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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登記時間

發布時間: 2021-03-04 11:40:22

房產證上的登記日期以哪個為准

要看買的是期房還復是現房。制

Ⅱ 誰可以說一下房產證上的登記時間是什麼意思

房產的起始購入時間,嚴格來講應該從購房人憑正本的房屋買賣合同,在房內屋登記容管理部門即所屬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備案並繳納契稅的當天算起。 很多人認為購買日是房屋產權證上的日期,由於種種原因產權證的辦理需要一段時間。但繳納房屋買賣契稅,是辦理產權的必須條件。因此,房地產管理部門認定的房產購買起始日期為繳納契稅的日期。

Ⅲ 房產證上的時間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的

我們通常所說的房屋產權期限實際上是房屋所佔土地的使用期限,根據土地性質不同,一般有年、50年以及70年,其起算時間是從開發商取得土地的使用權之日起開始計算的。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權,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物權法規定,所有權為永久性權利,無時效的限制。而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就要及時去辦理續期,辦續期的具體處理方法如下: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歸屬】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二) 工業用地五十年;(三)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Ⅳ 房產證上有個登記日期和簽發日期是不是一回事

1、房產證上的登記日期和簽發日期不是一回事

2、房產證上有很多日期,分別是:左邊的是批地時間,也就是產權年限;右邊的是房子竣工時間;右邊下面的才是購房日期(也就是登記日期)

3、涉及到二手房交易,最高的稅額部分是營業稅,營業稅由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銷售營業稅組成,徵收稅率為5.6%。

個人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宅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具體如下:

房產證未滿2年的,並且面積在140㎡以上的需要繳納總房價的5.6%;

房產證未滿2年的,並且面積在140㎡以下的需要繳納差額的5.6%;

房產證滿2年的,並且面積在140㎡以上的需要繳納房產交易盈利部分的5.6%;

房產證滿2年的,並且面積在140㎡以下的免交。

(4)房產證登記時間擴展閱讀:

購房者需要准備的材料:

1、《商品房預售合同》;

2、 面積補差協議(現房的話,無此協議);

3、聯機備案表原件(現房的話,無聯機備案表) ;

4、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等);

5、婚姻證明

未婚:2015年開始不再需要提供單身證明,但本人戶口本的婚姻狀況欄應註明「未婚」字樣;

已婚:夫妻雙方結婚證;離異為離婚證或法院民事調解書;

喪偶:配偶死亡證明及本人戶口本婚姻狀況註明「喪偶」字樣;

6、契稅完稅證明(如開發商代收代繳無需提供);

7、 專項維修資金收據(如開發商代收代繳無需提供);

8、戶口本復印件。

Ⅳ 怎樣查詢房產證日期

房產證上不會顯示房子的建設日期,而是體現的登記日期,表示該房產是在這回個時間取得的答房產證。所說的哪年的房子,也基本等同於這個時間,此外,有些條款還支持是以契稅的完稅證明為准。

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

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



(5)房產證登記時間擴展閱讀:

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房產證的交付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可以證明賣方有交付房屋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在涉及房屋抵押的交易活動中,抵押權人佔有房產證可以證明抵押合同關系的存在等等。

Ⅵ 是房產證上登記日期還是房屋的購買日期

1、房產證上的登記日期和簽發日期不是一回事
2、房產證上有很多日期,分別是:左回邊的是批地答時間,也就是產權年限;右邊的是房子竣工時間;右邊下面的才是購房日期(也就是登記日期)
3、涉及到二手房交易,最高的稅額部分是營業稅,營業稅由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銷售營業稅組成,徵收稅率為5.6%。個人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宅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具體如下:
房產證未滿2年的,並且面積在140㎡以上的需要繳納總房價的5.6%;
房產證未滿2年的,並且面積在140㎡以下的需要繳納差額的5.6%;
房產證滿2年的,並且面積在140㎡以上的需要繳納房產交易盈利部分的5.6%;
房產證滿2年的,並且面積在140㎡以下的免交。

Ⅶ 房產證登記日期

房產證的登記日期是管理部門確權的日期。具體參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釋義】本條規定的是因開發商的原因,購房人無法在一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除另有約定外,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計算標准。本條將辦理房屋權屬證書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隨義務加以規定,更有利地保護了購房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釋義】此條與第十八條是不一樣的,上條說是的違約責任,此條說是解除合同,而且強調是由於出賣人的責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此條強調是由購買人辦理承擔全部辦證義務,也就是說,辦理房產證也並非都是開發商的義務。

Ⅷ 房地產權證中的登記日期指得是那一天

1、「關於房地產權證中的登記日期是不是就是法律上所指登記之日。應是房產局核發產權證的日期:提交材料只是供房管局審查,但是否就給申請人、也就材料提交人最後發證還不確定,不能從提交材料之日起就說產權已經確定了。

2、「我曾經在8月份的時候通過按揭中心查過資料,當時的還是原來戶主的名稱,現在的戶主的名稱已經變了,而其提供的房產權證登記日期為6月底,是不是串通房產局的人更改了房產資料?」:

(1)這倒有可能,其實有很多這樣的事的。

(2)也有可能是材料提交人更改了提交的材料。

(3)如果你還能找到「8月份通過按揭中心查過資料」的證據,可以到房管中心去問一下。

(8)房產證登記時間擴展閱讀:

土地權屬登記

土地權屬登記包括土地所有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權登記,具體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根據登記的階段和內容不同,又可分為土地權屬權的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土地權屬登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1、 土地權屬的初始登記

土地權屬的初始登記又稱為土地總登記。土地總登記是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全部土地,或者全部農村土地,或者全部城鎮土地進行的普遍登記,並編製成圖、檔、卡、簿、冊,作為土地產權、產籍管理的初始資料。土地權屬的初始登記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⑴申報。土地權屬單位向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機關提出權屬登記申請,填寫申請書,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申請人的法人代表證明、個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土地附著物權屬證明。

⑵地籍調查。由測繪部門夥同申請人對申請的土地進行實地查丈,確定土地的方位、面積、四至范圍並繪制平面圖。

⑶權屬審核。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地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予以公告。申請人和權利相關人可對公告結果申請復查。

⑷注冊登記、頒發證書。公告期滿,無異議的,土地管理部門將申請內容登記入冊,並頒發土地權屬證書。

2、 土地權屬的變更登記

土地權屬的變更登記是指土地權屬初始登記之後,因發生使權利變動的情況而作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主要在以下情形下發生:

⑴依法通過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⑵土地他項權利登記,如抵押登記;

⑶土地注銷登記;

⑷因房地產轉讓而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⑸因農用土地交換、調整引起土地使用權或土地所有權變更的;

⑹土地合並或土地分割;

⑺因權利主體機構變更、兼並等原因引起土地權屬變化的; ⑻因土地權利主體的名稱、地址變化或變更土地的主要用途和因錯漏登記的。

土地的變更登記要經過申請、地籍調查、審核、登記和換證四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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