幫助落難同胞時,他們也會動起腦筋來怎樣既幫助了同胞,又幫助了自己。這樣猶太人就不但幫助了落難者自立,同時又擴張了自己的生意。也正因為這種幫助人的模式對提供幫助者本身是有利的,所以這種慈善行為才能長期持久地延續下來。
我們可以看到,在現代的經營活動中,商業倫理是一個越來越被提及和重視的詞,因為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社會對於企業和經營的期望升值了,也許僅僅是達到法律的標准已經不被社會認可,已不能達到經營中所追求的利益。那麼在合法經營謀求利益和商業倫理之間又怎樣來平衡呢?
讓我們先來看看學術理論界對於這個問題的探討。
經濟倫理在西方是一個意義相當寬泛的用語,泛指人類經濟活動的一切倫理道德方面,其范圍涵蓋了生產、分配、交換與消費這一經濟運作的全過程,其問題既涉及微觀層面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更涉及中觀的企業組織和宏觀的政治經濟體制。西方對經濟倫理的關注從一開始就沒有局限於純理論層面,而是面向實踐,試圖把握、分析和解決經濟活動中現實的倫理道德問題,進而提高經濟決策和行動的倫理質量。
現代西方經濟倫理運動發端於20世紀60年代,當時一些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肆意污染環境、忽視安全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這些不道德行為經媒體曝光後,引起了公眾的強烈反響,並在全社會引發了一場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這一運動和當時興起的民權運動、女權主義運動、環境保護運動等遙相呼應,極大地喚醒了社會公眾的權利意識,動搖了他們對所謂合道德性的信念。
六七十年代爆發的形形色色的企業丑聞也引起了學術界的廣泛關注,特別是在水門事件後,華爾街的非法股票交易、一些大企業的非法政治捐款甚至向政府工作人員行賄等愈演愈烈,這促使學者們思考一些重大的經濟倫理問題,如經濟活動的道德內涵、經濟立法的道德基礎、企業的社會責任與道德地位、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的倫理辯護、利潤最大化原則的合理性及其限度、價值觀念和道德風氣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等等。對這些問題的探討使許多長期占統治地位的觀念受到挑戰,如關於經濟與道德無關、經濟活動只遵循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的觀念,關於法律和市場萬能的觀念,關於企業只對其所有者和投資者負責、而不是對其所有的利害相關者負責的觀念,關於經濟學研究要保持價值中立的觀念。
在八九十年代,經濟倫理學逐漸發展成為一門學科,1997年,著名的布萊克威爾出版公司出版了《經濟倫理學網路辭典》,標志著經濟倫理學成為學術界公認的相對獨立的研究領域。對經濟倫理問題的討論不僅改變了傳統倫理學的問題領域,而且對主流經濟學也產生了很大觸動。
在西方經濟倫理運動的演進過程中,企業界無疑扮演了核心的角色。20世紀80年代,大多數西方企業開始明確企業的價值觀、信條和使命,制訂企業經營管理守則和行為規范,對企業管理人員和一般員工進行倫理道德培訓,建立企業倫理官員和倫理辦公室制度。1988年,由各大公司總裁組成的美國企業圓桌委員會把企業良好的倫理道德風氣看做是首要的企業資產,並以此促進美國企業界的觀念變革。進入90年代之後,西方一些著名的大企業包括波音、摩托羅拉、惠普、殼牌、賓士、菲利普等都花大力氣進行企業倫理建設。1994年,歐美日三方企業界領袖在瑞士通過了《康克斯圓桌委員會商務原則》,呼籲全球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本著「共生」和「人類尊嚴」的理念,處理好企業與其雇員、客戶、競爭對手、所有人或投資者、供應商以及所在社區的關系,積極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能僅僅依靠法律和市場的力量去規范企業活動。這一原則為企業經營管理提供了倫理道德上的重要參考。
近年來,西方各國的政府和民間機構在推動經濟倫理建設方面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一些民間組織如美國的倫理資源中心、歐洲經濟倫理網路、英國的威爾士親王企業領袖論壇、瑞士的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則經常就一些經濟倫理問題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討論,使經濟倫理運動不斷向縱深發展。
其實在對待這個問題上,猶太商人自古就有他們自己的一套理念和處世哲學,這與我們現在提倡的企業倫理經營在某些地方有著共通之處。在他們看來,講求經營中的誠信是為以後的經營活動贏得資本。以謀求以後的生存和更大的發展。在他們看來,以善為本是經營中一大要則。本書所介紹的眾多猶太巨商的成功歷程,也許大家都會注意到,他們有一個共同舉措,即在發財致富中。注重解囊做各種善事和公益事業。
猶太商人如此樂於做善事,其實也是一種生意經。他們大量的捐資為所在地興辦公益事業,會贏得當地政府的好感,對他們開展各種經營十分有利。有些猶太富商由於對所在國的公益事業有重大義舉,獲得了國王的封爵,如羅思柴爾德家族有人被英王授予勛爵爵位:有些猶太商人還獲得當地政府給予優惠條件開發房地產、礦山,修建鐵路等,賺錢的路子從中得到拓寬。
猶太商人熱心捐款辦公益事業,除了民族的道德傳統以外,這還是一種營銷策略,為企業提高知名度,擴大影響,博取消費者的好感,起到重大作用,對企業鞏固已佔有市場及今後擴大市場佔有率將會產生作用。這種營銷策略已廣為人知和廣為企業所應用,猶太商人高明之處在於100多年前已率先採用。
此外,猶太商人的經營策略把「以善為本」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除了與其民族的歷史背景有關外,也是一種促銷的好辦法。人是群居動物,人與人關系的運用,對事業的影響很大,政治因得人而昌,失人而亡。企業因供應的商品或服務為人所歡迎面發財。可見,一切都離不開人。猶太商人明白這個道理,在一切經營活動中,與人為善,把人與人的關系處理好,成為他們成功與致富的秘訣。猶太商人的處世之道,是根據人類內心深處所潛藏的慾望予以利用。他們認為,人類的內心都有被人注目、受人重視。被人容納的願望。所以,與人相處一定要記住這一點。不管是對長官、同事、下屬或顧客、朋友及家人,要做到讓他們知道你在關心他們的一切願望。要實現這一目的的辦法,是用善意的、親切的、溫和的態度與人交往。那麼,對方也會以此相報,這豈不是達到了和諧相處嗎?有了和諧相處的環境和氣氛,相互之間就好商量和合作,做生意的條件也容易達成,這就是和氣生財的道理所在。
猶太商人還認為,不能與人和諧相處,不能容納別人的缺點和短處,是一個人乃至一個企業失敗的根源。你以蔑視無情的態度對人,即使對方不是與你針鋒相對,亦會對你敬而遠之。這樣,你會失去支持者或合作者,失去廣大的顧客,你的生意便會成為無源之水了。
在現代社會的企業經營中,遵守規則,重視倫理道德是社會對於一個企業經營認可的一大標准,也是企業謀求長遠發展必須關注的方面。所以我們說,現代經營進入了一個倫理經營的時代。這也是企業管理的一種軟化趨勢。
倫理經營,即符合社會倫理文化地從事企業各項活動。
D. 求學問,勤職業,律己則不苟,遇人則誠款,同心協力,以興起各種公益之事業,使國家利權翻譯是什麼
求學問,勤勞職業,要求自己是不能隨便,遇人就忠誠,同心協力,以興建各種公益的事業,使國家獲得權利和利益。
E. 為什麼要熱衷慈善,關注倫理道德
根據歷史學家的說法,「在古代或中世紀,沒有一個猶太學者致力於對經濟事實和傾向做詳盡的解釋……沒有一個猶太人曾寫下過關於經濟行程的著作」。
為什麼被稱為全球第一商人的猶太人這么忌諱談到經商的問題,而他們又總是在奮力爭取商業的成功,同時也在被認可的行為准則和道德規范的邊緣活動,而他們的財富又引來了這么多人的爭議呢?
通過前面的分析,猶太商人在經營中的一些謀略、商法和反映這些經營理念的小故事,我們會發現,在猶太人的商業活動中並不是沒有規則的。比如說他們的契約精神,一旦訂立了契約就會嚴格遵守,這樣既能使經營活動有序地進行,同時也避免了很多以後的糾紛和麻煩。正是由於這些規則的存在,才使得猶太人在他們活動的每一個地域范圍內取得了經營上的成功,積聚了巨大的財富,贏得世界商人的美譽。
猶太商人重視規則和法律,但又總是在規則和法律的范圍之內的邊緣上活動。他們既遵守了規則,又最大限度地利用這些規則。對於這一點的一個普遍說法是猶太商人善於利用法律的空子。
「雞蛋再硬也打得碎」。原因是無論如何,再密的雞蛋殼總是有縫隙的。
可見,世上並沒有十全十美的事。
猶太人衡量事物的標準是64分就算及格,100分為滿分。而實際上得滿分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夠及格的事物倒是不少。對於法律,也是如此。全國各地的法規或世界各國的法律,幾乎沒有能達到100分的最高水平。就連法律最為健全的法制國家,法律漏洞也不少。時常有人鑽法律空子,干盡壞事卻逍遙法外。滿100分的法律沒有,僅達64分的要求一定不少。想經商賺錢的人,不可能不去熟讀有關的法律。在本國經商的人,必須熟知自己國家的法律;在外國經商的人,必須熟讀所駐國的商業法規及有關的法律,相信一定能在人為的法規中找出漏洞,找出賺錢的方便之門,或者找出從事某項企業有利的規章。
在猶太人的商法中,有一條是不要受太多的束縛,敢於「創新」。各國的法律、條文太多,對商人來說,束縛太多,並不利於賺錢。在商人看來,約束越少越便於賺大錢!如何才能擺脫法律的約束,而又不受其懲罰呢?惟一的辦法是尋找法律的漏洞。
世界上所有的東西都不是完美的,更何況是人為的法律。完全健全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所以,只要你仔細研究,認真尋找,一定會找出不少的漏洞。這些漏洞對商人是絕對有好處的,它能使熟諳於法律的商人們既乘法律漏洞走方便之門,又藉助法律維護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真是一箭雙雕,一舉兩得。政府奈何不了他,不得不保護其利益,而他們卻遨遊於法律之中,充分享受法律規定的權利而逃避一定的義務。
猶太人認為,沒有熟讀法律的商人不是個成功的商人。他賺不了大錢!
因為任何賺大錢者,是遵守不了法律的,他們太精明了。現有的法律無法束縛他們。老老實實地遵循法律條文、肯定是個頭腦守舊、不懂變通的古板的人,這種人不可能成為出色的商人。不讀法律,不懂法律的人根本不是商人,因為連法律都不懂,是不知道能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的。而商場上,利益侵犯是常事,所以這種人在初次交手中,就將被「吃」掉了。商場如戰場,這種人在戰場上是必敗無疑的,所以,不懂法律的人不是商人。他連自己都無法保護,更別提利用法律賺錢!
利用法律賺錢,是猶太人的又一成功得意的經驗。猶太人對法律的鑽研是有一定的深度的。還記得那個有關「從身上割一磅肉」的故事嗎?夏洛克是要用法律來打敗對方。契約上寫明割一磅肉,可是狡猾的夏洛克卻也有疏忽之處,沒寫明一磅肉是不是帶血的,最後因為這一無足輕重的細節疏忽,不但沒有解成心頭之恨,反而打輸官司,斷送了全部財產。
這是一個有關契約漏洞和鑽其漏洞的例子。在國外經商的商人,熟知所在國的法律,是等於取得了一張王牌,只要再加上一定的技巧,那麼就勝券在握了!鑽外國法律的漏洞,是非常有益於賺錢的。法律越不健全的地方,鑽其漏洞就越容易。
上面說的是利用法律的一個極端的例子,但遵守法律是商業活動中一個起碼的准則,如果不懂法律或不熟悉法律,那麼經營中必定會遇到大問題,或是違反了法律的准則,或是由於疏漏雨造成損失。在這一點上,我們不能不再一次佩服猶太商人的精明。
但游移於規則與法律的邊緣的度在哪兒呢?利用法律和違規之間有無聯系呢?有這樣一個關於違規的例子。
早年,沃爾夫森借了1萬美元把一個廢鐵工場辦成了一個贏利很高的企業。到28歲時,沃爾夫森的財產第一次突破了百萬美元大關。1949年他以210萬美元的價格買下了首都運輸公司,隨後沃爾夫森決定收購一個真正的大公司——蒙哥馬利·沃爾夫森公司。它在休厄爾·埃弗里的領導下,穩守著3億美元的閑置資產過日子。沃爾夫森的想法遭到埃弗里的拒絕,沃爾夫森在這場代理人之戰中敗下陣來。
沃爾夫森買下其他公司的股份(他一度是美國汽車公司的最大股東)之後,把主要力量投入興辦梅里特一查普曼和斯科特公司。這家公司被有些金融觀察家認作是聯合大企業之父,包羅了造船、建築、化工和發放貸款等方面的業務。公司的銷售總額達到5億美元左右,但這些性質各異的要素從來沒有真正成為一個整體,公司留下的是一條飄忽不定的經營軌跡。
在所有的收購和交易活動中,沃爾夫森常常同證券交易委員會發生抵觸。
該委員會訴諸法律,並獲得了針對他在出售自己的美國汽車公司股票時所做的虛假聲明的法院強制令,這個聲明曾使人誤解。證券交易委員會還以類似的理由就他在梅里特一普曼公司股票上的交易訴諸法律。沃爾夫森被裁定犯有偽證罪和圖謀妨礙司法罪。
沃爾夫森的交易始終處在這個或那個管理機構的審視之下。有一次他抱怨說,「像我這樣受到這么多調查委員會調查的企業家,在美國找不出第二個」。最後,在經營大陸實業公司——一家由他控制的公司的未記名股票交易時,言語不檢點終於把他推上了同證券交易委員會嚴重對抗的位置。這個管理機構面對日益增多的白領金融犯罪活動,正想開創一個懲處搞歪門邪道的金融家的先例。沃爾夫森是一個適當的人選:知名度高,受人尊敬,具有盡人皆知的金融權力。
在一份非同尋常的起訴書(這樣一種行為被歸人范疇也許還是第一次)中,證券交易委員會指控說,正當沃爾夫森出售未記名股票的時候。大陸公司發布了有利於他的新聞稿,聲稱公司已批准生產一種煙霧閥。換言之,沃爾夫森在發布股票行情看漲的消息,同時從中漁利。沃爾夫森反駁說,政府在捕風捉影小題大做,他的這種做法只是一種技術犯規。
而且他本人是無辜的,因為他只是按照他的班子和顧問們的意見行動。這一訴訟由合眾國代理人羅伯特·摩根索提出起訴。沃爾夫森所作的辯護,即:他是公開地和光明磊落地進行這次股票出售的,他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通過國外替手帳戶進行出售的以及他甚至把這次出售向證券交易委員會報告過等等,都被駁回。最後,判定有罪,判處監禁1年。
到這個時候,梅里特一普曼和斯科特公司已在清算之中,他的企業帝國的其他部分也土崩瓦解。10年的股東訴訟和同政府打官司耗費了他幾百萬美元以及他的健康,最後還有他的自由。1969年春的一天,沃爾夫森因為在金融方面幹了像在人行道上吐痰之類的事情而鋃鐺入獄。至此,這個故事或許可以結束了。
然而,這還不是故事的結局,因為沃爾夫森在倒下時還掀翻了美國最高法院中的一個「猶太人席位」。
沃爾夫森在其事業順遂的年月里自然結下許多有權勢的朋友,其中特別是林頓·約翰遜和阿巴·福塔斯兩人。確實,在獄前不久沃爾夫森還吹噓過,他本來可以獲得總統特赦,這是「某個像任何人一樣接近」約翰遜總統的人向他提出來的。
沃爾夫森認為自己是精明、機靈、有良好的關系和影響力的,他的同伴也同意這種看法。然而,他卻越出了法律的界限,雖然只是那麼一點點,逾越了被認可的行為准則,使他的生涯在最高點上中止了,最後鋃鐺入獄。當然,沃爾夫森只能代表他自己,在猶太商人中,大部分人一直在恪守著法律和規則,雖然他們中的很多人在法律的邊緣冒險。這其中也有很大一部分和猶太人的歷史不無關聯。猶太人是一個流浪的民族,他們不能不在客居的環境中謀求生存,所以一方面,他們在主流文化和偏見歧途的夾縫中利用一切求得生存;另一方面,他們奉信譽為第一,因為每一個猶太個體的行為都會影響到整個猶太群體的形象和聲譽。這也許正是猶太商人重視契約、信守諾言、遵守時間的一個原因。
猶太商人在這方面的又一體現是做不漏稅的商人。要說起世界上的富人,猶太人是屬於首富無疑。猶太人在歐洲、美洲、亞洲……到處都有龐大的財產,按這些財產來收稅必然是一筆可觀的數目。好奇的讀者一定會問:「猶太人是不是也偷稅漏稅?」這句話要是被猶太人聽見了,他們一定會認為這是對他們的侮辱。他們又一句經商格言是「絕不漏稅」。
那麼,為什麼猶太人擁有世界上最多的財富,卻比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商人都重視交稅呢?原來,猶太人有一套他們自己的觀點,他們認為,納稅是和國家簽訂的「契約」,不論發生任何問題,都要履行契約。誰逃稅,誰就是違背了和國家所簽的契約。而違背「神聖」的契約,對猶太人來說是不可容忍的。
猶太民族是個流浪民族,沒有國家這個根,走到哪兒都要受人欺侮。受迫害的猶太人,必須處處小心保護自己。他們保證向國家納稅,無疑是為自己取得居住國國籍、受人尊重而交的學費。幾百年來,他們能在別人國家長期居住下去,並且賺得比本國國民更多的金錢,這其中的一部分功勞要歸於「決不漏稅」帶來的效應。
但是,猶太人「決不漏稅」並不意味著他們輕易地就交出不必要的稅款。
也就是說,他們絕對不會被人任意征稅的。這是由他們精明的經商頭腦決定的。猶太商人在做一筆生意之前,總是要首先經過仔細考慮,是否劃得來,先大概算出除去稅錢以外,他們能獲得多少純利潤。一般商人在算利潤時,總是把稅金算在裡面。例如,一個中國人說他獲利30萬,那其中一定包括稅金在內。而猶太人的利潤則是除掉稅錢的凈利。「我想在這場交易中,賺10萬美元的利潤。」當猶太人這樣說時,他所講的10萬美元利潤中,絕對不包括稅金。那麼如果稅錢為利潤的50%時,猶太人就必須賺取中國人所說的20萬美元的利潤了。如果說在「決不漏稅」上,猶太人有股「傻」勁,那麼計算除去稅錢的利潤,這實在是太合乎猶太人精打細算的風格了。
其實說決不漏稅的猶太人傻,也不合乎道理,下面來看這個例子。
某國人到海外旅行,由外地回來時,暗帶鑽石,企圖不通過納稅入境,結果被海關查出扣留,幾乎遭受沒收的損失。猶太人聽到這種情況時,大為驚奇,何不依法納稅,堂堂正正入境?鑽石的輸出費,一般最多不會超過7%,如果照章納稅,堂堂正正地進入國境,那在國內再把鑽石出賣時,只要設法提價7%就可以了,這樣簡單的數學計算誰不會,可見,猶太人的依法納稅實在是一個明智之舉。
事實上,猶太人表現出來的並不僅僅是明智。因為他們也知道,依法納稅而不漏稅,這也需要一筆很大的稅款。要是可能,誰不願意自己多賺點錢。
少交點稅。為了減輕「稅金」,猶太人不像一般「聰明」人那樣去逃稅,而是想出其他絕妙的為自己減稅的辦法。
由於猶太商人的歷史文化傳承,使得猶太商人在經營中有這樣一些道德准則。比如說重視群體,給予其他猶太人可能的幫助,樂於公益慈善事業等。
全球2600多萬猶太人,雖然不個個都是富翁,但是至少你不會見到有流落街頭、靠乞討為生的猶太人。只要你是猶太人,哪怕身無分文來到異國他鄉,只要當地有猶太人組織,只要你找到他們,你的吃飯住宿問題就立刻會得到解決。然而猶太人幫助他人並不是簡單的救濟。猶太人的精明之處在於,他們很快就會找一個願意幫助落難者的猶太商人。這個商人怎麼幫助自己的同胞呢?他的方法很妙,假如這是一個鞋商,他就對落難的同胞說,我的鞋店目前只在西邊發展,這座城市的東面還沒有分店,你就到東面開分店吧,我借錢給你去租店鋪,貨我也先提供給你,等你賣掉了鞋,賺到了錢再連本帶利還給我。你站住腳了(這應該沒問題,我會幫你站住腳),我就是你的長期供貨商。這種幫助人的方法是精明的,也只有猶太人能將它作為一個傳統長期堅持不懈。即使在幫助落難同胞時,他們也會動起腦筋來怎樣既幫助了同胞,又幫助了自己。這樣猶太人就不但幫助了落難者自立,同時又擴張了自己的生意。也正因為這種幫助人的模式對提供幫助者本身是有利的,所以這種慈善行為才能長期持久地延續下來。
我們可以看到,在現代的經營活動中,商業倫理是一個越來越被提及和重視的詞,因為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社會對於企業和經營的期望升值了,也許僅僅是達到法律的標准已經不被社會認可,已不能達到經營中所追求的利益。那麼在合法經營謀求利益和商業倫理之間又怎樣來平衡呢?
讓我們先來看看學術理論界對於這個問題的探討。
經濟倫理在西方是一個意義相當寬泛的用語,泛指人類經濟活動的一切倫理道德方面,其范圍涵蓋了生產、分配、交換與消費這一經濟運作的全過程,其問題既涉及微觀層面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更涉及中觀的企業組織和宏觀的政治經濟體制。西方對經濟倫理的關注從一開始就沒有局限於純理論層面,而是面向實踐,試圖把握、分析和解決經濟活動中現實的倫理道德問題,進而提高經濟決策和行動的倫理質量。
現代西方經濟倫理運動發端於20世紀60年代,當時一些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肆意污染環境、忽視安全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這些不道德行為經媒體曝光後,引起了公眾的強烈反響,並在全社會引發了一場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這一運動和當時興起的民權運動、女權主義運動、環境保護運動等遙相呼應,極大地喚醒了社會公眾的權利意識,動搖了他們對所謂合道德性的信念。
六七十年代爆發的形形色色的企業丑聞也引起了學術界的廣泛關注,特別是在水門事件後,華爾街的非法股票交易、一些大企業的非法政治捐款甚至向政府工作人員行賄等愈演愈烈,這促使學者們思考一些重大的經濟倫理問題,如經濟活動的道德內涵、經濟立法的道德基礎、企業的社會責任與道德地位、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的倫理辯護、利潤最大化原則的合理性及其限度、價值觀念和道德風氣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等等。對這些問題的探討使許多長期占統治地位的觀念受到挑戰,如關於經濟與道德無關、經濟活動只遵循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的觀念,關於法律和市場萬能的觀念,關於企業只對其所有者和投資者負責、而不是對其所有的利害相關者負責的觀念,關於經濟學研究要保持價值中立的觀念。
在八九十年代,經濟倫理學逐漸發展成為一門學科,1997年,著名的布萊克威爾出版公司出版了《經濟倫理學網路辭典》,標志著經濟倫理學成為學術界公認的相對獨立的研究領域。對經濟倫理問題的討論不僅改變了傳統倫理學的問題領域,而且對主流經濟學也產生了很大觸動。
在西方經濟倫理運動的演進過程中,企業界無疑扮演了核心的角色。20世紀80年代,大多數西方企業開始明確企業的價值觀、信條和使命,制訂企業經營管理守則和行為規范,對企業管理人員和一般員工進行倫理道德培訓,建立企業倫理官員和倫理辦公室制度。1988年,由各大公司總裁組成的美國企業圓桌委員會把企業良好的倫理道德風氣看做是首要的企業資產,並以此促進美國企業界的觀念變革。進入90年代之後,西方一些著名的大企業包括波音、摩托羅拉、惠普、殼牌、賓士、菲利普等都花大力氣進行企業倫理建設。1994年,歐美日三方企業界領袖在瑞士通過了《康克斯圓桌委員會商務原則》,呼籲全球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本著「共生」和「人類尊嚴」的理念,處理好企業與其雇員、客戶、競爭對手、所有人或投資者、供應商以及所在社區的關系,積極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能僅僅依靠法律和市場的力量去規范企業活動。這一原則為企業經營管理提供了倫理道德上的重要參考。
近年來,西方各國的政府和民間機構在推動經濟倫理建設方面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一些民間組織如美國的倫理資源中心、歐洲經濟倫理網路、英國的威爾士親王企業領袖論壇、瑞士的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則經常就一些經濟倫理問題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討論,使經濟倫理運動不斷向縱深發展。
其實在對待這個問題上,猶太商人自古就有他們自己的一套理念和處世哲學,這與我們現在提倡的企業倫理經營在某些地方有著共通之處。在他們看來,講求經營中的誠信是為以後的經營活動贏得資本。以謀求以後的生存和更大的發展。在他們看來,以善為本是經營中一大要則。本書所介紹的眾多猶太巨商的成功歷程,也許大家都會注意到,他們有一個共同舉措,即在發財致富中。注重解囊做各種善事和公益事業。
猶太商人如此樂於做善事,其實也是一種生意經。他們大量的捐資為所在地興辦公益事業,會贏得當地政府的好感,對他們開展各種經營十分有利。有些猶太富商由於對所在國的公益事業有重大義舉,獲得了國王的封爵,如羅思柴爾德家族有人被英王授予勛爵爵位:有些猶太商人還獲得當地政府給予優惠條件開發房地產、礦山,修建鐵路等,賺錢的路子從中得到拓寬。
猶太商人熱心捐款辦公益事業,除了民族的道德傳統以外,這還是一種營銷策略,為企業提高知名度,擴大影響,博取消費者的好感,起到重大作用,對企業鞏固已佔有市場及今後擴大市場佔有率將會產生作用。這種營銷策略已廣為人知和廣為企業所應用,猶太商人高明之處在於100多年前已率先採用。
此外,猶太商人的經營策略把「以善為本」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除了與其民族的歷史背景有關外,也是一種促銷的好辦法。人是群居動物,人與人關系的運用,對事業的影響很大,政治因得人而昌,失人而亡。企業因供應的商品或服務為人所歡迎面發財。可見,一切都離不開人。猶太商人明白這個道理,在一切經營活動中,與人為善,把人與人的關系處理好,成為他們成功與致富的秘訣。猶太商人的處世之道,是根據人類內心深處所潛藏的慾望予以利用。他們認為,人類的內心都有被人注目、受人重視。被人容納的願望。所以,與人相處一定要記住這一點。不管是對長官、同事、下屬或顧客、朋友及家人,要做到讓他們知道你在關心他們的一切願望。要實現這一目的的辦法,是用善意的、親切的、溫和的態度與人交往。那麼,對方也會以此相報,這豈不是達到了和諧相處嗎?有了和諧相處的環境和氣氛,相互之間就好商量和合作,做生意的條件也容易達成,這就是和氣生財的道理所在。
猶太商人還認為,不能與人和諧相處,不能容納別人的缺點和短處,是一個人乃至一個企業失敗的根源。你以蔑視無情的態度對人,即使對方不是與你針鋒相對,亦會對你敬而遠之。這樣,你會失去支持者或合作者,失去廣大的顧客,你的生意便會成為無源之水了。
在現代社會的企業經營中,遵守規則,重視倫理道德是社會對於一個企業經營認可的一大標准,也是企業謀求長遠發展必須關注的方面。所以我們說,現代經營進入了一個倫理經營的時代。這也是企業管理的一種軟化趨勢。
倫理經營,即符合社會倫理文化地從事企業各項活動。
F. 房地產開發公司破產債務清償順序,請賜教
破產企業的債務清償順序
1、有財產擔保的債務
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權
3、職工債權
4、納入社會統籌賬戶的社會保險和欠繳的稅款
5、普通債權
其中,如果在破產申請被法院受理後,與該公司簽訂的合同,未執行的,受理後雙方協商繼續執行,則發生的債權屬於共益債權;破產申請受理後,未履行完的可以申請解除合同,但是發生的損失屬於普通債權。
如果該公司以上簽訂的合同均沒有財產擔保,也不屬於共益債權的話,公司經清算後,財產首先清償的是破產費用,簡單來說就是清算發生的費用,訴訟費用等,然後是員工的工資及社保和稅金,剩下的財產才用來清償各種債務。
G. 企業破產後 之前抵押給銀行的房子屬於共益債務么
屬於破產的房子,
H. 破產了可以提前申請賣掉貸款買的房子嗎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並予以公告。 具體看:《企業破產法》 一般破產後賠償的順序是: 1、工人的工資福利等等 2、銀行的貸款 3、其他人的貸款(私人的,非股東) 4、破產的費用等。
可以。如果你已經還貸完了,可以正常交易。如果你還在還貸中,轉手的時候要向貸款的銀行申請提前還貸,把剩下的錢一次性還掉,再去房管局做抵押注銷,就可以過戶了。如果你沒有錢還完剩下沒還的貸款的錢的話,可以用買家的錢還貸,是要經過中介的保障金賬戶
I. 什麼是公益性建築
公益性建築是指那些非贏利性和具有社會效益性的項目建築物。一般分為: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園林綠化、城建城管、路政交通、河道管理等公共設施工程,另有社區治安聯防、物業管理、停車場管理及行政事業單位後勤服務、門衛等項目。二是社區便民利民服務,有:社區老年人護理、托老托幼、社區醫療、敬老院、家庭小飯桌、家庭護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活動及社區興辦的各種以滿足居民生活需要的便民利民等非盈利性項目。而這些項目所需要的建築物就是公益性建築。
J. 房地產公司股權轉讓了,當年手續都辦完了,八年沒有收到一分錢,合同是否還有效合同是否過了時效期
一、股權轉讓法律概念分析
我們可以把「股權」通俗的理解為股東權利,那麼股權轉讓即為股東權利的轉讓。從公司法理論上說,股東因其出資而對公司享有股東權利,而這種權利是由自益權和共益權共同組成。所謂自益權即股東專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分紅權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共益權則指股東為公司及包括其他股東在內的全體股東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提案權、表決權等。自益權的獲得是股東向公司投資的最終目的,是共益權的價值基礎,而共益權的行使是實現自益權的手段和保障,兩者有機結合形成完整的股東權利。其實,按照我國新公司法規定,「股權轉讓」專指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股權。」;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則被稱為「股份轉讓」。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因現實中的房地產公司大都是有限公司,故我們在此僅以有限公司為例展開討論。
二、房地產公司股權轉讓價款的確定
對於公司股權轉讓價款如何確定,往往在實務中引起轉受雙方較大爭議,但在我國公司法制度和相關法律制度中,沒有明確性規定和強制性規定。股權轉讓實質上也是一種買賣合同,按照合同法的等價有償原則,應當對股權價值進行財務上的評估,而這個價值一般都會指向公司的凈資產即公司資產負債表上的所有者權益數。但評估價值僅僅是一種評判和估計的價值,只能作為一個重要參考,在交易實踐中雙方還要考慮各自因素討價還價,也屬正常。因為這種評估價值主要反映的是公司的現有資產價格,而股權的價值不僅體現企業資產的歷史和現狀,主要還應體現企業的未來收益,因此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應考慮企業的動態盈利能力。
房地產公司在股權轉讓時,由於可能存在在建工程的價值評估和未來收益問題,存在商品房銷售採用按揭貸款方式,房地產公司與按揭銀行間事先簽有回購協議條款,購房者能否在10年至20年間的還款期限內完全履約,存在商業利益風險問題,房地產公司現有土地、房屋價值走向如何,等等問題,應根據房地產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科學評估,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最後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當然還要考慮潛規則發生的潛在費用,因其不是公司法律問題在此不述。
三、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股東變更登記問題
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沒有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是否影響協議效力的問題,在過去的實踐中存在不同看法。有人援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以及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從而認為沒有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的就是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而另有人則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司法機關一般會採信後一種觀點。還有人認為這種法律上的不明確屬於立法漏洞,並期待對公司法修改時明確股權轉讓協議應登記生效,但這種期望隨著新公司法及配套法規的出台而未能實現。新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雖然表述上有所變動,但仍不能滿足合同法司法解釋的無效認定條件。其實,從公司股權的特殊法律屬性考慮,要求明確股權轉讓協議必須登記生效的想法是一種違背私法意思自治原則的想法。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屬於對公司的行政管理和約束規范,不應介入平等主體間的交易活動。換一種說法就是,股權轉讓協議因雙方協商簽訂而生效,屬於轉讓雙方自由的法律行為,而要求公司進行股東變更登記是國家對公司作為企業法人進行管理的行政要求,這里的公司是獨立於股東的一個法律主體。兩者屬於不同法律范疇。因此,是否進行股東變更登記不影響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如果轉讓某方不提供股東變更所需資料,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協議並承擔違約責任,另外,筆者認為公司也有權要求其提供所需資料以避免違法帶來公司的損失。
實踐中,雖然股東變更登記不會影響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但是不依法進行變更登記則會公司受到行政處罰,形成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因此,建議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雙方均不要存在僥幸逃避法律責任的想法,依法協助公司進行相應的變更登記。
四、股權轉讓中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如何行使的問題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該條明確規定了公司股權轉讓中公司原有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但該優先購買權如何行使,實務中有很多問題值得探討。有這樣一個案例:某房地產公司有甲乙兩名股東,甲擁有55%股權,乙擁有45%股權。甲因要到外地發展,決定將55%股權轉讓,起初乙並無購買意向,甲便與丙談好股權轉讓價格,丙願意購買甲的股權,從而取得該房地產公司的控股權。但甲正式徵求乙的意見時,乙提出要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只購買甲10%的股權,從而對公司控股,甲可以將其45%股權轉讓後給丙。但丙提出要買就買55%的股權,否則不買。甲乙丙三方協商未果,引起糾紛。
該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是:股權轉讓中的優先購買權能否針對轉讓方的部分股權行使?鑒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學界爭議較多,有人認為:公司原有股東可以對轉讓股東的部分轉讓股權行使優先購買權。理由是:第一,從法律規定看,公司法規定了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但並未禁止股東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況。第二,從立法本意看,公司法之所以規定股東(下又稱原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目的就是為保證原股東可以通過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權,維護其既得利益。提供這種保護的立法依據:一是根據有限責任公司兼具有資合與人合的性質。其人合的性質要求公司股東之間具有很強的合作性。當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在新股東與原股東間能否建立起良好的合作關系,將對原股東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為維持公司之人合,立法賦予原股東優先購買權,以便其選擇是否接受新股東的合作。二是對原股東對公司貢獻的承認,是保護原股東在公司既得利益的需要。公司是原股東經營發展的,當股東發生變化時,應當優先考慮對原股東既得利益的維護,其中便包括對公司的控制權利。其次,如果法律不是將原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列入優先考慮范圍,根本就不會賦予其優先購買權。對公司的控制權既包括對原有控制權的維護,也包括對新控制權的優先取得。當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就可以取得對公司的控制權,或足以維護其既得利益時,原股東沒有必要收購全部轉讓的股權。對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承認,應當包括在立法本意之中。再次,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是可分物,法律允許對其分割、部分轉讓。出讓的股東可以出讓部分股權,受讓的股東也可以受讓部分股權,優先購買權當然也就可以部分行使。在實踐中,確實存在股權受讓方為取得公司的控制權才同意受讓股權的情況。這時,股權轉讓的標的物已經變為隨特定比例股權而存在的公司控制權,從這個意義上講,標的物具有不可分的性質。但是,如前所述,在公司控制權方面,法律是優先保護原股東利益的。優先購買權的行使順位在先,其地位要高於為取得公司控制權的非股東受讓方的利益。所以,原股東對優先購買權是全部行使還是部分行使,完全可以自行選擇,不應受制於受讓方取得公司控制權的利益。對原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而言,轉讓的股權仍然是可分物。筆者亦同意上述觀點。
但實踐中,當由於原股東主張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而使股權轉讓無法進行時,如果擬轉讓股權的股東堅持退出公司,就只能尋找新的受讓方,或者解散公司進行清算,甚至因此可能使公司陷入僵局。
其實還有很多法律問題值得我們探討,也更值得有意進行房地產公司股權轉讓的投資者引起足夠重視,以免使自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