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決算
㈠ 商丘睢陽區勞動局和人事局合並了嗎
合並了,是根據市政府機構改革的方針合並的。今年年後四月份才合並的。
㈡ 河南省財政直管縣 請問直管縣的隱含意思就是貧困縣么
財政直管縣市是指在政府間收支劃分、轉移支付、資金往來、預決算、年終結算等方面,實現省財政與市、縣財政直接聯系,開展相關業務工作。
(一)收支劃分。在進一步理順省與市、縣支出責任的基礎上,確定市、縣財政各自的支出范圍,市、縣不得要求對方分擔應屬自身事權范圍內的支出責任。按照規范的辦法,合理劃分省與市、縣的收入范圍。
(二)轉移支付。轉移支付、稅收返還、所得稅返還等由省直接核定並補助到市、縣;專項撥款補助,由各市、縣直接向省級財政等有關部門申請,由省級財政部門直接下達市、縣。市級財政可通過省級財政繼續對縣給予轉移支付。
(三)財政預決算。市、縣統一按照省級財政部門有關要求,各自編制本級財政收支預算和年終決算。市級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匯總市本級、所屬各區及有關縣預算,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四)資金往來。建立省與市、縣之間的財政資金直接往來關系,取消市與縣之間日常的資金往來關系。省級財政直接確定各市、縣的資金留解比例。各市、縣金庫按規定直接向省級金庫報解財政庫款。
(五)財政結算。年終各類結算事項一律由省級財政與各市、縣財政直接辦理,市、縣之間如有結算事項,必須通過省級財政辦理。各市、縣舉借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國債轉貸資金等,直接向省級財政部門申請轉貸及承諾償還,未能按規定償還的由省財政直接對市、縣進行扣款。
近來河南又有15個縣升級為省直管縣,目前統計如下:
A類:省轄縣級市 濟源市 完全省轄市待遇
B類:第一批省直管縣市 財政省直管,教育省直管 計劃統計單列 享受完全省轄市經濟和部分社會許可權
鞏義市 鄧州市 項城市 固始縣 永城市(永城部分財政與商丘分成列最後)
C類:第二批省直管縣 財政省直管 計劃統計單列 享受完全省轄市經濟和部分社會許可權
中牟縣
D類:第三批省直管縣 財政省直管 享受完全省轄市經濟和部分社會許可權
蘭考、宜陽、郟縣、滑縣、封丘、溫縣、范縣、鄢陵、盧氏、唐河、夏邑、潢川、鄲城、新蔡 正陽
E類:普通擴權縣市 享受完全省轄市經濟許可權
除了以上縣市之外的擴權縣
F類:普通縣市
㈢ 本頁主題:如何判斷裝修增減項的合理性閱讀[41] 回復數 [1]
裝修的質量直接關繫到了裝修公司的名譽問題,一般大多數裝修公司都不會為一了點小便宜而砸了自己的招牌。但有些裝飾公司就會在增減項目里加價。下面 家裝增減項目是業主們最怕的,因為很多超支預算就是增加項目中的。其實業主們也不必害怕增加項目這類,裝修中很多工程都是大家無法控制的,只有利用一定技巧才能避免。 在裝飾合同中,一般都含有項目的明細報價表、材料、做法說明及相應的設計圖紙。對這些相關資料,在簽訂合同時,客戶應認真審核,確認無誤後方可簽字,所以,一般來說合同是合理、公正的,但在裝修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與原預算不同的實際變動的增減: 1.在原合同中工程量或材料用法是預算,在施工階段一定會有不同的變化,其決算價格會相應發生變化; 2.在原合同中不存在的項目,但實際工作中又需增加或在原合同中存在,但實際工作中又不做的項目發生,這樣的增減項目是合理的。同時注意在設計階段要盡可能考慮周全,盡量減少不必要做增減項目,也不要在施工時被施工人員忽悠了; 3.水路及電路施工,在簽訂合同時無法確實數量,先按估算收費,而實際工作中發生的,只能按實際發生量來計算。這樣的增減項目也算合理的(注意重復收費)。但最好在簽訂裝飾合同的同時,也註明這些項目的收費標准,使用部位要考慮到位,自己做到心中有數,免得發生後處於被動地位; 4.改變原項目的工藝做法也會出現增減變動。 希望能給大家的裝修帶來方便 商丘家裝建材網 竭誠為您服務,為您及時提供 商丘裝飾公司、商丘裝修公司、家商丘建材商 的最新優惠咨詢。商丘裝飾裝修論壇和我們交流
㈣ 河南商丘的楊展,這人怎樣
1999年12月25日,商丘展業公司與暨陽建設公司(當時名稱為浙江省諸暨市第五建築公司,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約定:1、工程內容為京港花園三棟商住樓的基礎、主體、水、電、暖、裝飾等圖紙設計內容;2、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先預算後決算,按國家有關文件執行;3、開工日期為2000年1月1日,竣工日期為2000年12月1日,總日歷天數334天;4、合同價款暫定340萬元,後按國家二類工程取費,按實決算;5、工作量增減時由雙方協商,相應調整工期;6、暨陽建設公司按合同工期,每延期一天,商丘展業公司罰暨陽建設公司3000元,按累計天數計算;每提前竣工一天,商丘展業公司獎勵暨陽建設公司3000元,按累計天數計算;7、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准,商丘展業公司獎暨陽建設公司每平方米20元,達不到優良標准,商丘展業公司罰暨陽建設公司每平方米20元;8、暨陽建設公司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間為工程施工內容全部完工後,商丘展業公司接到暨陽建設公司竣工驗收報告後,盡快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時間不得超過一周;9、由於商丘展業公司或暨陽建設公司違反有關規定和約定,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為承擔對方損失。合同簽訂後,暨陽建設公司即組織人員進場施工,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商丘展業公司將發包給暨陽建設公司的鋁合金門窗、屋面防水等工程另行發包給他人施工。
原審法院另查明:就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暨陽建設公司曾以拖欠工程款為由在原審法院起訴商丘展業公司,原審法院於2007年9月18日作出了(2004)商民一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該判決認定本案爭議工程的交工時間為2001年3月16日。商丘展業公司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09年4月18日作出(2008)豫法民一終字第213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213號判決)。213號判決認定2003年3月27日雙方與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四方共同參加對暨陽建設公司所承建的工程進行驗收,並共同簽署意見將該工程質量等級評定為合格工程,該時間應當視為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工程竣工日期。
又查明,雙方簽定合同時,合同文本上承包方(乙方)是浙江省諸暨市第五建築公司,但加蓋印章的是浙江省諸暨市第五建築公司駐商丘辦事處,商丘展業公司在本案起訴時列暨陽建設公司和浙江省諸暨市第五建築公司駐商丘辦事處為共同被告,在訴訟中,暨陽建設公司稱浙江省諸暨市第五建築公司駐商丘辦事處已不存在,並自願承擔浙江省諸暨市第五建築公司駐商丘辦事處的所有權利和義務,商丘展業公司撤回了對浙江省諸暨市第五建築公司駐商丘辦事處的起訴。
原審法院認為:商丘展業公司與暨陽建設公司就本案工程於1999年12月25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關於訴訟時效問題,由於213號判決已經認定實際竣工日期為2003年3月27日,從該日期到商丘展業公司2004年6月1日起訴並不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暨陽建設公司關於該案超過訴訟時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商丘展業公司請求的延期交工違約賠償問題,商丘展業公司主張從2000年1月1日開工到2003年3月27日竣工扣除合同工期334天,其餘期間均為延期違約的天數,但是由於在施工期間工程量確實進行了變更,對於合理順延的工期不應計算為違約延期的工期。暨陽建設公司主張經過合理順延後的交工日期應該為2001年3月16日,但是在暨陽建設公司訴商丘展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糾紛一案中,生效的213號判決已經認定實際竣工時間為2003年3月27日。據此,暨陽建設公司自認的2001年3月16日竣工日期與生效判決認定的2003年3月27日實際竣工日期相差741天,暨陽建設公司對延期的741天沒有提供合理順延的理由,該741天應該認定為違約延期的天數。按照合同約定,暨陽建設公司對該延期交工行為應該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但是,由於商丘展業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間違反合同約定將發包給暨陽建設公司的鋁合金門窗、屋面防水等工程另行發包給他人施工,也已構成違約,而分包施工行為會造成交叉施工,客觀上影響暨陽建設公司的施工進度。另外,暨陽建設公司早在2001年3月16日就出具了工程竣工報告,同年3月20日監理單位簽署同意竣工驗收的意見並加蓋了單位的印章,這時各方應該積極配合組織竣工驗收。對於沒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這一後果,暨陽建設公司沒有按合同約定將竣工報告送給商丘展業公司存在一定過錯,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商丘展業公司在明知或者應該知道工程已經完工的情況下不積極組織竣工驗收,對造成延期竣工741天的後果也存在一定過錯,對該違約後果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關於商丘展業公司請求的工程質量賠償問題,合同約定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准,商丘展業公司獎暨陽建設公司每平方米20元,達不到優良標准,商丘展業公司罰暨陽建設公司每平方米20元。該工程質量雖經雙方與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四方共同評定為合格工程,但工程的實際質量沒有經過專業部門評定,不能認定該工程客觀上沒有達到優良工程。商丘展業公司要求暨陽建設公司賠償不達優良工程的違約金缺乏事實依據,對其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於商丘展業公司主張暨陽建設公司履行工程質量維修義務,並賠償損失2萬元的問題,因為商丘展業公司沒有舉出工程確實需要維修以及2萬元損失的證據,商丘展業公司的該項主張因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暨陽建設公司在履行涉案合同的過程中沒有按照合理工期將工程交付驗收,對商丘展業公司已經構成違約,應該承擔一定的違約賠償責任。但商丘展業公司對造成這一違約後果也存在一定過錯,依法應該減輕暨陽建設公司的違約賠償責任,按照「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為承擔(彌補)對方損失」的約定,暨陽建設公司以賠償延期交工違約金的20%為宜(741天×3000元/天×20%=444600元)。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一百一十一條、一百一十四條、二百八十一條之規定,根據該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判決:一、暨陽建設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商丘展業公司延期交工違約金444600元;二、駁回商丘展業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8904元,保全費10520元,兩項合計39424元,由暨陽建設公司承擔19424元,商丘展業公司承擔20000元。
展業公司上訴稱:一、原審判決認定商丘展業公司在暨陽建設公司延期交工上有過錯,因此免除暨陽建設公司80%的違約責任是錯誤的。1、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竣工時間為2000年12月1日,生效的213號判決認定的實際交工時間為2003年3月27日,暨陽建設公司延期交工846天。原審判決按照741天計算延期交工損失,少計算105天。2、原審判決認為暨陽建設公司2001年3月16日提出竣工報告是假的,監理是在暨陽建設公司欺騙之下,在竣工報告上簽字,暨陽建設公司稱不是竣工驗收,是為了他用,監理為此作出了說明。2001年3月16日工程仍在施工中,不可能竣工驗收。2001年3月16日的竣工報告沒有送達給商丘展業公司,商丘展業公司不可能知道要竣工驗收,也不會拖延驗收。3、原審判決以施工中工程變更、配套施工等為由,減少暨陽建設公司80%違約金,沒有事實依據。因本案工程變更沒有增加工程量,不影響施工工期。如果順延工期必須有簽證,本案沒有順延工期的簽證。配套施工是暨陽建設公司無故停工期間施工,不影響工期,商丘展業公司也給予了暨陽建設公司配套費。暨陽建設公司未舉證證明應當順延工期的事實,原審法院主觀認為變更設計、配套施工、拖延驗收影響工期,並以此減少暨陽建設公司80%的違約責任是錯誤的。由於暨陽建設公司延期2年多交工,商丘展業公司不能按期回收資金多付了兩年多銀行貸款利息,並支付購房戶延期交房違約金30多萬元,原審判決所支持的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商丘展業公司的損失。
二、暨陽建設公司應當支付工程達不到優良違約金。雙方《建設施工合同》約定,工程質量達不到優良標准,商丘展業公司罰暨陽建設公司每平方米20元。在竣工驗收時,商丘展業公司、暨陽建設公司、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四方確認工程質量為合格,因此,暨陽建設公司應當支付違約金287340元。原審判決以「工程沒有經過專業部門評定,不能認定工程客觀上沒有達到優良」為由,駁回商丘展業公司的訴訟請求,是錯誤的。四方已經認可工程質量為合格,如果暨陽建設公司要否認自己的自認,必須提供新的證據。原審法院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商丘展業公司是不公平的。
商丘展業公司請求改判暨陽建設公司支付給商丘展業公司延期交工違約金2508000元,支付工程質量達不到優良違約金287340元。
暨陽建設公司上訴稱:一、213號判決認定的竣工日期不是實際的竣工日期,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1、213號判決是將2003年3月27日視為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工程竣工日期,而不是直接認定該日期為竣工日期。該視為日期是在暨陽建設公司沒有做進一步舉證的情況下被213號判決「認定」的,不是真實的竣工日期,不能作為本案認定暨陽建設公司逾期交工的違約起算日期。2、本案中,暨陽建設公司有足夠的證據說明爭議工程的竣工日期不是2003年3月27日而是2001年3月16日。(1)暨陽建設公司原審提交的兩份房屋所有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存根能夠證明,2001年5月商丘展業公司已經開始對外公開銷售暨陽建設公司施工建造的房屋,2001年7月已有購房者入住經營,並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沒有竣工的工程不可能辦理買受人的房屋所有權證。(2)暨陽建設公司原審提交了《工程質量評估報告》,該報告系商丘展業公司委託的監理公司在2001年4月18日向商丘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就4#、5#、6#樓工程質量符合合格等級的說明,這更直接證明了4#、5#、6#樓在2001年4月18日前已經竣工的事實。(3)暨陽建設公司原審提交的第11份證據《工程評估報告》顯示,商丘展業公司在2002年8月12日向商丘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出具了1#至7#樓工程質量合格、同意交工的報告。(4)2001年3月16日「京港花園4#、5#、6#商住樓工程竣工報告」,已經商丘展業公司委託的監理公司簽字蓋章確認,該日期才真正是爭議工程的竣工日期。
二、工期的順延完全是商丘展業公司單方原因所造成的,暨陽建設公司無任何違約行為。商丘展業公司未經暨陽建設公司同意擅自肢解分包工程(生效的213號判決已認定),表面上看4#、5#、6#樓是由暨陽建設公司承建,實質上該工程由多家單位施工,應由暨陽建設公司施工的部分在2001年3月16日已經提交監理公司對竣工日期簽認。對於肢解工程部分的工期,暨陽建設公司無法把握,就算是有工期遲延也不應由暨陽建設公司承擔責任。雙方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為340萬元,而在實際施工中發生了四原水暖工程變更為中央空調的設計變更,同時工程造價增加至900萬元,多了近兩倍,雙方合同中約定「工作量增減時由雙方商定相應調整工期」,但工期如何調整沒有約定,再加上商丘展業公司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生效的213號判決已認定)故意不進行竣工驗收,這才是工期順延的真實原因。退一步,即便竣工日期是在2003年3月27日,暨陽建設公司也沒有任何違約行為。商丘展業公司以延誤工期為由追究暨陽建設公司的違約責任顯然沒有事實依據。
暨陽建設公司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商丘展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商丘展業公司答辯稱:一、213號判決確認工程竣工日期為2003年3月27日,判決上的「視為」就是法律上的認為,而且該判決明確了「商丘展業公司關於工程竣工時間的上訴理由和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據監理日誌,2003年3月27日前暨陽建設公司還在施工,原審中暨陽建設公司認可在2002年6月份還在施工,2001年3月16日根本不可能交工;辦理房產證並不能證明工程已交工;評估報告不是竣工報告,只是要質量監督站作好交工驗收的准備。暨陽建設公司稱工程應該延期,與自己所稱的2001年3月16日竣工自相矛盾。根據司法解釋,「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暨陽建設公司由於自身的原因延期交工,及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優良標准,應按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1、工程延期交工是暨陽建設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據工程監理日誌,該工程經常無故停工。按照原審暨陽建設公司自己提供的證據,在施工的10個月中因大小雨雪停工了31天,這還不包括春節放假等假期,也不包括無故停工天數。2、雙方合同約定工程造價暫定為340萬,以實決算。施工中水暖變更為中央空調,但中央空調安裝是空調廠家進行的安裝,沒有增加工程量,還減少了安裝水暖的工程量,不影響施工工期,並且安裝是在暨陽建設公司無故停工期間進行的。主機安裝在6號樓1樓營業房與車庫之間的空白地帶,分機的安裝都用的預留孔。其他意見同上訴理由。
暨陽建設公司答辯稱:1、商丘展業公司主張竣工報告簽字虛假是錯誤的,監理公司2001年4月18日出具了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商丘展業公司依據該報告於2002年8月12日出具了工程評估報告,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證明2001年3月16日暨陽建設公司出具竣工報告後商丘展業公司拖延組織驗收。2、工程價款增加到911萬元,工程量增加近三倍,該事實已由213號判決確認,技術核定單也印證了工程量變更的事實。3、工程質量優良由行政主管部門來評定,工程質量是否優良現無法確定。其他意見同上訴理由。
根據各方的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本案工程竣工日期應如何認定,暨陽建設公司是否延期交工,應否向商丘展業公司支付違約金;如應支付,數額應如何認定;2、暨陽建設公司應否向商丘展業公司支付達不到優良工程的違約金287340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1、商丘展業公司提交的監理日誌顯示,2001年3月16日至2002年8月17日期間,暨陽建設公司就本案工程仍在進行施工,施工項目包括安裝和粉刷商場隔牆板、安裝商場卷閘門、做商場門前台階、888仿瓷塗料粉刷、車庫刷塗、保溫層工程等,暨陽建設公司認為粉刷塗料是因中央空調安裝污染而重刷的,其餘的是一些整改項目,一些工程不是暨陽建設公司的工程。
2、暨陽建設公司原審中提交22份技術核定單(或通知),均由設計單位或業主方簽字或蓋章,以證明工程存在較多設計變更,工期應順延。商丘展業公司認為順延工期應簽證,無簽證不應順延工期。
3、商丘展業公司另提交了多份支付銀行利息、支付業主遲延交房賠償款、購房戶退房退款的證據,以證明因暨陽建設公司遲延交工給商丘展業公司造成的損失。
4、2002年8月12日,商丘展業公司向商丘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出具的評估報告顯示,商丘展業公司認為本案工程已完成了合同規定的施工內容,同意項目監理的初評質量合格的意見,同意交工。
5、暨陽建設公司提交了三份房產證復印件,其內容顯示,2001年7月、2002年6月,三位買房戶已經分別辦理了房產證,暨陽建設公司據此主張此前工程已經竣工,否則無法辦證。另提交了兩份詢問筆錄和一份書面證言,以證明2001年6月後三名購房戶已入住,本案工程之前已交工。商丘展業公司認為,少數買房戶自己想辦法辦證是事實,但不能證明工程已竣工。
6、暨陽建設公司未提交工期順延的簽證、施工日誌等證明自己的主張。
其餘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關於暨陽建設公司是否逾期交工,應否支付商丘展業公司違約金問題。暨陽建設公司雖於2001年3月16日出具了竣工報告,監理於2001年3月20日簽收,但無證據證明該竣工報告送達了商丘展業公司。監理日誌證明,2001年3月16日至2002年8月17日期間,暨陽建設公司仍在時斷時續地施工多個項目,因此不應認定2001年3月16日為工程竣工日期。生效的213號判決將四方共同驗收的2003年3月27日視為商丘展業公司、暨陽建設公司共同認可的竣工日期,該事實本案予以確認,但由於暨陽建設公司實際施工至2002年8月17日,商丘展業公司也於2002年8月12日向質監站出具評估報告,認為工程具備交工條件,因此應認定2002年8月17日為暨陽建設公司實際交工日期。2002年8月17日至2003年3月27月期間,不應認定為暨陽建設公司逾期交工期間。
暨陽建設公司認為2001年3月16日工程已竣工,原審法院將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2000年12月1日至2001年3月16日的期間,酌情確定為暨陽建設公司認可的順延期間,商丘展業公司對該順延期間不予認可。考慮到本案存在多處設計變更,雙方雖未對順延工期達成一致意見,但適當順延期間是合理的,原審法院該認定並無不妥,本院予以確認。因此應認定2001年3月16日至2002年8月17日為暨陽建設公司逾期交工的期間,暨陽建設公司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鑒於商丘展業公司違約將部分工程分包,造成交叉施工,213號判決中也未支持暨陽建設公司2003年5月28日之前的下余工程款利息,可適當減輕暨陽建設公司的違約責任,本院確定暨陽建設公司承擔逾期交工違約金的40%,原審確定違約金比例偏低,本院予以糾正。據此,暨陽建設公司應承擔的違約金應為519天×3000元/天×40%=622800元。
暨陽建設公司辯稱2001年7月後有業主入住等說明工程已竣工,因2002年8月17日前暨陽建設公司多次施工的情況客觀存在,暨陽建設公司也未提交施工日誌證明該工程在2001年3月16日前已施工完畢,本院對此辯稱理由不予支持;暨陽建設公司另辯稱個別監理日誌所注日期與記載該日是周六相矛盾,因該瑕疵不影響多份監理日誌證明的施工事實,本院對該辯稱理由不予支持。
關於暨陽建設公司應否支付達不到優良工程違約金287340元問題。鑒於本案工程驗收後,未向商丘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備案並交評審費申報參評商丘市「建設杯」(市優質工程),該工程能否評定為優良工程無法確定,商丘展業公司主張暨陽建設公司支付該項違約金,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商丘展業公司部分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依法支持其合理請求部分,暨陽建設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民二初字第3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民二初字第3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浙江暨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商丘市展業貿易有限公司延期交工違約金622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8904元,保全費10520元,兩項合計39424元,由浙江暨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15769.6元,商丘市展業貿易有限公司承擔23654.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5760元,由浙江暨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10304元,商丘市展業貿易有限公司承擔15456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原永傑
審 判 員 宋麗萍
代理審判員 高海娟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㈤ 商丘公積金貸款抵押要多久銀行才會通知
看銀行的流程,這不能確定。估計 一個月就可以了
審批程序
一、審批依據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1]
2、《XX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二、受理范圍,我市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因資金不足時,可向我中心各所屬機構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申請條件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XX市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
2、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或提取公積金後又連續繳存6個月以上;
3、在本市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商住兩用房)並具備有關手續、文件和已交付規定比例的自籌資金;
4、有穩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按照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6、同意按照本辦法及《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的相關規定,按時履行還款義務;
7、法律、法規、規章和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申請材料 借款人申請貸款視不同情況提供以下資料:
1、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需提供《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預售合同》及不低於房價總額20%的首付款單據;
2、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需提供建設或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施工文件,土地使用證或原房屋產權證,建築施工合同及工程預算或決算;
3、購買二手房,需提供《房地產買賣契約》及契稅完稅憑證;
4、單位集資建房,需提供集資建房批准文件、集資建房交款單據、集資建房或買房協議書;
5、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證明、婚姻證明、戶籍證明或有效居住證明;
6、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評估報告;
7、保證人出具的擔保證明及保證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8、房地產置業擔保公司出具的擔保證明;
9、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辦理程序
1、借款人向公積金中心各分支機構領取並如實填報《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同時附有關材料報送公積金中心審查;
2、公積金中心各分支機構通過對借款人購房真實性及還款能力的審查,提出貸款額度和期限的建議,初審合格並經分支機構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市公積金中心審批;
3、市公積金中心審查後作出准予貸款或不予貸款的決定,將貸款材料轉回各分支機構;
4、准予貸款的,由公積金中心各分支機構將貸款材料轉受託銀行,由受託銀行通知借款人及抵押擔保當事人,並簽訂《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辦理抵押擔保手續;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由各分支機構通知借款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5、受託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六、辦理時限
1、受理審查。分支機構初審時間自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不超過2個工作日,批量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況時可延長3個工作日;
2、審核審批。市公積金中心審批時間自收到各分支機構報送的貸款材料起不超過3工作日。
七、收費標准 ,不收費。
㈥ 商丘住房金怎樣提取住房公積金
1、申請:提取復職工攜帶本制指南規定的相應資料,至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服務窗口。
2、受理:受理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不能確認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審核:受理機構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履行審批程序。
4、決定:符合條件的,准予提取,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告知。
5、送達:提取資金發放至職工銀行賬戶。
6、辦理時限:法定時限是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承諾時限是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
(6)商丘決算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申請人不服其他職權決定的,有權在收到其他職權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商丘市人民政府或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商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辦理條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國務院令第350號修訂)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㈦ 商丘鄉鎮分流人員的工資待遇
勞資糾紛是應該是他們負責
職能介紹
一、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總體方案,擬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起草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規章和基本標准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咨詢機構的管理規則;代表市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范並監督執行。
三、擬定全市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指導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則、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則;制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措施並組織實施。
四、貫徹實施國家、省頒布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准和行業標准;實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執行省和商丘市職業技能鑒定政策;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的指導下,制定全市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制定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管理辦法;制定全市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制定全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評估認定製度。
五、制定本市勞動關系調整的基本規則,建立和完善勞動關系調整體系;制定全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范;審核並發布全市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准;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依照國家制定的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險政策,擬定相關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參與評定國家、省、市級企業勞動模範;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擬定「農轉非」政策。
六、擬定全市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調控政策和措施及工資確定辦法;擬定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有關政策;擬定市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定本市企業工資指導線;審核市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工資標准。
七、貫徹執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仲裁的規范、規則;負責全市勞動爭議處理和仲裁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與勞動爭議有關的集體上訪、罷工和突發事件。
八、擬定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基本標准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九、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和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准;制定社會保障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十、制定全市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准;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負責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管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中央、省和商丘市屬在永城登記注冊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二、組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應用、產業發展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准化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市際、省際和國際業務技術合作與人才交流。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㈧ 河南省商丘市睢縣教育局電話
電話:(0370)8115381
地址:鳳城大道南150米
主要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教育、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研究制訂全縣教育、體育工作的有關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教育、體育的理論研究和宣傳工作。
(二)負責全縣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制定全縣教育改革發展戰略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負責全縣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負責本部門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政策;負責統計全縣教育經費投入情況和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8)商丘決算擴展閱讀
根據上述職責,縣教育體育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管理;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和督辦查辦工作;負責文秘、保密、信息、宣傳、文書檔案、目標管理考核等工作;擬定局機關各項工作制度,協調各股室間的工作;負責局機關計劃生育工作;負責教育系統的綜合治理、平安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治安保衛、後勤服務等工作。
(二)人事股(掛睢縣教師資格管理辦公室牌子)
負責教育系統的人事調配、任職考核、表彰獎勵、人事檔案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教師資格認定管理工作;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內部人事與分配製度改革;負責職稱評審、業務考核及特級教師的評選工作;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
(三)老幹部股
認真貫徹落實老幹部工作政策,管理教育系統老幹部工作;負責辦理教育系統退休人員的手續;負責教育系統公傷認定的呈報工作;負責關心下一代工作。
(四)發展規劃和內部審計股
擬定全縣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指導規劃的實施及落實;制定學校布局規劃和調整工作;擬定和管理各類招生計劃;管理縣級教育基本建設項目及教育基建投資、中小學校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辦縣直學校和社會力量辦學教育機構的設置、撤銷和更名;負責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全縣教育事業基本信息統計、分析工作。
(五) 財務股
負責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和教育基建投資的相關工作;統籌管理教育經費;負責教育系統的財務監管工作;指導和編制教育事業費預決算,監督管理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國內外教育貸款和贈援款;指導和推進學校總務後勤工作;負責工商、稅務、財務檢查等方面協調工作;負責全縣校舍安全工程的實施工作。
(六)基礎教育股
承擔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管理工作;負責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畢業證的發放工作,配合上級部門做好高中畢業證的發放工作;負責全縣農村中小學現代遠程教育工程的管理、教學資源開發、人員培訓、應用指導等工作。
(七)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股(掛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牌子)
統籌管理全縣普通及成人中等職業學歷教育、成人文化技術教育,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和德育工作;指導社會力量舉辦的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的工作;負責指導全縣民辦初中、小學、幼兒園及培訓機構的申報、審批和管理工作;指導中等職業學校做好學生德育工作及畢業生就業工作;承擔掃除青壯年文盲的管理與指導工作。
(八) 師資培訓股
制訂和實施中小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的培訓、培養規劃;負責小學教師的學歷培訓、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參與全縣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負責中小學教師師德建設。
(九) 體育衛生藝術教育股
擬定體育、衛生、藝術教育教學的相關文件;指導學校體育、衛生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工作;協調學校組團參加重大體育競賽和藝術活動;指導學生的軍訓和國防教育工作;指導群眾體育、青少年體育、競技體育工作。
(十)安全穩定股
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學生與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協調、指導、檢查、督促全縣教育系統信訪工作和穩定工作;負責協調、指導、檢查、督促全縣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教育系統應急管理;負責學校網路文化建設與管理;負責教育系統內的監察工作;負責教育系統內的行風政風建設工作;負責監察高、中招工作。
(十一)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落實國家、省、市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編制全縣語言文字工作方案;負責普通話的推廣和社會用字規范化工作;負責普通話水平的培訓測試的相關工作;承辦縣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