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趙廣全
A. 交通事故住院天數和三期鑒定期限如何銜接
三期鑒定時間應包括住院期間。
一、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自2004年5月1日起執行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目前指導民事審判的重要法律依據。
其中第17條明確規定了人身損害賠償費用的項目。在這些費用的計算中,各種費用發生期限的確定(如誤工費,需首先確定誤工期)屬於專業技術問題,是司法鑒定的范疇。
「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在司法實踐中簡稱為「三期」,屬法醫臨床學鑒定中一個獨立的鑒定項目,「三期」評定的結果,直接與民事審判最終賠償的金額相關。
二、2008年1月7日制定的《人身損害受傷人員休息期、營養期、護理期評定標准(試行)》。
營養期(亦稱營養補償期)是指人體損傷後,需要補充必需的營養物質,以提高治療質量或者加速損傷康復的時間。
護理期(亦稱護理陪護期)是指人體損傷後,在醫療或者功能康復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的時間。
休息期(亦稱誤工期、醫療休息期)是指人體損傷後,經過診斷、治療達到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治癒(即臨床症狀和體征消失)或體征固定所需要的時間,亦即接受醫療及功能康復,不能參加一般工作、學習、活動的時間。
以上對「三期」的一般解釋,均為人體損傷後,而非出院後,可以明確在計算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賠償數額時,司法鑒定意見書中「三期」鑒定時間應包括住院期間,有些當事人和受委託律師將此兩種時間合並計算屬於重復計算,法院依法不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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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長期以來,因標準的缺位,各地區、各司法鑒定機構處理「三期」的方式有所不同。
有的地區司法鑒定機構以咨詢筆錄的方式出具鑒定人意見(如北京)。
有的地區以鑒定文書的方式出具鑒定意見(如上海)。
方式不統一及缺乏對於「三期」評定原則的共識,造成鑒定結論差異性、隨意性相對較大,表現為有的機械刻板、而有的又過於寬泛,一定程度地影響了司法鑒定的嚴肅性。
為此,越來越多的法官,希望或要求司法鑒定機構以鑒定文書的形式,對「三期」問題出具鑒定意見,以方便法官對專業性問題的判斷,輔助審判。
法醫臨床學從業人員需要考慮的是:作為以鑒定文書的方式出具的專業性意見,其結論需有科學理論作為依據。
而為保證結論(群體結果)的准確,使這項工作更加規范化、標准化,避免鑒定結論的科學性遭受質疑,就要求對這種鑒定逐步形成「同行專家公認」基礎上的評定原則,形成詢證醫學視角下的鑒定標准或准則。
二、「三期」的定義。誤工期(又稱休息期),是指人體損傷後,因損傷並接受醫療及功能康復,而不能參加正常勞動或工作的時間。司法鑒定中,一般參照「醫療終結時間」(亦稱為醫療時限)
和功能鍛煉的時間來確定。
營養期(又稱營養補償期),是指人體損傷後,需要補充必要的營養物質,以促進組織修復、提高治療質量的期限。
護理期(又稱護理陪護期),是指人體損傷後,在醫療或者功能康復期間,其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扶助、設置陪護的期限。
在沒有全國統一適用標準的前提下,應以原告提供的「三期」鑒定為依據,不是機械的完全採納原告提供的「三期」鑒定標准。
應結合原告受傷的實際情況,並結合案情,適當有利於受害人的情況下,有理有據的對該案主要爭議的「三期」作出裁判。
B. 鄭水林 教授是綠森林硅藻泥的研發總顧問嗎
鄭水林教授之前給蘭舍 和綠森林都做過技術指導,
現在鄭水林教授在硅藻泥基礎上,又研發了新一代環保壁材-火山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