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房產交易中心
Ⅰ 上海嘉定區辦理房產證在什麼地方
上海嘉定區辦理房產證在嘉定區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辦理。
地址:上海市嘉定區嘉戩公路118號。
房地產登記辦事流程:
1、獲取客戶告知單並至咨詢窗口進行咨詢,准備申請登記文件。
2、至財稅部門窗口辦理契稅手續。
3、申請登記。
(1)預檢,領取受理排隊號碼,等待受理。
(2)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登記文件,在申請書和有關文件上簽字。
(3)至收費窗口繳納交易登記費用。
(4)至原受理窗口領取收件收據,作為領證依據。
4、交易中心審核,記載登記簿,繕證。
5、領證。
(1)撥打房地產交易中心服務熱線962269查詢登記辦理情況。
(2)領取領證排隊號碼,等待領證。
(3)憑身份證明、收件收據領證.
(1)嘉定房產交易中心擴展閱讀
嘉定區房地產交易中心職能:
1、接受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的委託,行使本區域范圍內的房地產交易登記、發證和檔案歸集的行政管理職能。
2、為當事人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房地產轉移登記、租賃登記、抵押登記、文件登記備案等服務,並發放房地產權證及房地產登記證明。
3、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等網上用戶認證、房地產交易各類合同網上備案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
4、配合市房地資源管理局信息技術中心對房地信息系統規劃綱要的實施。
5、負責房地局系統的項目管理,網路管理,資料庫管理系統維護。
6、負責房地信息的採集、統計、分析、發布上報等。
7、負責完成局交辦的重大工程房屋調查工作,承擔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Ⅱ 嘉定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周末上班嗎
周末上班的 現在人多 得早點去排隊
Ⅲ 上海市嘉定區房產交易中心咨詢電話
我的房子在安亭鎮博園路8155弄23號306室,因違法搭建被城管部門住記了,現在因為要辦產證供小孩讀書,把違建部分拆除了,請問什麼時候能解除住記呢?
Ⅳ 上海嘉定交易中心營業時間是幾點到幾點、雙休可否、申房產稅上下家中介需帶什麼資料、
營業時間是上午9點到中午11點半,下午一點到下午4點半,雙休日不休息的!國慶,五一,元旦等國定假日除外!
下家要帶好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單身證明),買賣合同,還有一本買賣個同復印件,原件也可以,那就帶兩本合同原件
上家帶好身份證就可以了!
審房產稅的前提是業主的稅收已經交完才能審房產稅!上家要交完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之後才能去審房產稅!
審房產稅本身是沒有什麼稅費的!
Ⅳ 嘉定區房產交易中心中午幾點到幾點不上班
嘉定區房地產交易中心中午11點半到下午1點半不上班。
上海市嘉定區房產交易心,在上海市嘉定區嘉戩公路118號,工作時間為8:30-11:30;13:30-18:00
Ⅵ 乘坐地鐵十一號線到嘉定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哪一站下來
到嘉定北站下車,站外換乘嘉定1路到嘉戩公路迎園路站下車,馬路對面就是。
Ⅶ 嘉定房產交易中心工作時間
除國定假日放假,其他時間8:45-11:30,下午1:30-4:30
Ⅷ 嘉定房產交易中心上班時間
嘉定房產交易中心上班時間:周一至周日
1、夏令時:上午 8:30-11:30;下午13:30-17:00。
2、冬令時:上午 8:30-11:30;下午13:00-16:30。
嘉定房產交易中心地址:嘉定區嘉戩公路118號。
(8)嘉定房產交易中心擴展閱讀:
1、了解房屋情況,要求賣方提供合法的證件,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身份證件及其它證件。
2、簽合同。買賣雙方通過協商,對房屋坐落位置、產權狀況及成交價格、房屋交付時間、房屋交付、產權辦理等達成一致意見後,雙方簽訂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買賣合同。
3、申請過戶。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管理部門要查驗有關證件,審查產權,對符合上市條件的房屋准予辦理過戶手續。
4、立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交易雙方才能辦理立契手續。
5、繳納稅費。稅費的構成比較復雜,要根據交易房屋的性質而定。
6、辦理產權轉移過戶手續。買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付清所有房款,賣方交付房屋並結清所有物業費後雙方的二手房屋買賣合同全部履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九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Ⅸ 上海嘉定房產交易中心過戶流程
博樂路金沙路轉彎進去不到100米就到金沙路房產交易中心。
房屋轉讓過戶的規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本,也可使用自製合同。使用自製合同的,當事人在過戶申請前應委託經市房地局認定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製合同,提出預審合格意見。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過戶申請後,應對買賣雙方提供的申請過戶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如下:
一、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無誤;
三、房地產的權屬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糾紛或他項權利不清的現象,是否屬於《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不得轉讓的范圍;
四、受讓人按規定是否可以受讓該房地產;
五、買賣的房地產是否已設定抵押權;
六、買賣已出租的房地產,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七、買賣共有的房地產,共有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八、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該審核的其他內容。
買賣雙方當事人對於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過戶決定有異議,可向市房地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手續和費用:
1、5年內的房屋過戶,需要由賣方交納個人所得稅。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過戶要交納1.75%的訖稅(財政部門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續費(房管局收)
4、房屋評估費按評估後總價的5‰收(評估事務所收)
5、公證費最高300元
根據以上各項費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應繳稅費
一、買賣:
除所得收益繳納外,以成交價(或評估價)為計(費)基數按下列規定繳納稅費:
(一)土地出讓金:按國家、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所得收益繳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免繳):由賣方繳納。按成交價扣除當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原支付超過住 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和賣方按本規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印花稅、監證費 後的凈收益,按超額累進比例繳納。成交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 均單價50%以下的部分,按20%繳納所得收益,80%歸賣方;成交 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50%以上的部分,30%繳納所 得收益,70%歸賣方。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凈收益全額繳納。
(三)印花稅:0.1%,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四)契稅:1.5%,由買方繳納;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築面積每平方米0.5元徵收,由出租方繳納;
(二)營業稅、房產稅、教育費附加、社會事業發展費、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按租金收入10%的綜合徵收 率徵收,由出租方繳納;
(三)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按現行規定徵收;
三、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房產過戶的費用有下列幾項,但各地可能有出入:
一、政策性收費:
1、契稅:普通住宅:評估價*1.5%;非普通住宅:評估價*3%
2、個人收入調節稅:(評估價-原購入價)*20%
3、營業稅:住宅購入不滿兩年的:評估價*5.55%;非普通住宅購入兩年以上的:(評估價-原購入價)*5.55%;普通住宅購入兩年以上的免交。
4、房產交易費:房屋建築面積*6元/平方米
5、印花稅:評估價*0.1%
6、房產證工本費:85元
7、土地證工本費:105元
8、交易評估費:評估價*0.3%
二、如果通過中介交易,應支付的中介費:
1、交易中介費:成交價*1%
2、房產權證代辦費:每證100元
房屋轉讓過戶的規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本,也可使用自製合同。使用自製合同的,當事人在過戶申請前應委託經市房地局認定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製合同,提出預審合格意見。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過戶申請後,應對買賣雙方提供的申請過戶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如下:
一、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無誤;
三、房地產的權屬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糾紛或他項權利不清的現象,是否屬於《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不得轉讓的范圍;
四、受讓人按規定是否可以受讓該房地產;
五、買賣的房地產是否已設定抵押權;
六、買賣已出租的房地產,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七、買賣共有的房地產,共有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八、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該審核的其他內容。
買賣雙方當事人對於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過戶決定有異議,可向市房地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手續和費用:
1、5年內的房屋過戶,需要由賣方交納個人所得稅。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過戶要交納1.75%的訖稅(財政部門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續費(房管局收)
4、房屋評估費按評估後總價的5‰收(評估事務所收)
5、公證費最高300元
根據以上各項費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應繳稅費
一、買賣:
除所得收益繳納外,以成交價(或評估價)為計(費)基數按下列規定繳納稅費:
(一)土地出讓金:按國家、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所得收益繳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免繳):由賣方繳納。按成交價扣除當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原支付超過住 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和賣方按本規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印花稅、監證費 後的凈收益,按超額累進比例繳納。成交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 均單價50%以下的部分,按20%繳納所得收益,80%歸賣方;成交 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50%以上的部分,30%繳納所 得收益,70%歸賣方。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凈收益全額繳納。
(三)印花稅:0.1%,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四)契稅:1.5%,由買方繳納;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築面積每平方米0.5元徵收,由出租方繳納;
(二)營業稅、房產稅、教育費附加、社會事業發展費、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按租金收入10%的綜合徵收 率徵收,由出租方繳納;
(三)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按現行規定徵收;
三、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