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房產
1. 房屋使用權
房子使用權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房子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
2. 使用權房屋繼承
1.有一套來使用權房,未源購買,問其餘子女是否可以繼承此房
這個問題放在法律的角度去分析就是很明顯的,因為物權是包括了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個權能,只有購買之後才有擁有完整的產權而目前你母親擁有的僅僅是佔有和使用的許可權,收益和處分依然屬於產權人而不是你母親
既然你母親沒有處分權,那麼怎麼可能當遺產而發生繼承呢,繼承的范圍僅僅限於你母親的個人合法財產
2.問題事關重大,請不要為了一點分數隨意答復
實話說分數不是很多,之所以掛了兩個小時沒人回答主要是大家怕說出了實話後直接被關閉提問從而浪費了採納率,因為實話實說就本案而言確實不討提問者喜歡
3.上海境內的
第1點中分析的依據是物權法和繼承法,這兩部法律在上海也能適用
雖然不能繼承,但是如果你想問的是以後萬一母親不在了之後能不能由其他親屬繼續住下去的話,那麼回答就是戶口在母親處並且是和母親一起居住的人才能在母親去世後繼續居住
如果是問雖然只有使用權但是拆遷後能不能得到補償或者安置,那麼回答是戶口在母親處且沒有其他住處的可以得到補償或者安置。但是拆遷會有具體的拆遷協議,一切以協議和拆遷發生時的最新政策為准
3. 房屋的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房屋的所有權,是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根據《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容法通則》的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可分解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
房屋的使用權,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對房屋進行事實上的利用。同樣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並不失去對房屋的所有權。
只能住,不能賣也不能做貸款
4. 使用權的房屋可以買賣嗎
使用權的房過戶其實就是使用權轉讓,不可買賣;如下: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內動產或者動產,容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
第四十條 所有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使用權房即是對他人的房屋佔有、使用和收益。使用權人只能轉讓使用權,且不得損害所有權人權益。
簡單點說就是所有權人能賣房子,使用權人不能賣房產。
一般城市的公房有兩種情況,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前者直接到所在地的房管部門辦理,費用根據各城市消費水平而不同;後者要到單位產權單位辦理,費用不確定贈與繳納房價3%的契稅和0.05%印花稅,免其他稅.。
如果轉讓,要承擔買賣雙方的全部稅費.。
過戶申請書 ;
由買方向公房管理部門提出承租申請,准備好由他來承租的書面材料、原公房租賃合約、他的身份證明和戶口簿等材料到房管部門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
5. 使用權房如何買賣
使用權房是計劃經濟和住房分配體制下的產物,俗稱公房。該房屋的產權屬於國家或集體,不過,這項使用權是從所有權分離出來的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允許使用權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圍內通過一定方式轉讓或交換房屋使用權,所獲收益扣除應繳稅費後歸使用權人所有。
很多人對使用權的含義了解甚少,購房時大都選擇產權房,主要是覺得購買的房子如果沒有產權證,房子終歸不是自己的,心理不踏實,而產權房則完全屬於自己,並可以代代相傳。
實際上,產權房也是有使用年限的,並非永久產權。一般住宅國家土地出讓使用權年限是70年,無論是產權房,還是使用權房都不能超過這一土地使用年限。只不過使用權房為房管所或單位所有,與使用權房主是長期租賃關系,產權單位對使用權房不能隨便收回,即使有必要收回也應對使用權房主進行補償。在遇到房屋拆遷時,使用權房屋在變成產權房後,能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款。使用權房房主的親屬,與其居住滿2年以上者,可辦理繼承手續。
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四種權能,最重要的是收益權和處置權。擁有一套住房的使用權,既能通過出租享有收益權,也享有有限度的處置權,可以"處分"房屋的上市轉讓或親屬繼承等。
注意事項:
1、在購買使用權房時一定要問清產權歸屬,在過戶時應當要求公房的原承租人親自到房地局交易大廳辦理相關過戶手續,修改戶主姓名,不得委託辦理。另外由於使用權房的"房本"沒有防偽標志,即使正規租賃合同的蓋章也特別簡單,因此購房者應與原單位確認,以防"房本"造假。
2、房屋置換合同簽訂以後,現任房主將擁有原房主對使用權房擁有的權利,意味著如果房產置換後使用權房拆遷,新房主將成為補償款的受益人。因此房產置換前,新老房主、尤其是老房主要考慮清楚是否已經放棄未來獲得拆遷補償款的權利,以防日後追悔莫及。
3、使用權的房子按使用面積計算,客戶一定要對照房本的面積來計算。一般房屋產權證上的面積為建築面積,但是使用權的房子一般按照使用面積計算,在具體交易的時候可以進行實際測量。
4、不論購買還是置換使用權房,都一定要核實清楚之前的各項費用,如房租(物業費)、供暖費等是否繳交清楚,以免日後出現糾紛。
5、購買使用權房要更加註意防範資金風險。因為產權關系相比更復雜,權屬能否轉移也留有更多的潛在風險。
6. 使用權的房子如何繼承
你好,使用權房是計劃經濟和住房分配體制下的產物,俗稱公房。該房屋的產權屬於國家或集體,不過這項使用權是從權分離出來的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允許使用權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圍內通過一定方式轉讓或交換房屋使用權,所獲收入扣除應繳稅費後歸使用權人。
公房使用權能否作為遺產繼承,目前對公房使用權能否繼承問題主要有三種觀點:
1、是依據繼承法,繼承是死者生前的財產(權利和義務)依法轉移給繼承人,而公房非死者的財產故不能繼承;
2、是公房承租人死亡後,原租賃關系消滅,再與何人建立租賃關系是房產公司(產權部門)基於其房屋權實現權權能的活動,他人無權干涉;
3、是公房使用權作為附著相應價值的財產權,可以繼承,第三種觀點雖缺失傳統的物權法理論根據,卻有立足於公房使用權歷史與現實,有利於維護現存權利體系的優點。
使用權房子繼承有何規定
使用權沒有繼承依據,只有再公房承租權的一些規定,與死者共同居住滿2年,無房居住的,可以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變更承租人,下面以實際案例來解析一下關於這方面的案件判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有房屋使用權繼承案:
李某是我市某事業單位職工,單位分配一套65平方米的國有產權的公有房屋,周女士再婚,當時李某之子李小明(化名)及周女士之女王麗(化名)均未成年,由二人撫養成人,現在二人均已成家且在外有房居住,李某因突發腦梗搶救無效死亡。
李某的父母及其子李小明要求對該房屋進行繼承,周女士提出現住房沒有權,只有使用權,不能繼承,同時自已作為共同居住人在該房屋已經居住了多年,在李某去世後,是新的承租人,現在的房子的使用權應該是她的了。
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房使用權具有獨立的財產性質。目前,公房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主要是由單位分配,另有部分城市居民私有拆遷安置,前者是私房權的轉化,後者則是依據國家政策,是社會主義國家特定歷史條件的福利制度,兩者均涵蓋了部分權的屬性。
從現實公房使用權的現狀考察,公房使用權現有權能幾乎涵蓋了傳統民法權的四項權能,公有房屋使用權人可以實際佔有使用該房屋,並且出租獲得租金利益,可以參與房改,雖然不能直接處分,但在遇有拆遷時可以獲得80%的補償款。
通過本文實際案例的講解是不是對使用權的繼承了解了更多呢?如果以後在遇到這樣的糾紛問題時,建議還是質詢專業的律師會更省事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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