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房產招聘 » 房產抵押無效

房產抵押無效

發布時間: 2021-02-23 05:11:56

❶ 確認房產抵押無效怎麼執行,

來房地產抵押合同源無效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房地產抵押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時候,這種無效合同的處理,具體如下:

(1)主合同無效而致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抵押人無過錯的,抵押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抵押人有過錯的,抵押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2)主合同有效而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抵押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抵押人有過錯的,抵押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❷ 個人房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主要是房產所有人無民事能力、損害包括國家在內的集體利益、有非法目的、某些合同生效要件的缺失或不明確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是指房地產抵押合同因法律規定的原因而不發生創設抵押權效果。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的原因是多樣的: (一)主合同(主要是指借款合同)無效導致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 (二)因房地產抵押合同自身的原因而無效,這些原因包括: 1、《民法通則》上的無效原因: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以合法原因掩蓋非法目的等等;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當然不發生效力。《合同法》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規定了兩個條文。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在司法實踐中區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義在於避免將一些已經成立的但不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為無效合同對待;對於許多僅僅是某些條款不具備或不明確的合同,通過解釋的方法或根據法律的補缺性規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達到鼓勵交易,減少財產損失和浪費的目的。

❸ 房產抵押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法定不得設定抵押的房屋:
(1)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2)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內共福利事業容的房地產;
(3)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2、一般講,凡已合法出售的房屋均不得作抵押登記。如果開發商與金融機構將已出售的房屋作抵押,此時的法律後果相當於一房二賣,此抵押登記為無效。
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七條規定,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如果將已竣工,尚未進行竣工驗收,尚未獲得「大產權證」的房屋作為在建工程抵押的,此抵押登記無效。
4、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八條規定,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築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❹ 房產抵押後不登記,合同就無效嗎

  • 房產抵押,抄未經登記,抵押合同不生效。

法律依據:《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❺ 房產證上蓋章未辦理房屋他項權證抵押無效是什麼意思

房地產權證是房屋所有人對房屋擁有所有權的物權證明。房屋它項權證是在房屋所有人在內房屋物權上基於容債權而設定的一項附屬權利。沒有經過防偽登記結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抵押權就一直存在。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so日內申請注銷登記。」
《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巧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抵押權的注銷與抵押權的設立是相對應的,即權利因登記而產生,因注銷而消滅。

❻ 房產抵押的形式有哪些,房產抵押無效的情形有

房地產抵押有哪些種類?房地產抵押權有哪些效力?房地產抵押以抵押的標的物來區分,可分為房地產、在建工程和房屋期權抵押;按擔保的債權是否特定來區分,還可以分出最高額抵押。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擔保物權是以保證債的履行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所有物或者權利上所設定的限制物權。房地產抵押權有以下效力:
一、優先受償的效力。房地產抵押以後,債務人如果不按期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或折價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l、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因債務人未履行債務而發生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擔保的范圍。列入擔保范圍的均屬優先受償的范圍。2、用於抵押的標的物是房屋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行使抵押權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處分,但對於處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新增的房屋是建在使用權已抵押的土地上,或者是在原房屋上增建、擴建。按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或是考慮到處分抵押物時房地產受讓人對房屋的利用這一因素,都應當將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處分。但新增的房屋無論其是否由抵押人所建,是另一個所有權的客體,不屬於抵押物,抵押權人因而無權優先受償。
二、追及的效力。房地產抵押以後,抵押人並未喪失法律上的處分權,只是受到一定的限制。追及效力是指抵押人將已抵押的房地產讓與他人時,抵押權人可以追及抵押物而行使其權利,如抵押物依法被繼承或者贈與的,抵押權不受影響。如果抵押權人追及抵押物行使抵押權,而使受讓人受到損失,其損失應由抵押人賠償。為避免受讓人的這種損失、減少民事糾紛,擔保法規定:在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否則轉讓行為無效。抵押房地產轉讓所得的價款,應當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三、物上請求權。抵押權人對抵押的房地產享有物上請求權。即包括抵押人在內,無論誰非法侵害抵押物,抵押權人都可以以權利人的名義獨立請求法律保護。

❼ 也談民事訴訟中能否直接判定房屋抵押登記無效

鄒峰同志認為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該房屋已在房產局辦理了抵押登記,故其抵押是有效的,抵押登記行為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即使發現登記是錯誤的,也只能依法定程序撤消。吳某應通過行政訴訟來審查抵押登記的效力,而不應在民事訴訟中進行審查。筆者對此有不同的觀點。 一、《物權法》不承認物權無因性原則,抵押合同無效,抵押登記自然無效。 從文章所講述的案情看,黃某瞞著妻子吳某與銀行簽訂一份《抵押合同》,約定將黃某與吳某的夫妻共有房屋抵押給銀行,抵押合同上吳某的簽字及手印均是由黃某代簽及代按,又偽造了妻子吳某委託辦理相關房屋抵押登記的手續向房產局辦理了抵押登記。並認為該房屋已在房產局辦理了抵押登記,故其抵押是有效的。只看登記結果,不考察登記的產生原因,認為只要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就是有效的,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因為我國《物權法》不承認物權無因性原則,《物權法》對交付、登記等物權變動要件的規定,主要出於公示的要求,他們只是履行債權合同的行為。原因行為無效,物權則無法發生變動,即使發生了「變動」,也因原因行為的無效而不被法律承認,是可以被法院撤銷的。抵押登記是具體的物權變動事實,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具體的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抵押合同無效,抵押登記自然無效。結合案情,抵押合同的標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照《物權法》97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4條第2款規定,以共同共有財產設定抵押的,應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未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抵押無效。銀行如不能證明吳某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則銀行因抵押合同無效導致抵押登記無效,最終對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法院權在民事訴訟中直接就該抵押登記行為的效力作出評判,無須經由先行政後民事的程序。 首先,抵押登記效力這一確認之訴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關系,如前所述,因抵押登記行為屬於物權變動行為,物權變動行為是否有效必須審查使其發生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即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效力。而對合同效力的審查屬於人民法院的職權范圍,必須主動進行審查。如果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無效,那麼抵押登記行為就是無效的。 其次,登記機關僅對申請登記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如果先行政後民事,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登記機關在辦理登記時,只審查材料的完整性,不負責材料的合法性。根據《城市房屋抵押管理辦法》第33條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書面答復。第48條 抵押人隱瞞抵押的房地產存在共有、產權爭議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況的。抵押人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第50條抵押當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處分抵押房地產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抵押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協議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如果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齊全,房管局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如果材料不齊全,則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至於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則由申請人負責,房管局不承擔法律責任。且當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再次,假使先行政後民事,中止民事訴訟,抵押登記的效力通過行政訴訟解決,那麼行政訴訟中也僅僅是對房管局的辦理抵押登記這一具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只要房管局在辦理抵押登記時依據的是申請人提供的完整材料,那麼,房管局的行為就是合法的,因申請登記材料的虛假是否影響抵押登記的效力,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無權審查。可見,中止訴訟而進行行政訴訟無法解決抵押登記的效力,也大大降低了法院的審判效率,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而直接在民事訴訟中對抵押登記的效力進行認定,可以節約訴訟資源,提高審判效率,及時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 三、對《物權法》第9條的認識 《物權法》第9條的僅僅是對不動產登記效力的規定,即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通常需要特定的方式始得產生法律效力。而不動產登記後,是否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則取決與登記是否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不能認為只要登記,就一定產生法律效力。作者單位:河南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❽ 房地產開發商將已經出售的房屋進行抵押是否去為無效抵押

【案情概要】 某房地產開發商在開發某地產項目時,為了獲得銀行貸款,採用與本公司員工簽訂房屋預售合同,並向銀行辦理按揭貸款的方式,獲得了銀行的貸款。向銀行按揭後,其所有房屋均在房地產登記管理機關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後來,該房地產開發商又將房屋賣給了真正的買房人張某,並收取了購房款,同時也交付了鑰匙,但隱瞞了該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當張某辦理過戶登記時,才獲悉房屋登記為他人且已經抵押的事實,房產證無法辦理。張某與開發商欺詐售房為由,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並要求開發商雙倍賠償已付購房款。【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開發商在將房屋出售給張某時,故意隱瞞房屋已經出售給第三人及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該情況是與合同訂立相關的重大事實,關繫到張某的合同目的能否順利實現,開發商的行為對張某構成欺詐。判決解除張某與開發商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開發商雙倍賠償張某已付購房款。【律師點評】 本案中,開發商是否存在欺詐售房,是其是否承擔雙倍賠償責任的爭議焦點。張某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開發商已將該房屋向銀行作了抵押登記,但其並未如實告知張某,這已經構成了隱瞞合同重大事項。買房人簽訂購房合同的目的是獲得房屋的所有權,而房屋設置了抵押,影響了其所有權功能的發揮。如果張某事先知道房屋已經抵押給銀行,其可能放棄購買該房屋。事實上,張某在知道已經抵押的事實後,要求解除合同的行為就已經表達了其被欺騙後的心態,因此,開發商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欺詐行為。【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❾ 房產抵押效力問題,哪些情況會導致房產抵押無效

主要是房產所有人無民事能力、損害包括國家在內的集體利益、有非法目的、某些合同生效要件的缺失或不明確
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是指房地產抵押合同因法律規定的原因而不發生創設抵押權效果。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的原因是多樣的:
(一)主合同(主要是指借款合同)無效導致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
(二)因房地產抵押合同自身的原因而無效,這些原因包括:
1、《民法通則》上的無效原因: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以合法原因掩蓋非法目的等等;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當然不發生效力。
《合同法》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規定了兩個條文。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在司法實踐中區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義在於避免將一些已經成立的但不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為無效合同對待;對於許多僅僅是某些條款不具備或不明確的合同,通過解釋的方法或根據法律的補缺性規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達到鼓勵交易,減少財產損失和浪費的目的。

❿ 有爭議的房屋抵押無效法院案例

效力待定
、房產爭議產權歸屬疑問;
二、院判決房產歸告所抵押合同效;否則效
事實房產抵押必須進行項權證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效設立;未經登記抗善意第三

熱點內容
駐馬店上蔡縣郵編 發布:2021-03-16 21:53:57 瀏覽:888
新發地招聘 發布:2021-03-16 21:51:19 瀏覽:217
漯河大偉 發布:2021-03-16 21:51:07 瀏覽:401
相親愛一家 發布:2021-03-16 21:49:54 瀏覽:504
校園跳蚤市場系統 發布:2021-03-16 21:48:31 瀏覽:929
洛陽到鞏義汽車時刻表 發布:2021-03-16 21:48:15 瀏覽:108
男人胖相親 發布:2021-03-16 21:47:49 瀏覽:948
蘇寧鄭州網點電話查詢 發布:2021-03-16 21:47:42 瀏覽:459
同城幫二手良品真假 發布:2021-03-16 21:47:20 瀏覽:227
河南周口甲醇 發布:2021-03-16 21:42:35 瀏覽: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