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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房產交易

發布時間: 2021-02-21 01:50:59

① 婚後房產過戶需要哪些手續

帶著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應該就可以了吧?

② 夫妻一方為房產所有人,房子婚後買的,過戶時是否需要夫妻雙方簽字

因為是你們夫妻的共有財產,必須經過雙方確認後才能過戶的! 其實,只要是結婚後買的房子,就算房產證上只寫著夫妻一方的名字,這也算是婚後的夫妻共有

③ 婚前個人房產,婚後夫妻間買賣的問題

這個問題就復雜了,你的目的是最大化你妻子的公積金來還款。
除非離婚,否則房交所不回會受理你的答請求。
但是離婚後房產轉移到你妻子名下你是否放心,所以我個人覺得還是就這樣,以免出現很多意外。偷雞不成蝕把米不劃算。

④ 新婚姻法關於婚後房產的規定,房產過戶流程如何走

夫妻房產證更名具體操作:
直接添加要想夫妻房產證更名,在婚姻存續期間添加配內偶姓名可以直接容添加。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就算是房產證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也算是兩人的共同財產。因此在婚姻期間,這類情況如需辦理房產證增名手續,只需攜帶結婚證、房屋兩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房產交易中心「變更登記」窗口辦理即可。
非婚姻存續期間:
非婚期間房產證更名,不能直接添加配偶名字,只能以贈與的方式更名。
費用: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辦理房產過戶、更名、加名等手續的,免收稅費和交易手續費,僅需80元登記費就可以了。
新婚因法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夫妻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因此這類情況如需辦理房產證增名、改名等手續,只需攜帶結婚證、房屋兩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房產交易中心「變更登記」窗口辦理即可。

⑤ 婚後個人名下的房產出售,要夫妻雙方到場才能買賣嗎

最近咨詢房屋買賣是否需要夫妻簽字問題的當事人很多,今天在這里跟專大家分享一下,婚姻屬法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婚姻法解釋一對平等處理權進行了解釋,婚姻法解釋一強調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從法律的規定我們不難看出,如果所賣房屋涉及夫妻共同財產, 原則上是需要夫妻共同簽字同意的。如果所出售的房屋是夫妻個人財產或是出售房屋對方符合善於取得條件的,即便單方簽字出售也是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⑥ 婚後房產過戶

男方在婚前買了一套房子,房產證上寫的是他一個人的名字,兩人結婚後,女方要專求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具屬體的程序是:由夫妻雙方申請,提交:(1)房產交易產權登記申請表;(2)結婚證明復印件(校驗原件);(3)夫妻雙方身份證復印件(校驗原件);(4)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收回);(5)申請報告;(6)夫妻雙方房產約定書(一方婚前取得房產約定為雙方共有的或夫妻婚後取得房產約定為其中一方所有的須提交該件,如雙方或一方不能親自到場辦理的,須提交委託書及經公證的約定書)。
辦理手續費也不貴,住宅收取房屋登記費為每件80元,屬經濟適用房的減半收取;非住宅收取房屋登記費為每件550元,另外,如果是婚前購房,婚後要加上另一方的名字,那麼需要收取每平方米6元的交易手續費。

⑦ 婚後房產賣掉需要雙方簽字嗎

婚後購房,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屬於當然的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是婚後夫妻一方購買的房產,在新婚姻法中,仍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他們對婚後財產有約定。
房產過戶時,妻子必須同意,也就是雙方必須同時到場,一起辦手續,否則房產部門不會給過戶。
關於合同是否有效,需要視情況,參考下述: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房產,無論房屋產權證上的權利人是一方亦或兩方,該房產均應為夫妻共有財產。如果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與他人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的效力如何?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的規定,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應為無效。但實踐中,為保護善意第三方的利益,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應予以區別對待。 其一:若房屋權屬憑證將夫妻雙方均作為權利人予以登記,且無法構成表見代理,則該合同無效。 其二:若房屋權屬憑證僅將出賣方登記為權利人,其配偶未被登記為權利人,則該合同有效。 就此問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二手房買賣若干問題的解答也予以了明確。該解答第2條規定: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為由,主張其他共有人對外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對此問題,應區別不同的情形分別處理。一是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僅為出賣人一人的,基於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其與出賣人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但如有證據證明買受人存有過錯,與出賣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為數人的,基於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法律規定,在其他權利人事後不予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但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有代理權,符合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應確認買賣合同有效。 該規定的具體應用,情參考如下判例: 趙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趙某與王某以夫妻共有財產購得上海市嘉定區某處房產一套。該房屋的產權證的權利人處,僅有趙某一人的名字。2009年年底,趙某將該房產在房產中介處掛牌。謝某因結婚須購房,故與趙某就該房產的買賣達成一致,簽署了房地產買賣合同。謝某按照合同的約定向趙某支付了首付款。但在謝某為辦理銀行按揭貸款要求趙某提供其本人及配偶的身份文件時,趙某以其配偶不予同意為由,拒絕提供,導致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後謝某幾經與趙某協商無果,將趙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房地產買賣合同。該案訴訟過程中,謝某的配偶王某以該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為由,將趙某和謝某一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涉案房屋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故為趙某及其配偶共同所有。未經其配偶同意,趙某無權出售該房屋。但因該房屋的權屬憑證上僅記載了趙某一人為權利人,因此,根據物權公示原則,謝某有理由相信趙某對該房屋有處分權。同時,趙某的配偶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謝某與趙某間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故判決該房地產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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