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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同城搬遷員工賠償

發布時間: 2021-03-07 07:29:54

A. 公司同城搬遷,員工可以賠償嗎公司原

可以不去。
公司與員工的關系只是一個勞務關系,可以隨時解除,如果你嫌公司搬得遠,不方便,你不去就可以了。公司是沒有強制力的,放心好了。
望採納。

B. 公司搬遷,員工如何賠償問題。

公司搬遷導致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補償金後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按照工作年限來計算,即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公司同城搬遷員工賠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C. 公司搬遷員工不去能不能得到賠償

一般來同城搬遷沒有補償金,如源果勞動合同明確寫著工作地點可以考慮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因為搬遷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可以要求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也有同樣的規定。

D. 公司搬遷後涉及對員工的賠償

如果你不願到新地方上班的,公司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以因客觀原因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為由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按照你在該公司的實際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 公司同城搬遷,員工不願去,能否得到賠償

公司同城搬遷,員工不願去,應該能夠依法得到公司經濟補償。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2、公司同城搬遷,證明公司和員工,最初訂勞動合同時的客觀環境已經發生變化,適用於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條款,員工不願去公司新的工作環境繼續履約,適用於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

(5)公司同城搬遷員工賠償擴展閱讀:

1、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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