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產拍賣
『壹』 房子有抵押被法院拍賣
結合拍賣手續、房屋手續、具體案情綜合考慮。如果是法院拍賣的專買受人,可以憑藉手續屬等法院用拍賣收入先行解除抵押後辦理過戶手續。
房產抵押是指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
『貳』 從法院拍賣的房房屋有抵押怎麼操作
1、結合拍賣手續、房屋手續、具體案情綜合考慮。如果是法院拍賣的買受人,可以憑藉手續等法院用拍賣收入先行解除抵押後辦理過戶手續。
2、如果法院強制執行的房產已經抵押給銀行了,法院仍可以進行執行,但應該先在拍賣或變現款中先行支付銀行的債權,剩下的款項才可以用來償還其它債權人的債權。成交後法院會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塗銷抵押的。
3、【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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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法院拍賣房屋注意事項
1、法院拍賣房屋前,會在法院網站上載明具體拍賣房屋信息(房屋坐落、面積、房屋評估價、拍賣時間、拍賣會的地址,預交保證金金額、拍賣公司聯系方式等等),事先了解好具體情況,做好功課,甚至有必要再去交易中心調取一下房產登記簿信息,因為有些拍賣房屋未必有產權證。
2、競拍者對於預交的保證金(不低於評估價5%),如果一旦拍下來,但是最終又反悔的,那麼對不起,該筆保證金拿不回來了。
3、需要看清楚法院公告中拍賣成功之後房屋交易產生的稅費是否都由購房者承擔,如果確實如此,那麼這筆費用又是一筆不小的開銷。
4、需要看清楚法院公告中對於原房東拖欠的物業費、水電煤、有線電視、網路等一切費用是否全由購房者承擔。
『叄』 法院強制拍賣、買回的房屋有抵押,怎麼辦
1、結合拍賣手續、房屋手續、具體案情綜合考慮。如果是法院拍賣的買受人,可以憑藉手續等法院用拍賣收入先行解除抵押後辦理過戶手續。
2、如果法院強制執行的房產已經抵押給銀行了,法院仍可以進行執行,但應該先在拍賣或變現款中先行支付銀行的債權,剩下的款項才可以用來償還其它債權人的債權。
成交後法院會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塗銷抵押的。
3、【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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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的強制性
所謂實施的強制性,是指強制拍賣系國家執法機關依法進行的一種強制性措施。這是強制拍賣的基本特點。在強制拍賣中,被查封、扣押財產的產權人,已經喪失對其所有財產的處分權。因此,強制拍賣是一種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拍賣活動。
委託的專有性
所謂委託的專有性,是指這種拍賣活動系國家執法機關依法委託的拍賣行為。強制拍賣固然是一種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拍賣活動,因而委託方只能是國家執法機關,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委託強制拍賣。同時,國家執法機關委託實施強制拍賣,必須是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因為執法機關做出的裁判、處罰決定,如果尚未生效,案件的處理仍然處於不確定狀態,因而不能對已查封扣押的物品進行拍賣。
『肆』 銀行可以拍賣抵押房產嗎
根據法律規定,抵押人處分抵押物的,應當徵得抵押權人同意,也就是說,抵押房產可以交易,但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經過銀行同意。但我們日常交易中可能很容易忽略這個問題,在二手房交易中,很多房產都是存在按揭抵押的,我們交易時無論中介還是買賣雙方都沒有考慮還要經銀行同意,但是,我們需要知道,在交易存在抵押的房產時,需要經過一個必須的步驟就是解押,解押顧名思義,就是解除抵押。這里我們是採取了一個更為直接的方法,法律規定,出賣抵押房產要經過抵押權人銀行的同意,那麼我們把房子的貸款還清了之後,銀行就會自動喪失抵押權人的身份,因此,在還清貸款後,銀行都會出具一份貸款結清證明,我們拿著這個證明到房管部門辦理解押手續,這時候交易房產便屬於無負擔瑕疵的完整產權了,我們就可以放心的進行交易了。在這里律師提醒大家,無論是出賣還是購買存在抵押的房產時,都要考慮解押款的問題,因為,高杠桿情況存在,按揭貸款往往比例很大,無論買賣雙方誰來支付解押款,都是一筆不小的負擔。
『伍』 抵押給銀行的房子是否會被拍賣
抵押給銀行的房子是會被拍賣的。
房產證抵押貸款無力償還,銀行起訴後,判決生效後,自己不履行法院的判決,銀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拍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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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第一條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陸』 銀行可以拍賣抵押房產么
根據法律規定,抵押人處分抵押物的,應當徵得抵押權人同意,也就是說,抵押房產回可以交答易,但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經過銀行同意。但我們日常交易中可能很容易忽略這個問題,在二手房交易中,很多房產都是存在按揭抵押的,我們交易時無論中介還是買賣雙方都沒有考慮還要經銀行同意,但是,我們需要知道,在交易存在抵押的房產時,需要經過一個必須的步驟就是解押,解押顧名思義,就是解除抵押。這里我們是採取了一個更為直接的方法,法律規定,出賣抵押房產要經過抵押權人銀行的同意,那麼我們把房子的貸款還清了之後,銀行就會自動喪失抵押權人的身份,因此,在還清貸款後,銀行都會出具一份貸款結清證明,我們拿著這個證明到房管部門辦理解押手續,這時候交易房產便屬於無負擔瑕疵的完整產權了,我們就可以放心的進行交易了。在這里律師提醒大家,無論是出賣還是購買存在抵押的房產時,都要考慮解押款的問題,因為,高杠桿情況存在,按揭貸款往往比例很大,無論買賣雙方誰來支付解押款,都是一筆不小的負擔。
『柒』 抵押房產價值180萬,但是抵押80萬,法院拍賣,剩餘欠款怎麼處置
我個人覺得,法院拍賣後,剩餘款項退還房產的所有人。
將價值180萬元的專房產作為抵押屬物,貸款80萬元,由於欠銀行的80萬元還不上,故銀行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後,如果貸款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判決書,那麼,銀行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無其他財產諸現金及有價證券執行,將抵押物房產公開拍賣。房產拍賣後,所得款項法院先支付拍賣費用,再支付應付銀行的本息合計,等等。如果支付應付所有款項後,還有剩餘,退還被執行人,也就是房產的所有權人。
『捌』 法院強制拍賣,買回的房屋有抵押,怎麼辦
市民劉某從報紙刊登的拍賣公告得知,拍賣行受法院委託,公開拍賣被執行人王某在某小區的商品房一套,建築面積約207平方米,拍賣參考價50萬元,劉某去看房後,覺得劃算。他交了保證金10萬元參與競買,最終以80萬元拍得,與拍賣行簽定了成交確認書,並按確認書付清了全部房款,又另按成交價5%支付了拍賣傭金,拍賣行向他交了房屋鎖匙。但當他手持有關資料向房管部門申辦產權過戶時,房管部門說該房原有抵押登記,尚未塗銷,不能過戶。原來該房原業主王某是按揭購房的,房子抵押給銀行,期限30年,尚未到期。王某非因不供樓被銀行起訴,而是因欠他人款項成為被告,被法院判決執行其名下房子。劉某找拍賣行、法院、房管局、銀行,要求過戶。法院說,你拍買所得房屋產權受法律保護,如果房管部門拒不辦理過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劉某隻好提起行政訴訟。房管部門答辯稱,該套房屋設有抵押,抵押權人為銀行,銀行有他項權證書,抵押未注銷,他項權證書未收回,不能過戶。第三人銀行答辯稱,銀行是抵押權人,已作抵押登記,抵押權是擔保物權,受法律保護,房管部門不予過戶是正確的。 這應怎麼看?法律並無規定設有抵押的不動產不得轉讓。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原效力。同時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告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可見,在抵押權人不知道或不同意的情況下,轉讓原產權人(即抵押人)已設定抵押的財產,法律並不禁止。因此,房管部門拒不為劉某辦理房產轉移登記,理由不成立。如法院裁決文書中不註明塗銷原有抵押登記,則房管部門應保留原抵押登記,但仍應給予辦理產權過戶,抵押義務由劉某承受。 但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應在抵押權人、質押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份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因此,王某的房子設定了抵押權給銀行,在執行時銀行應向法院申報,法院在實施查封時也應向房管部門了解房屋產權登記狀況包括抵押狀況,在實施拍賣時,拍賣得款應由銀行優先受償,如有餘額,方可用於清償申請人的債權。銀行獲得優先受償後,抵押權消滅,這樣,法院應在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中寫明塗銷原抵押,拍得人劉某獲得無任何負擔的房屋所有權。在目前法律狀態下,王某作為抵押人,銀行作為抵押權人,無權反對法院對該房子實施查封、拍賣等處分。法院的處分權是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