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房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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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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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確認糾紛
房地產律師靳雙權作為從業十餘年的資深房地產律師辦理了大量房地產糾紛案件,積累了大量辦理房地產案件的經驗,現在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房地產糾紛案例,本案件是一起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現在我把這個案子改編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安全,本文當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於江原系汽修廠職工。馮源原承租涉案樓房。1992年馮源購買涉案房屋。2001年10月29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於江主張涉案房屋系1992年10月由汽修廠分配所得,其提供汽修廠出具的證明材料,上面記載當時政府找到汽修廠要求為馮源換房,將馮源居住的涉案房屋交給汽修廠,汽修廠為馮源安排一套新房,進行產權置換。後汽修廠將涉案房屋分配給於江,但是馮源迄今為止沒有將房產證交給汽修廠,致使於江無法辦理過戶手續。但是馮源該證明材料至提及置換,並沒有任何原始證據佐證,產權變更需要變更登記或者有書面協議,於江應當向汽修廠主張權利。汽修廠開具的於江購房收據上記載的「於絳」並不是本案中的於江,從購房收據上也不能體現出於江購買的就是涉案房屋,即使購買過,也應當向汽修廠主張權利。涉案房屋居委會出具的一份證明表示「於江」「於絳」是同一人,馮源對此不予認可。
法院調取了涉案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產權檔案,記載有馮源作為購房單位向汽修廠交納了2000元房款。
汽修廠經理稱:馮源是體委的退休職工,當時向縣里領導要求調換一套面積大的房屋,於是便調到了現在的住所,現在的產權單位是汽修廠,之後風遠的房分給了於江,關於房子置換及分房一事沒有會議記錄。對此,於江表示認可。馮源不予認可,認為沒有確定張某是否為當時分配房屋的具體承辦人,也不知曉房屋的具體情形,並且張某的身份通本案原告於江有重大利害關系。
再查,馮源持政府給其分配新房後,其將涉訴房屋借用給於江之辯解意見,未提交證據予以佐證。在庭審中,馮源表示在出借涉訴房屋時其並不認識於江本人,該套房屋的鑰匙也非由其本人直接交給於江的。自1992年於江居住於此後,所有費用均由於江交納,其也未向於江主張過任何權利或者收取費用。關於房屋出借時間馮源表示已記不清、而協調出借房屋一事的相關人員馮源表示無法說清楚。現該房屋由於江居住使用。
二、庭審過程
一審法院在經過審理後認為馮源在長達十幾年時間內對於涉案房屋都沒有主張過權利,如果是其借給於江的,不符合人之常情,所以馮源將凡物過戶給於江;馮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審,理由為:1、房屋產權置換的事實並不存在,其系涉訴房屋合法的所有權人;2、於江的請求已過訴訟時效。
三、法院判決
一審判決:
1、涉案房屋歸於江所有;
2、馮源協助於江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執行;
3、駁回於江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律師點評
知名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知名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雖然馮源持有涉訴房屋的所有權證,但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是否發生了引起涉訴房屋物權變動的事實行為。
首先,於江主張其對該涉訴房屋享有所有權是基於原單位的分配行為,即馮源將涉案房屋與其他房屋置換後,汽修廠將涉案房屋分配給其的。為證明其此項主張,於江向法院提供了汽修廠出具的證明材料、購房款收據等證據,以上書證的內容同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房屋產權登記書及經理張某所作的了解情況筆錄等證據內容彼此可相互印證,已形成了一條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於江的此項主張。馮源對此雖不予認可,並主張涉訴房屋系其借給汽修廠使用並由汽修廠安排於江在該房屋居住,但馮源並未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
其次,關於馮源提出在政府分配房屋後其將涉訴房屋借用給於江居住之辯解意見,據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房屋產權登記檔案顯示,涉案房屋並非由縣政府分配;對於借用房屋一事,馮源未提供證據予以佐證。同時馮源自認,在出借房屋時,其並不認識於江,也並非由其將鑰匙直接交給於江本人,對於出借時間及協調人員其均表示無法說清。自1992年於江居住於此,至今已有20餘年,馮源沒有向於江主張過任何權利或者收取費用。從該事實推斷,如果房屋確系馮源出借給於江的,馮源的做法明顯不符合社會一般人的認知及做法,亦不符合生活經驗法則,故對於馮源之辯解意見法院不予採納。於江要求確認涉訴房屋歸其所有、馮源協助其辦理房產過戶登記之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馮源上訴稱於江之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對此法院認為本案系所有權確認糾紛,馮源之訴訟請求並不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相關規定,故對馮源的此項上訴意見法院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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