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立法權
① 公民是否有立法權
沒有
在我國立法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有!
一下是詳細解答
我國的立法機關只有一個,即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單一制的國家。而單一制的特點是全國只有一個國家主權,一個憲法和一個中央政府。單一制國家的地方行政區是中央根據管理的需要劃分建立的,地方享有的權力,不是本身固有的,是中央授予的,中央對地方享有完全的主權,對外由中央政府統一代表國家行使主權。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單一制國家大多實行一級立法體制,地方沒有立法權或只有限的立法權。而我國作為統一的單一制國家,立法權必須集中在中央。 我國憲法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行使「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由此可見,我國的立法權主要集中於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立法機關。 2000年7月1日生效實施的立法法是規范我國立法活動的重要的基本法。同時也確立了我國的立法體制。從立法法所確立的立法體制看,我國立法體制可以分為十個層次的立法:一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三是國務院的法規。四是地方省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五是地方省級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六是自治條例的立法。七是國務院各部委辦的部門規章。八是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九是全國人大授權經濟特區的立法。十是較大的市的立法。我國的立法機關只有一個,為什麼還需要多層次立法呢?因為我國地域廣大,各地情況很不相同;民族眾多,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我國正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以及我國法制還不完備,正在健全過程中等實際情況,又決定了我國的立法體制是分層次的。
二、國務院享有一定的立法權 如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未立法,而實踐又急需,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1954年、1975年、1978年三部憲法都沒有賦予國務院這一職權,這是1982年憲法才賦予國務院的一項新職權。主要是由於全國人大代表都不是專職的,常委會委員也不都是專職的,不可能經常開會,而需要立法的事項又是大量的,凡是應當立法的事項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是不現實的;加上目前正處於改革過程中,有些問題制定法律的條件還不成熟,而實踐又急需有所規范,因此,對屬於中央專屬立法權的事項,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沒有立法之前,有些事項先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是可以的。但屬於刑事法律制度、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訴訟制度、公民基本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權利、國家機構的制度、司法制度、稅收制度等方面的事項,應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不宜由國務院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三、有些地方人大享有一定的立法權。我國的地方人大立法分為一般地方的立法和特殊地方的立法。
(1)一般地方的立法權。
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如:齊齊哈爾、吉林、撫順、鞍山、大連、唐山、邯鄲、大同、包頭、青島、淄博、洛陽、淮南、無錫、寧波等)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並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2)特殊地方的立法權。還有三種特殊地區,比一般地方的立法許可權要大。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根據這一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范圍,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已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關變通規定;二是國 家尚未制定或不可能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制定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因為可以變通法律的規定,所以規定須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批准才能生效,這是為了維護法制的統一。
第二,全國人大特別授予立法權的地方。 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廣東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有關的法律、法令、政策規定的原則,按照該省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經濟特區的各項單行經濟法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1988年、1992年、1994年和1996年全國人大先後四次分別授權海南省、深圳市、廈門市、汕頭市、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法規,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或所在省的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特別行政區。根據"一國兩制"方針,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有權制定法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香港、澳門特區除外交、國防以及其他屬於中央政府管理范圍的事務不能立法外,有權對特區高度自治范圍內的一切事務立法。但兩個特區的立法權是全國人大通過基本法授予的,特區行使此項權力,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是否超越國家的授權,應由中央監督,因此又規定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憲法和有關法律的這些規定表明,我國的立法體制既是統一的,又是分層次的,是由國家立法權和行政法規制定權、地方性法規制定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制定權以及授權立法權所構成的。這樣一個立法體制,說明地方立法,從性質上講,應當是對中央立法(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補充,行政法規也是對國家法律的補充,都是國家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這樣一個立法體制,也可以說主要體現了以下兩個精神:一是在中央與地方關繫上,既堅持中央必要的集中統一,又注意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二是在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繫上,既堅持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立法權掌握在由人民選舉產生的、更有利於直接反映群眾意願和要求的國家權力機關手裡,以保證立法的民主性;同時,又注意提高國家的管理效率,保證國家行政機關有足夠的權力對社會進行有效管理。
總之,我國的立法機關只有一個,即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享有一定的立法權。地方人大是否享有立法權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部分地方人大享有一定的立法權: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全國人大特別授予立法權的地方;特別行政區等享有一定的立法權。當然地方立法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特別行政區立法應符合基本法)。
② 有哪些地方立法權造成了地方保護主義
首先,地方立法權擴容謹防「法盲立法」。當前大多數設區的市,不論是組織機構還是人員素質皆難以擔當地方立法的重任。目前享有地方立法權的49個城市,包括直轄市、省會城市、經濟特區所在地城市等等,其一般經濟文化比較發達,人大常委會的組織機構比較健全,常委會委員或人大代表的素質相對較高。而此次擬新擴容的設區的市,其不僅大多沒有專司立法的專門委員會或者是工作機構,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法律背景出身的比例極低,熟悉立法理論與實踐的人才幾乎缺乏儲備,在此種情況下,未經任何試錯即輕率打開地方立法之門,其後果委實難以想像,此種後果在實踐中最突出的體現可能便是地方性法律簡單拼湊乃至直接抄襲上位法。
其次,地方立法權擴容提防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賦予更多的城市以地方立法權,雖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地方積極性得以發揮,但地方黨委、政府藉助地方立法權以加強其地方保護主義和地方利益的擔憂亦絕非杞人憂天。立法是一項妥協的藝術,也是權力配置合理下的利益表達、意志設定過程。享有立法權主體的行政層級越低,其與具體公民、企業、社會組織的利益糾葛越緊,對公民和社會權益的損害就越大,因此享有地方立法權主體過多過濫,定會助長地方保護主義、本位保護主義的盛行。通俗地講,便是所謂的「屁股決定腦袋」,享有地方立法權的城市難免不將自身的利益「塞進」地方性立法當中,使其地方保護主義在「法律化」的掩飾下顯得「名正言順」,尤其是在地方立法公眾參與制度、地方立法監督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形下,此種擔憂表現得更為突出。
再次,地方立法權擴容避免危及法制統一。我國作為單一制國家,法制統一的意義尤為重大,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更是作為一項憲法原則。又由於我國地域遼闊、民族眾多,各地之間在經濟、文化方面的差距較大,為此形成了多層次的立法體制,除國家層面的立法外,部分地方亦可進行立法。但地方立法權的迅速擴容,在一定程度上會挑戰我國法制的統一。具體有二:一是某些地方在立法之時,有意或者無意地突破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立法許可權,或是地方在國家立法已有規定的情況下制定與之相悖的地方性立法。如轟動一時的「洛陽種子案」所涉及的《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便被認為違反了作為上位法的《種子法》。二是地方立法原本符合上位法的規定,但由於上位法立、改、廢活動較為頻繁,而地方性立法由於諸方面的緣由未能及時進行相應的調整,如此一來便出現了地方性立法與上位法相抵牾的情形。尤其在活化的違憲審查制度和司法審查制度闕如的情況下,地方性法規依法又是司法裁判必須援引的依據,地方立法權主體的率爾擴容弄不好會顯在或潛在地助長司法的地方化。
誠如上述,地方立法權擴容背後的原因諸多。賦予更多的設區的市以地方立法權,即便有諸多積極效應和客觀需要,但真得如《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那般急劇增加享有地方立法權的城市數量?答案應是否定的。其中最關鍵的理由便是:探索型改革基於降低試錯風險和改革成本的需要,往往趨向於「分步走」的改革路徑。於此層面而言,分批賦予設區的市以地方立法權或許更為穩妥與合理,當然賦予地方立法權的條件可不如批准「較大的市」那般苛刻,《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對此所做的制度設計可謂合理,其規定:「前款規定的其他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等因素確定」。
地方立法權的擴容除選擇「分步走」的路徑之外,尚須確保地方性立法的科學性,具體而言,以下舉措值得考慮:
第一,委託第三方起草地方性立法草案。在現有的體制之下,法律草案往往由行政機關或是人大有關機構直接起草,此種作法自有其優勢,但由此導致的後果有二:一是由行政機關起草法律草案,立法草案難免不受部門利益的影響。試舉一例,在交通管理領域的地方立法過程中,實踐中通常是由政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起草法律草案,如此一來,交通管理部門既是游戲規則的制定者,亦是游戲的參與者,這不僅直接造成了立法的不公,並間接導致了執法的不公。基於此,委託中立的第三方起草法律草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部門利益對立法的挾持與干涉。二是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草案可以避免「法盲立法」的窘境。因為受委託的第三方大多是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其通常具有立法所需的專業性知識。十八屆四中全會亦提出:「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在過去的地方立法實踐中類似的舉措亦不在少,1993年通過的《廣東省經紀人管理條例》即為我國首次委託專家學者起草的法律草案。但此項制度的建立尚存諸多問題有待明確與解決,譬如第三方選擇的方式,是直接委託還是公開招標抑或是其他方式;如何確保第三方不受相關機關的牽制,如何實現第三方不偏不倚地起草法律草案;如何避免第三方起草法律草案制度步法律草案徵求意見制度的後塵,即使第三方起草法律草案不至於流於形式,法律草案符合立法者的利益時就採納,不符合其利益時便棄之一旁。
第二,健全對地方立法權的監督機制。為了避免地方立法權的濫用,有效的監督勢不可缺。此種監督無外乎事前與事後兩種主要形式,前者主要指的是地方性立法生效的前置程序,譬如我國《立法法》要求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方可施行。後者則是對既已施行的地方性立法進行合憲性、合法性審查,並對其中違憲、違法的地方立法予以撤銷,我國《憲法》、《立法法》對此均有所規定,但該制度設計在實踐中並未能取得預期的效果。現如今,隨著地方立法權的擴容,地方立法的數量勢必增加,違背上位法的地方立法的數量同樣會隨之增加,在此情形下,若上述審查、撤銷制度依舊處於「冰凍」狀態,其後果不言自明。於此層面而言,欲使地方立法權擴容不至於遭到濫用,對地方性立法的審查與撤銷制度無疑需要「解凍」。
第三,劃定設區的市在進行地方性立法中的許可權。在立法體制中,許可權劃分的方式有二:一是負面清單的模式,即只要不屬於國家立法權的專屬范圍,地方皆可進行立法;二是正面清單的模式,即唯有明確授權的事項,地方始可進行立法。二者各有優劣,我國現行《立法法》便是第一種模式,即《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為國家立法權所專屬,除特別授權外,不容許由法規、規章等進行規定,其中諸如犯罪和刑罰等內容甚至不允許進行特別授權。為防止擴容後的地方立法權出現尚難以預期的濫用,對設區的市的地方立法權可通過正面清單的方式予以限制,即在保障這些地方擁有城市發展所需的立法許可權的同時,又不至於為地方性立法僭越國家立法創造「條件」。《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對其許可權的規定為:「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城市建設、市容衛生、環境保護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項。」需要進一步研究的是:《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對立法許可權的限制是否溯及過去已享有地方立法權的較大的市,如何使立法法有關較大市的規定與憲法相關規定對接?此外,尚需要指出的是此許可權並非一成不變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
③ 洛陽有獨立的立法權嗎
有啊 地方立法權
④ 中國有多少個城市是獨立立法權具體數字!~城市名稱
49個,分別是:
1)18個共四批公布的城市:
唐山、大同、包頭、大連、鞍山、撫順、吉林、齊齊版哈爾、無錫、權淮南、青島、洛陽(1984年10月批准,重慶市是在這一批公布的,已經升格為直轄市)
寧波(1988年3月批准)
淄博、邯鄲、本溪(1992年7月批准)
徐州、蘇州(1993年4月批准)
2)5個經濟特區: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喀什(這里談論的是經濟特區中屬於較大的市的那些經濟特區。海南是省,不是城市。)
3)27個省級政府所在地=22個省會(大陸上的省份)+5個自治區首府
目前共有50個「較大的市」=18+5+27。
在中國282個地級市中,僅僅這49個「較大的市」具有地方立法權,喀什市是縣級市。
⑤ 地方有沒有立法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1-2]
編輯本段
具體規定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註: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編輯本段
擁有立法權的地區
目前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有唐山、大同、包頭、大連、鞍山、撫順、吉林、齊齊哈爾、無錫、淮南、青島、洛陽、寧波、淄博、邯鄲、本溪、徐州、蘇州,廈門。
⑥ 洛陽市什麼級別
洛陽是地級市。四級城市。
一、洛陽市:
河南省地級市,人口713.67萬(2028年),總面積15230平方公里,其中市區面積803平方公里。
二、四級城市:
人口大於100萬的城市、重點經濟城市。
包括:吉林市、鞍山、撫順、齊齊哈爾、大慶、邯鄲、大同、洛陽、濰坊、蕪湖、湖州、舟山、莆田、龍岩株洲、潮州、柳州。
(6)洛陽立法權擴展閱讀
(一)、地級市設立標准:
(1)、市區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25萬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駐地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20萬人以上。
(2)、工農業總產值30億元以上,其中工業產值佔80%以上。
(3)、地區生產總值在25億元以上。
(4)、第三產業發達,產值超過第一產業,在地區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35%以上。
(5)、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2億元以上,已成為若干市縣范圍內中心城市的縣級市,方可升格為地級市。
(二)、城市級別劃分:
(1)、第一級:直轄市、國家中心城市、區域中心城市、特別行政區。
(2)、第二級:其它副省級城市、經濟特區城市、部分省會城市。
(3)、第三級:沿海開放城市之一、部分省會城市、經濟發達且收入高的城市 。
(4)、第四級:人口大於100萬的城市、重點經濟城市。
⑦ 哪些地區擁有地方立法權
有些地方人大享有一定的立法權。我國的地方人大立法分為一般地方的立法和特殊地方的立法。 (1)一般地方的立法權。 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如:齊齊哈爾、吉林、撫順、鞍山、大連、唐山、邯鄲、大同、包頭、青島、淄博、洛陽、淮南、無錫、寧波等)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並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2)特殊地方的立法權。還有三種特殊地區,比一般地方的立法許可權要大。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根據這一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范圍,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已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關變通規定;二是國 家尚未制定或不可能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制定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因為可以變通法律的規定,所以規定須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批准才能生效,這是為了維護法制的統一。 第二,全國人大特別授予立法權的地方。 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廣東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有關的法律、法令、政策規定的原則,按照該省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經濟特區的各項單行經濟法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1988年、1992年、1994年和1996年全國人大先後四次分別授權海南省、深圳市、廈門市、汕頭市、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法規,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或所在省的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特別行政區。根據"一國兩制"方針,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有權制定法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香港、澳門特區除外交、國防以及其他屬於中央政府管理范圍的事務不能立法外,有權對特區高度自治范圍內的一切事務立法。但兩個特區的立法權是全國人大通過基本法授予的,特區行使此項權力,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是否超越國家的授權,應由中央監督,因此又規定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憲法和有關法律的這些規定表明,我國的立法體制既是統一的,又是分層次的,是由國家立法權和行政法規制定權、地方性法規制定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制定權以及授權立法權所構成的。這樣一個立法體制,說明地方立法,從性質上講,應當是對中央立法(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補充,行政法規也是對國家法律的補充,都是國家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這樣一個立法體制,也可以說主要體現了以下兩個精神:一是在中央與地方關繫上,既堅持中央必要的集中統一,又注意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二是在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繫上,既堅持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立法權掌握在由人民選舉產生的、更有利於直接反映群眾意願和要求的國家權力機關手裡,以保證立法的民主性;同時,又注意提高國家的管理效率,保證國家行政機關有足夠的權力對社會進行有效管理。 總之,我國的立法機關只有一個,即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享有一定的立法權。地方人大是否享有立法權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部分地方人大享有一定的立法權: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全國人大特別授予立法權的地方;特別行政區等享有一定的立法權。當然地方立法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特別行政區立法應符合基本法)。
⑧ 請問安徽省有幾個擁有地方立法權的城市
共有兩個:一個是省會合肥,另一個是國務院規定的較大市淮南!!
⑨ 除淮南外,還有哪些城市具有地方立法權拜託各位大神
我來回答,「較大的市」具有地方立法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專定。 按照國務院1984年12月15日發屬布的《國務院關於批准唐山等市為「較大的市」的通知》(國發[1984]76號文件)規定,淮南和唐山市、大同市、包頭市、大連市、鞍山市、撫順市、吉林市、齊齊哈爾市、青島市、無錫市、洛陽市、重慶市等十三個市為確定為『較大的城市』。
記得採納啊
⑩ 國務院批准18個較大城市具有立法權,是哪幾個
分別為:來吉林市、唐山自市、大同市、包頭市、大連市、鞍山市、邯鄲市、本溪市、撫順市、齊齊哈爾市、青島市、無錫市、淮南市、洛陽市、寧波市、淄博市、蘇州市、徐州市。
「較大的市」是一個法律概念,是為了解決地級市立法權而創設的。一旦獲得「較大的市」地位,就擁有了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權。
國務院共四次審批了共19個「較大的市」。其中,重慶因升格為直轄市而不再是「較大的市」,所以目前國內實際存在的經批準的「較大的市」只有以上18個。
(10)洛陽立法權擴展閱讀: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1、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2、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2014年8月25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出,除省會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以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外,其他設區的市均享有較大的市地方立法權。
草案對地方立法權的范圍限製作出規定: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城市建設、市容衛生、環境保護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