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曉南陽的
Ⅰ 南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領導信息
王吉波 局長、黨組副書記 主持局全面工作。
閆宏顯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協助局長主持局日常工作,負責人力資源開發、退伍兵安置協調、創新帶動等工作,分管人事科、人力資源市場科、人才交流中心。
王金彥 黨組成員、副局長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與管理、人事考試工作,分管職稱科、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人事考試中心。
付文義 黨組成員、副局長 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政策落實、養老保險、企業改革改制職工安置、救災救濟、扶貧開發、移民、防汛抗旱、招商引資及局項目帶動工作,協調農口工作,分管工資福利科、養老保險科、失業保險科、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處、失業保險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處。
王 坤 黨組成員、調研員 負責辦公室、工傷保險、信息化工作,分管局辦公室、工傷保險管理處、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電子政務中心。
高 華 黨組成員、調研員 負責就業、再就業、農民民工工作及局品牌帶動工作,分管農民工工作科、就業促進工作辦公室、再就業工作辦公室、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職業介紹中心、就業訓練中心。
文獻華 黨組成員、副局長兼軍轉辦主任 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勞動保障執法監察工作,分管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辦公室、專業技人術人員管理科、勞動保障監察局、自主擇業管理辦公室。
李 軍 黨組成員、副局長 負責信訪維穩、職業教育、技術工人等級考核、雙擁工作,協調政法口工作,分管信訪科、勞動關系科、調解仲裁管理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職業能力建設科、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辦公室、技工教育研究室、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高級技工學校。
羅明柱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負責紀檢監察、精神文明建設、政風行風建設、效能建設、創先爭優、民族宗教、統戰、群團、民兵、婦女及服務帶動工作,分管機關黨委、紀檢監察室、審計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楊 華 黨組成員、副局長 負責醫療生育保險、離休幹部醫療統籌管理工作,分管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科、醫療保險中心、離休幹部醫療統籌管理辦公室。
蘇金勇 黨組成員、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局局長 負責企業養老保險工作,分管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局,縣市區企業養老保險管理局。
周 華 黨組成員、局公務員管理辦公室主任 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管理工作,分管局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Ⅱ 南陽市的新任副市長是誰
姚龍其:南陽市副市長
1962年10月生,男,漢族,河南伊川人。1985年8月加入中國回共產黨,1983年7月參加工答作,蘭州大學歷史系畢業,大學文化程度,學士學位。1979年7月至1983年7月,為蘭州大學歷史系學生,1983年7月至1994年8月,為河南省委統戰部黨派處幹事、副主任幹事、主任幹事;1994年8月至1996年11月任河南省委統戰部黨派知識分子工作處副處級調研員;1996年11月至1998年12月,任河南省委統戰部辦公室副主任(期間:1995年7月至1997年7月掛職鍛煉任原信陽縣委副書記);1998年12月至2001年6月,任河南省委統戰部政研室主任;2001年6月至2004年2月任省委統戰部黨派知識分子工作處處長(期間:2002年9月至2003年1月在河南省委黨校第31期中青班學習)。2004年2月任南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期間:2006年2月至5月在河南省委黨校市廳級班學習)。
負責農村經濟等工作。分管和聯系單位:市農辦、農業局、林業局、水利局、畜牧局、糧食局、鴨管局、供銷社、煙草局、農機局、氣象局、農科所、煙辦、南水北調中線辦。
Ⅲ 南陽奧奔老闆涉黑案這么大的案子為什麼媒體沒有報道南陽奧奔涉黑案的證據在那裡
開庭當天不讓記者進入。10天審理情況表明南陽奧奔涉黑案是一個冤案
鏖戰河南南陽楊金德涉黑案
2011年7月5日,在南陽市唐河縣,公開審理了楊金德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經過八天的審理,本案涉及六個罪名,分別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妨害憑證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強迫交易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審理發現,表現上看是一部楊金德的犯罪史,但實際上是南陽公安、法院、行政三部門的重大問題史,司法、就查明的問題反映出來了南陽司法、行政多個部門執法的不嚴肅性,而正是這些司法部門的不嚴肅性,導致了眾多群體性事件的頻繁發生,這是我們國家當前面臨一個社會問題,要想有和諧的社會生活,必須徹底治理司法不公,現將本案的聚眾案件情況作一下簡介
一、楊金德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實:
1、2010年9月27日上午,南陽市卧龍區人民法院的兩位執行法官(名字暫時不公布)因為一起執行案件從南陽奧奔公司(總經理楊金德)中國銀行帳戶劃走了一部分錢(經開庭知道是8.6萬元),但是二位法官在執行時所依據的執行裁定書沒有生效,執行必須有生效的執行依據才可以,否則執行劃款就是違法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二位執行法官在沒有送達執行文書的情況下強行劃走了奧奔公司的錢,引起奧奔公司的不滿,於是員工找到銀行,銀行說這是法院的事,你們去找法院吧,銀行同時通知了兩位執行法官,二位執行法官告訴銀行讓奧奔公司去法院找兩位法官解釋。
2、晚上7點左右,奧奔公司的員工來到法院,去了十幾個員工,在法院門前二十五米的人民路的人行道上打了幾個橫幅(南陽基本的上訪方式),中途還有員工放了鞭炮,並一直要求讓法官出來解釋(兩位執行法官要求員工來法院解釋,但一直拒絕出面),這期間法院的司法警察將公司的員工抓了兩個進去(法院的執行法警在法庭以外的范圍採取強制措施違法),之後更加引起員工的憤怒,有的員工買了農葯要在法院門口自殺,仍無人來解釋。
約晚上9點以後,這時現場來了一位院長(名字暫時不公布),據被告人當庭供述,此院長酒後來到現場(用執行局的證人話說說,這是院長是回單位辦公,晚上九點酒後辦公可笑不?)自己在門口站不穩倒在地上,這時卧龍區法院的幹警們齊刷刷拿著早已經准備好的催淚瓦斯、警棒對奧奔公司的員工進行毆打、抓捕(十幾名被告的當庭供述),被非法拘禁在法院達十幾小時。
二、該案因上訪而被作為刑事案件予以偵查
1、當天晚上奧奔公司的員工組織人員,抬著被打傷的員工進京,去北京信訪局、中紀委上方,後來南陽市的政法系統,比較關注這個案子,有指示讓認真查明案件真實,本來領導的意思是讓查查這個事到底是誰錯了,有道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卧龍區法院與公安為了舞弊(合理的懷疑)自己對被執行人進行違法抓捕的行為,也為舞弊自己的執行錯誤(二位執行法官也可能到現在還沒有發現自己的錯誤),就把一起連治安管理案件都算不上的小事情,發展壯大成一起刑事案件。
2、根據法庭調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必須影響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而當時法院是否正常上班就成了本案的焦點,本案的偵查機關從張衡路派出所調查了一份證據,證據名稱是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本案確定卧龍法院當時是否上班時間的主要證據就是這個登記表,但經過法庭質證,可證明該證據系張衡路派出所涉嫌作假,證明內容不真實,偵查機關立案後,可能發現證據不足,於是就想通過「造勢」來作為一種社會的影響(合理懷疑,理由如下面第三點),於是就在南陽吧里匿名發了一篇名為《奧奔老闆真黑惡 不擇手段霸地產》帖子。
3、《奧奔老闆真黑惡 不擇手段霸地產》的由來。
該帖子的內容與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出奇的一致,第一篇是強迫交易罪,第二篇分別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這個帖子裡面所涉及的問題幾乎都是當時作為保密資料(偵查卷)里的秘密信息,能公布這一秘密的只有本案的偵查機關,最不應該的就是在這個貼子內容故意參雜一些虛假信息,比如「楊金德以每人200元僱傭社會閑散人員(這詞是公安慣用詞語)有惡棍五六十人(現場只有員工十餘人,不知另外的惡棍是法警?還是圍觀群眾),攜帶凶器(公安審訊的專用詞彙)」另外,該帖子還透露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信息,就是卧龍區法院劃撥款項的金額(8.6萬元),這個信息也是本人在法庭調查中看到的,在之前根本不清楚,而清楚這一事實的也只有兩個部門,一個是本案的偵查機關,一個是卧龍區法院,這個貼子的由來,也就讓正常人產生了合理的懷疑,其來源不言而喻。
三、對於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辯護意見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表現為,行為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致使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結合本案的法庭調查及公訴人證據出示,辯護人認為奧奔公司的員工到法院找陳紅占、渠濤二位法官了解被執行情況,並無不妥,也並非無理取鬧。其次,奧奔公司員工到達法院時法院已經下班,未影響法院正常工作,也未給法院造成嚴重損失,辯護人認為楊金德及其他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意見如下:
辯護意見(一)2010年927事件的根本起因是卧龍區法院違法執行導致(3個理由)。
1、卧龍區人民法院在奧奔公司的民事執行案件中違規劃款,是本案的起因
2010年9月27日上午,陳紅占、渠濤二位執行法官,在沒有向奧奔公司送達執行裁定的情況下,用未生效的執行裁定書從中國銀行劃走了奧奔公司存款8.6萬元,根據公訴人出示本罪的所有證據,並未發現該執行裁定書的送達文書,也就是說據以執行的裁定書未送達給奧奔公司,未生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這一規定是民事執行案件中的常識,如此明顯的違法執行,本來是不應該發生的錯誤,但我相信到今天為止渠濤和陳紅占兩位同志仍未發現他們的錯誤所在,這恰恰說明了卧龍區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辯護人後來想了想,如果9.27事件不發生,那將來也必然會發生6.27,8.27案件,因為卧龍區法院的這種不嚴肅的司法態度決定了這一切,辯護人認為這是927事件中,卧龍區法院的第一大錯。
2、奧奔公司員工去法院目的是了解、查明、索取執行文書,不具有鬧事的主觀故意,但針對奧奔公司員工的合理要求,卧龍區法院未給予及時解釋造成事態進一步惡化。
奧奔員工向銀行了解被執行情況時,被銀行告知去法院找陳、渠二位法官解決此事,根據陳紅占證言,證實2010年9月27日下午銀行工作人員曾數次向陳、渠二人通告被執行人的異議,陳紅占要求銀行工作人員通知奧奔公司的員工去法院,並在法院一直等到下班後,開車離開了法院。再根據渠濤證言,證實2010年9月27日當天下午銀行同樣數次向其告知奧奔公司的執行異議,他同樣告訴銀行工作人員,如果有什麼疑問,到卧龍區法院說,這兩位執行法官的證言證明奧奔公司的員工去法院,是應二位法官邀請而去,目的很明確,就是要求二位法院說明執行的依據和相關法律手續,這一事實即有陳、渠二人的證言,又有除楊金德之外十餘名被告人口供相印證,事情到這兒,本來可以很好的解決,但遺憾的是,陳、渠兩位法官並未進行合理合法的處理,即使在十餘名員工到達法院長達數小時後,仍未見到、聽到二位法官的解釋,陳、渠二人出爾反爾的執法態度,導致了事態的進一步擴大。這是卧龍法院的第二大錯
3、卧龍區法院違法採取強制措施
卧龍區法院法警違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7條規定對張路路、溫桂洋進行違法抓捕,根據被告人喬新洋、杜書記、張正飛等人供述,及呂付浩、馬軍證實2010年9月27日司法警察對奧奔員工違法採取強制措施,由此引起了奧奔公司員工情緒的失控,而這一切並不屬於事先安排的有組織有計劃的行動,這與有組織有意圖的聚眾擾亂行為不同,違法對奧奔員工進行抓捕是卧龍區法院造成事態崩發的第三大錯誤。
正是由於卧龍區人民法院的上述三大原因,造成事態失控,卧龍區法院對於927事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辯護人希望法庭在審理此案時能充分考慮這一被害人過錯情節,同時希望法庭在對本案依法判決時,應根據本案查明的相關事實對卧龍區法院的違紀行為向相關紀檢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辯護意見(二)、奧奔公司的員工並未影響卧龍區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1、沒有證據證明奧奔員工有堵大門的行為
根據卧龍區法院監控錄像和本案17名被告人當庭供述可以證明兩點:第一,打橫幅的位置是在法院門前三十米遠人民路的人行道上。第二,本案的十七位被告人有六位被告人看到人民法院的大門是開著的,有車輛自由進出,由此兩點可以證明本案的十七名被告人並未影響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存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2、認定奧奔公司員工18點15分到達現場的時間系張衡路派出所與卧區法院故意造假。
去法院的工作時間成了本案的焦點,公訴人出示了大量證據證明到達法院的時間點,其主要證據是卧龍區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證言,這些證人與本案執行部門有利害關系,其證言證明效力較弱。根據渠濤證言以及所有被告人供述,還有南陽市公安局的接警記錄(這里說的是南陽市警令部,而不是張衡路派出所)都證明公司員工到達現場時間是晚上七點以後,這一事實可以確定。
本案公訴書第9頁認定奧奔員工到達現場的時間是18時許,偵查機關也注意到這一重要事實的認定不能僅憑證言證明,於是偵查機關收集了一份由張衡路派出所出具的「授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該「登記表」證明奧奔員工到達現場時間是18:15分。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可信度較大,但辯護人經與其它證據相對照後,認為該證據系偽造,根據「登記表」顯示奧奔員工18時許就開始潑灑農葯,這與庭審中查明在晚上9點左右潑灑農葯事實不相符,根據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實,以及卧龍區法院出具的證明,都能證明潑灑農葯的時間是在9月27日晚21時許,而張衡路派出所在晚上7點的報案內容就記載了晚上9點發生的事情,明顯與事實不符,屬於假證,這讓辯護人可以確信張衡路派出所與卧龍區法院在共同作假,卧龍區法院為了舞弊自己的違法行為與張衡路派出所進行了不光彩的合作,目的在於在舞弊卧龍區法院的「錯誤執行」,這讓辯護人聯想到涉黑案的第三個要件「保護傘」,辯護人認為在卧龍區法院與本案的偵查機關後面,同樣有一把保護傘?他們通過作假報案記錄,通過羅列虛假案情操縱網路評論,辯護認為這個「袒護、舞弊」卧龍區法院的保護傘是不是也應該打掉!
辯護意見(三)、奧奔公司員工到法院討說法的行為並未給法院造成嚴重損失
根據本案的證據卷,辯護人沒有看到奧奔公司員工打砸行為,也沒有看到關於本案造成經濟損失的評估報告,公訴人沒有證據證明卧龍區人民法院受到了什麼樣的嚴重損失。
根據以上辯護意見,可以看出9.27事件,是卧龍區法院一味的「隱瞞、舞弊」自己的執行錯誤造成的。奧奔公司的員工去法院是應陳、渠二位法官的要求而去,到現場後並未堵塞大門,沒有影響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更沒有給卧龍區法院造成嚴重損失,不符合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特徵,所以辯護人認為楊金德的行為不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雖然奧奔公司的員工在維權時人數較多,並且有打橫幅、放鞭炮的行為,但這種行為雖有違反《信訪條例》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可能,但這僅是違法並非犯罪,刑事處罰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有其嚴格的定罪原則和定罪程序,就查明的事實來看,奧奔公司員工的維權行為有違規不妥之處,但與犯罪相去甚遠,每個事情都有其本質的原因,本案是因為卧龍區法院執行錯誤,引發927事件,由於處理不當造成奧奔公司員工進京上訪,上訪事件影響到政法系統的領導責任,這才有了今天的庭審。
把927事件做成刑事案件(不管是聚眾還是涉黑),即可以讓卧龍區法院把自己執行錯誤舞弊在看守所,又可以杜絕上訪事件的繼續發生,一舉兩得,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由此案發。這是一種什麼樣的司法環境,讓辯護人深感不安,國家的公權力為了某些人的意圖變成了他們個人的「私有武器」,辯護人稱這種行為是「公權力的私有化」,正如本案被告人楊金德所當庭高呼的一樣,這是嚴重的違法亂紀行為,而我們本案的公、檢、法還有本案的所有被告人都成了這種公權力私有化的刀俎肉。辯護人懇請我們的審判庭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查清本案事實,依法判決楊金德無罪。
Ⅳ 南陽市公安局的領導概況
截止2020年7月22日南陽市政府公布的市公安局領導人員有14位。其中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督查長(兼),副市長為石秀田。副局長5人,分別是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封民。黨委副書記、副局長高嶺。黨委委員、副局長郝一克。黨委委員、副局長崔春暉。黨委委員、副局長張志剛。
黨委委員兼其他職務的領導人員8人。分別有黨委委員、副處級偵察員王勇。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常傑友。黨委委員、市紀委監委駐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組長黃玉林。黨委委員、調研員胡斐。
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孫憲斌。市公安局黨委委員職健。市公安局黨委委員趙文濤。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方城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侯大同。
(4)張曉南陽的擴展閱讀:
南陽市公安局機構設置:
一、內設機構:
1、警令部。
2、政治部。
3、監督部。
4、警務保障部。
5、紀委監察室。
二、執法勤務機構:
1、國內安全保衛和反恐怖支隊。
2、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隊。
3、犯罪偵查支隊。
4、網路安全和技術偵察支隊。
5、交通管理支隊。
6、監所管理支隊。
7、特殊警務支隊。
三、公安監管場所、警察訓練機構和消防機構:
1、南陽市公安局看守所。
2、警察訓練支隊(市人民警察訓練學校)。
3、公安消防支隊(武警現役編制)。
四、直屬單位(部分):
1、梅溪派出所。
2、卧龍崗派出所。
3、光武派出所。
4、新華派出所。
5、仲景派出所。
6、新區派出所。
7、高新派出所。
8、溧河派出所。
9、龍升派出所。
10、蒲山派出所。
Ⅳ 有誰知道河南省南陽市交通局的局長和副局長有那幾位啊謝謝
李建濤 南陽市交通運輸局局長
王誼卿 南陽市交通運輸局黨委書記、副局長
張寶玉 南陽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閆保衛 南陽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
趙 偉 南陽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市交通路政管理處處長
高賢信 南陽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局長
劉學剛 南陽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馮昌清 南陽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賈 翊 南陽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姚 磊 南陽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Ⅵ 南陽電視台的主持人有誰
南陽新聞聯播 魏 剛姜曉紅馮永傑鄉村紀行 方 園惠 惠劉蓓蓓郭景煒早間新聞 白紅 張爽直播南陽 張廣和 宛都播報 周黎娟張艷軍 郭雪紅 新 生 活 陸曉鈞健康直播室 曾昭陽 新 梨 園 毛 懋
Ⅶ 河南南陽的李春燕是騙子嗎有人認識她嗎
唉,親呀,以後要注意呀,只當花錢買個教訓呀,周口和南陽那麼遠
Ⅷ 南陽彩陽商貿有限公司怎麼樣
南陽彩陽商貿有限公司是2017-02-22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注冊地址位於南陽市車站路288號。
南陽彩陽商貿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411300MA40K8AH8A,企業法人張曉,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南陽彩陽商貿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化工產品(不含易燃、易爆、易制毒的危險品)、化學試劑、化玻儀器、化驗器材、教學儀器、勞保用品、五金日雜、橡膠製品、電線電纜、化肥、鋼材、閥門、潤滑油的銷售#。
通過愛企查查看南陽彩陽商貿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