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摔嬰案
1. 重慶摔嬰女童案據說孩子從25樓摔下去。為什麼這樣都沒死25樓摔下去都成渣了吧小女孩會受到懲罰嗎
不是的,從物理的角度嬰兒的身體比較柔軟,可以起到緩沖作用。不像成年人,骨頭身體都硬邦邦的
2. 2013年重慶女童摔嬰案:深扒未成年人犯罪背後根源,後來如何
2013年11月25日是難得的好天氣,當天下午,家住重慶長壽區某小區吳某,帶著自己1歲半小孫女原某下樓去曬太陽。
電梯到達1樓開門之後,吳某推著小孫子的車子先走了出來,突然旁邊一個小女孩徑直走入電梯,抱起原某隨即按下25樓,電梯門關閉。
吳某見狀一時不知所措,在看到電梯停在25樓之後,趕緊和鄰居一起坐電梯上去。
當時,她們還不知道的是,1歲半的原某在電梯裡面一直被小女孩拳打腳踢。當電梯到了25樓之後,原某又被這個小孩扔出電梯,接著往自己家裡拖過去。
而當吳某幾人上來之後,卻已經不見原某的身影。吳某問女孩自己的孫子去哪了,女孩先是說被一個男孩子抱走了,接著又改口說是被一個女孩子抱走了。
事實上,此時的李某已經從25樓墜樓。
接著,吳某又前往小區的監控室請求幫助,而這個名叫李某的女孩,卻神情自然地將墜落下原某,從灌木叢里拖到旁邊的小路上,隨後淡定離開。
不久,一名好心人發現了原某,趕緊將其送至醫院搶救。
據了解,在李某還只有1歲的時候,李某的父親就喜歡將她扔來扔去,當作是親昵活動。有一次,李某被扔出去沒有接住,直接摔到地上導致鎖骨骨折。
而其母親,也是性格暴躁,一點小事就大發脾氣,甚至還會打孩子。
一邊是極度的寵溺,一邊是暴戾、暴躁的「榜樣」,年僅11歲的李某,已然受到了非常大的影響。一邊讓自己無法無天,一邊有樣學樣的宣洩暴戾,慘劇最終發生。
探索未成年人心理
事情都有兩面性,「重慶女童摔嬰案」中,李某的行為必然受人譴責,而除此之外,通過李某這樣一個典型案例,我們更應該關注到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長。
在很多的案件中,施虐者往往以前就是被虐者,當孩子所處的環境中始終是充斥著暴戾之氣,那我們就不能寄希望於人格尚未發育完全的孩子能「出淤泥而不染」。
同時,在虐待、暴力的另一端,無底線的寵溺同樣是一把扭曲孩子心理的尖刀,會讓孩子喪失辨別是非、控制情緒的能力。這是非常可怕的一個事情。
教育孩子,始終要以客觀、公正、有底線的方式進行。當家長以個人情緒對孩子亂發脾氣時,當家長護犢子已經不分是非時,最後的惡果必然由一家人來承擔。李某一家是這樣的,所有的「李某一家」都是這樣。
3. 重慶摔嬰女孩事件的案發經過
據女孩同學介紹,這個女孩事發前兩三天就曾經說過想要把一個嬰兒放在包里,從樓上摔下去。她的父親也曾到學校來跟老師溝通過這個情況,希望老師和同學多多關照。
2013年11月25日下午4時許,家住重慶市長壽區的吳女士帶著一歲半的孫子坐電梯出門玩耍,吳女士先將童車搬出電梯,等她回頭時電梯門就關上了,孫子原原被關在了電梯內,電梯直奔25層。電梯內的視頻監控顯示,與男嬰同在電梯內的一個小女孩隨後很快開始對男嬰進行喪盡天良殘忍的暴打。
4. 公安機關為什麼不對「重慶摔嬰案」刑法立案
因為不到刑事責任年齡。我國刑法規定: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不滿十四周歲是絕對不承擔刑事責任時期,重慶摔嬰案中那個女孩是十二歲,因此不負刑事責任。別說她把嬰兒扔下來,就是直接拿刀捅死也不負刑事責任。
另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據此,那個小女孩也不負行政責任。
但是,民事責任肯定是要負的。根據侵權責任法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因此,女孩的家長應該就嬰兒的損傷進行相應賠償。
題外話,雖然公安機關沒有立案使得網上群情激奮,法盲們也開始造謠傳謠,但是公安這次是依法辦事,正是中國法治進步的表現。如果重慶公安公然違背刑法,破例立案,雖然平息了民憤,但是卻退回到了人治的時代。法治代替人治是歷史的潮流,倒行逆施只會撞得頭破血流。文革已經證明了人治的弊端。如果今天可以破例,明天可以破例,誰能保證民意每次都是正確的呢》誰又能保證公安不會把無辜的老百姓破例抓起來呢?所以,作為新時期的中國公民,要保持理性的頭腦,學法,懂法,用法,以此推動中國法治化不斷發展。
5. 河南警察摔嬰案的介紹
2013年7月,河南省安陽市林州民警郭增喜在當地一歌廳外搶過李青峰懷中的女嬰,將其舉過頭頂摔在地上,致其當場暈迷。2013年8月17日此事被媒體公開報道。林州通報,當地已迅速成立聯合調查組,展開調查;林州「摔嬰案」犯罪嫌疑人郭增喜,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紀檢監察機關決定給予郭增喜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13年8月,初步調查發現,林州公安局未按規定上報案情,是怕因一個人的問題給整個公安隊伍抹黑。
6. 重慶女孩摔嬰案中,女孩把孩子扔出電梯後,視頻里顯示的那隻抱走孩子的手是誰啊有誰知道
7. 重慶摔嬰女孩事件的後續結果怎樣了
小孩掉下的地方在人行道對面的花叢中。
人行道寬度目測至少2-3米,花叢中的落點還有1米遠,
也就是說小孩在空中向外平移了4米左右,25樓大概75米高,
落地大概需要時間是3.9秒,
也就是說孩子是以大概1米/秒的水平速度「沖」向窗外的!1米/秒的水平速度,
不是拋的話根本不可能有這個效果。
一歲半的小孩體重大約18-23斤左右,
那個10歲的小女孩有這個臂力把20來斤的小孩以1米/秒的水平速度拋出至少超過她胸部高度的柵欄。
根據以上推斷,強烈懷疑拋孩子的是她屋大人。
更大的可能應該是看到他女兒把小男孩打得太慘了,怕別人家人來鬧事,慌亂中把男孩拋出去的。
從小柯南看多了,難免想法奇怪了點,請別讓真正兇手逍遙法外,望警察明查。
8. 結合憲法分析河南警察摔嬰案
生死有命,富貴在天
9. 河南警察摔嬰案的表態
局長回應為公安的形象沒上報
已被停職的林州市公安局長魏書平說,知道郭增喜案是在2013年7月18日早上七點半,「沒上報不是說不追究他了,主要考慮的是公安隊伍的形象和人民警察的聲譽。」魏書平說,案件按故意傷害案的程序正常進行,但在法醫鑒定那裡卡殼了。
魏書平介紹,2013年7月18日林州市公安局黨委會討論並拿出意見:第一,讓政委拿2萬元到醫院慰問孩子家屬,協助救治。第二,抽調民警對被圍觀群眾打傷住院的郭增喜進行監控,等其傷好後關禁閉控制。第三,由派出所調查取證,依法處理。
拖一個月因雜事太多
然而,法醫鑒定環節出了問題。魏書平表示,孩子家長不同意搞鑒定,而對於故意傷害案件,必須有法醫鑒定結論才能採取進一步強制措施。而他「作為底層的公安局長,雜事太多,沒有盯著,在等法醫鑒定的過程中就這樣了」,直到8月17日媒體曝光此事。
長達一個月的時間內沒有進展,但在輿論聚焦之下,林州公安局忽然就「雷厲風行」地將郭增喜刑拘了。魏書平對此解釋,怕郭增喜在媒體壓力下逃跑,所以馬上抓人,想著法醫鑒定很快能出來,所以採取了超常規的手續。
否認曾被關禁閉
2013年8月25日,在南摔嬰警察案發生後,相關人員首次公開露面,參加一檔媒體訪談欄目,在采訪期間,郭增喜親口承認自己並未遭到關禁閉,而是一直在家中,有派出所的人人天天去他家。 對於女嬰家長不同意法醫鑒定導致辦案卡殼的說法,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尹富強律師接受采訪時表示,法醫鑒定不是對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必然條件,沒有法醫鑒定不是不對郭增喜採取強制措施的理由,15天禁閉也非刑事措施。在許多重傷害案件中,最重要的是搶救傷者,無法同時做法醫鑒定,鑒定結果也要等一段時間之後才能得出,「這期間就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了嗎?」
尹富強認為,被摔女嬰到醫院後,醫生會初步做個判斷,出警民警應該對女嬰的傷情有大致了解,判斷此案是否牽涉刑事責任、是否需要對其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尹富強律師認為,郭增喜涉嫌的罪名有可能是故意傷害,但也有可能是故意殺人或故意殺人未遂。比如,在北京大興摔嬰案中,犯罪嫌疑人韓磊事發前也有飲酒,但最終被檢方以故意殺人罪公訴。
尹富強認為,河南與北京適用同一部刑法,不能區別對待。「目前官方披露的信息還不夠充分,希望當地有關部門更多地披露案件信息,佐證故意傷害的說法,讓法律工作者能分清兩者的區別。」尹富強說,這也能避免公眾對司法辦案機關的懷疑,否則當地公安部門的公信力將進一步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