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份額
1. 繼承遺產配偶和子女的份額各佔多少
先進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分割之後有遺囑按照遺囑繼承遺產,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的順位繼承,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的份額一般是相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 遺產份額如何繼承母親和子女什麼比例分配
我國《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方式中遺產的分配原則是:(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專的繼承人、屬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2)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在通常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另外,如果繼承人之間自行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的。
3. 繼承房產的那部分份額如何交稅
我國目前並未開征遺產稅。
房產繼承稅費是指稅務機關徵收的,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的房產轉歸繼承人的行為活動中產生的相關稅費。如:契稅(非法定繼承人徵收)、遺產稅等(我國目前暫未開征)。
在「國稅函20041036號」的通知中,國家稅務總局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徵收契稅問題做出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時,不徵收契稅。
而稅總同時明確,按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對於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的,則屬於贈與行為,應徵收契稅。
(3)房產繼承份額擴展閱讀:
在繼承遺產時,需要繳納的費用。
1、繼承權公證費用;
繼承權公證費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的評估價的2%來收取,最低不低於200 元。
2、房地產價值評估費用;
根據滬價房(1996)第088號文評估費用根據房地產價值的高低不同採用差額定律累進方式來計算,
房地產價格總額(萬元) 累進計費率‰
100以下(含100) 5
101以上至1000部分 2.5
1001以上至2000部分 1.5
2001以上至5000部分 0.8
5001以上至8000部分 0.4
8001以上至10000部分 0.2
10000以上部分 0.1
3、房地產繼承過戶稅費。
由房屋評估價0.05%的合同印花稅、100元的登記費、5元的權證印花稅組成。
1)繼承(直系親屬):(不納入限購)營業稅:證過5年可免徵(未滿可在檔案館調前證是否過5年)未過5年:估價×5.6%個稅:證過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徵(未滿可在檔案館調前證是否過5年)未過5年估價×1%2)遺贈(非直系親屬):(納入限購)營業稅:證過5年可免徵未過5年估價×5.6%個稅:證過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徵未過5年估價×1%說明:繼承房產過戶的權屬來源如果寫為「繼承、贈與」的是按贈與的方法計稅。
4、契稅
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地產,免契稅,對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需要繳納契稅1.5%。
如一套100萬的房子辦理繼承過戶,要承擔5000元的房屋評估費用+2萬元的公證費用+500元合同印花稅+100元的登記費+5元的權證印花稅=25605元,費用可觀,所以有的人在購買房地產的時候直接將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
但如果雙方申報的房屋價值符合市場價的,一般可以免掉評估費用、而且公證費用如果只公證簽名的,僅需要數百元,這樣費用就大大的節省了。
4. 關於房產繼承份額
我國《繼承法》對繼承份額有以下規定:(1)同一順序繼專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屬(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4)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但不列入繼承順序。繼承人應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遺產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研究,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5. 房主離世後如何確認繼承份額
房主抄離世後,如果有遺囑或遺贈協議,繼承份額按遺囑或遺贈協議確定繼承人。如果沒有遺囑和遺贈協議,由房主的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繼承。
繼承人之間的繼承份額,可以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時,一般是所有繼承人平分,但繼承人中有無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或者對房主生前照顧較多的,可以適當多爭;有贍養能力卻不盡贍養義務的,應適當少分。
繼承人就繼承的份額不能協商一致時,可以到法院起訴繼承,由法院確定各自的繼承份額。
6. 繼承的房產怎麼分割份額
我國《繼承法》對來繼承份額有以源下規定:(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4)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但不列入繼承順序。繼承人應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遺產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研究,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7. 遺產繼承份額如何分配
根據《繼承法》第27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未設立遺囑繼承或遺贈,也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所涉及的遺產;遺囑未處分的部分遺產;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依《繼承法》第10、12條的規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並按照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其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即告成立。隸屬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隨時可提出繼承遺產,亦可在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未作明示放棄的,則視為默認其繼承權。當其他繼承人故意拖延,導致繼承權無法實現時,主張分割遺產的繼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繼承遺產訴訟,其他繼承人均為被告。
8. 房產繼承比例是多少
一、繼承的方式有兩種,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去做公證繼承,如果協商不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訴
二、遺產分配的規則:
1、先將一方的房屋遺產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
2、然後由他的父母(如果還在的話)、配偶和子女共同繼承,然後再依照這 種規則繼承後去世一方的遺產;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三、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遺產的認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十條【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