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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律師劉曉

發布時間: 2021-02-17 02:13:23

Ⅰ 7·20首都機場爆炸案的案件判決

「首都機場7·20爆炸案」昨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其行為構成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對於辯方所提本案案發起因系冀某某對相關部門處理其受傷致殘一事不滿,此舉系為了反映訴求、引起關注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公民維權理應通過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進行,任何人不得以維權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更不得採取極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發起因不影響對本案爆炸罪的認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冀某某採用極端方式,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爆炸罪。
被告人冀某某在首都國際機場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實施爆炸行為,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法攜帶爆炸裝置從山東至北京,該行為本身即違法,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法院在量刑時一並酌予考慮。
另外,被告人冀某某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故對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鑒於被告人冀中星在案發現場聲稱手中有炸彈,讓周圍人遠離,對該情節在量刑時法院酌予考慮。
綜上,法院根據被告人冀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對於是否上訴,冀中星表示還需再考慮。
2013年11月29日,據北京法院網官方微博「京法網事」消息,備受關注的「7·20首都機場爆炸案」二審今天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冀中星的上訴,維持原判。冀中星一審被判有期徒刑6年。
2013年12月28日21時,冀中星律師劉曉原在其新浪微博公開了這一消息,並隨同微博發出了鄒城監獄的《罪犯入監通知書》。該通知書直接投遞給冀中星父親冀太榮,稱冀中星因犯爆炸罪,經人民法院判處6年,於2013年12月10日送山東省鄒城監獄服刑。(註:據了解,「首都機場7·20爆炸案」終審宣判後,三中院允許冀中星同哥哥等幾名家屬會見,冀中星哥哥稱,法官告訴他們,過段時間會將冀中星送回山東老家,監外執行。)

Ⅱ 取保候審之後,在家等結案或判決,下面的流程是如何走的

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然後,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

(2)河南律師劉曉擴展閱讀:

取保候審是強制措施的一種,是因為沒有羈押必要。取保候審後結案過程中,偵查機關將繼續對案件進行偵查,全部案件事實查清後,將移送檢察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最後經法院定罪判刑。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人不得違反取保候審相關規定,否則將被 取消取保候審資格,逮捕並沒收保證金(如果是繳納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七十七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依照本節規定採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採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Ⅲ 請問劉曉原律師,美國公民可合法持槍,因為美國認為利大於弊,他們的觀點你能接受么

本人不能接受,看那麼多持槍搶劫案和校園槍擊案就知道了
真么不見中國有呢

Ⅳ 劉曉的個人簡介

劉曉,男,1980年2月生,副教授,博士。2002年畢業於河南師范大學數學教育專業。2002-2007年間在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空間物理專業攻讀碩士和博士學位,並獲得獲博士學位。2007年至今,在河南師范大學從事教學與科研工作,2008年被選為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2010年晉升副教授(校聘教授)。2009年以委託培養方式在中國科學院空間科學與應用研究中心(新名稱:國家空間科學研究中心)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1. 計算數學
2. 中高層大氣動力學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大氣重力波傳播中不穩定過程的高時空解析度模擬研究(41004063),2011.1--2013.12. (主持)
中國博士後基金:不穩定大氣重力波高時空解析度的模擬研究(20100470505)
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課題:重力波非線性傳播過程中的KH billows及其對背景場影響的研究 1. 劉曉,徐寄遙,大氣波動傳播問題的一種無反射數值邊界格式,空間科學學報,26(2),111—117,2006
2. 劉曉,徐寄遙,馬瑞平,重力波非線性傳播過程中的飽和與破碎,空間科學學報,26(5),337—345,2006
3. 劉曉,徐寄遙,重力波與不同背景風場之間的非線性相互作用,自然科學進展,16(11),1436—1441,2006
4. Liu Xiao,Xu Jiyao,Nonlinear interaction between gravity wave and different mean wind,Progress in Natural Science,17(6),639—644,2007
5. 劉曉,徐寄遙,馬瑞平,非等間距顯式演算法在重力波非線性傳播數值模擬中的初步應用,空間科學學報,27(2),132—137,2007
6. Liu, X., J. Xu, H. Liu, and R. Ma (2008), Nonlinear interactions between gravity waves with different wavelengths and diurnal tide, J. Geophys. Res., 113, D08112, doi:10.1029/2007JD009136 (23 April 2008), (IF: 2.953)
7. 劉曉, 徐寄遙, 袁 韡, 姜國英, 馬瑞平, MF雷達觀測的潮汐變化特徵及與GSWM的比較,空間科學學報,28(6),547—554,2008
8. 劉曉, 李文強, 追趕法在求解循環和擬循環三對角方程組中的推廣, 河南師范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 37(1), 13—16, 2009
9. 劉曉, 徐寄遙, 李文強, 高紅, 模擬重力波非線性傳播的並行數值模式, 空間科學學報, 29(3), 296—303, 2009
10. X. Liu, J. Xu, H. Gao, and G. Chen, Kelvin-Helmholtz billows and their effects on mean state ring gravity wave propagation, Ann. Geophys., 27, 2789–2798, 2009 (IF: 1.66, 2008)
11. 劉曉, 徐寄遙, 李文強, 高紅, 模擬三維重力波傳播過程的並行數值模式, 空間科學學報, 29(6), 563–572, 2009
12. 李文強,劉曉,多項式擬合數值邊界格式及其穩定性分析,河南師范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 38(1), 16—20, 2010

Ⅳ 河南省2011通過年檢的律師事務所

2011年 1月-3月全省審批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名單

河南李劍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1月17日,地址:河南省沁陽市書香蓮郡門面房12-13號,主任:李劍;
河南科技通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1月17日,地址:鄭州市金水路95號通苑大廈A座15樓56號,主任:張建東;
河南迪卡沃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1月24日,地址:鄭州市管城回族區紫荊山路72號4號樓13層38號,主任:劉用;
河南俊卿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1月24日,地址:濟源市天壇中路,主任:黨俊卿;
河南卓大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1月24日,地址:洛陽市九都路亞威金港商務1620、1621室,劉亞林;
河南開瑞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1月24日,地址:漯河市源匯區大學路108號,主任:楊國威;
河南英搏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1月24日,地址:濮陽市黃河路與長慶路交叉口萬利財富廣場1507號,主任:張鳳英;
河南渝海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3月8日,地址: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九都路45號4-42,主任:楊濤渠;
河南國豪(鄭州)律師事務所,性質:合夥,設立時間:2011年3月8日,地址:鄭州市金水區豐產路與政七街交匯處思達數碼大廈C座9樓,主任:萬衛強;
河南星歌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3月14日,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萬基商務5樓F座,主任:成群星;
河南永力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3月14日,地址:漯河市源匯區大學路108號,主任:曹淼;
河南鞏信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3月21日,地址:河南省鞏義市桐本路南段安泰大廈北二單元二樓,主任:崔躍武。

2011年 4月-6月全省審批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名單

河南君琦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4月11日,地址:新鄉市開發區14#街坊化工路龍苑小區,主任:鄧琦;
河南科迪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4月12日,
地址:鄭州市金水區金水路與玉鳳路交叉口名門盛世A座11樓1118-1121房間,主任:宋一偉;
河南麗恆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5月6日,地址:洛陽市洛龍區牡丹大道望春門街交叉口西中原康城步行街1棟1-301室,主任:徐要魁;
河南昊文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5月18日,地址:鄭州市豐產路SOHO世紀城東塔15層C座,主任:呂亞東;
河南律范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5月18日,地址:鄭州市金水區中州大道與鄭汴路交叉口建業置地廣場A座25層140室,主任:李宏岩;
河南融業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5月18日,地址:鄭州市二七區大學路18號金源大廈12樓1201號,主任:劉曉;
河南應國律師事務所,性質:合夥,設立時間:2011年6月13日,地址: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體育路博泰賓館十六層,主任:賈紅偉;
河南弘創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6月13日,地址: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八一路龍柏大廈12樓A室,主任:趙宏江;
河南速達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6月14日,地址:河南省三門峽市開發區太陽路1號,主任:黨衛東;
河南英迪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6月29日,地址:鄭州市金水路東段燕庄一隊社區一號樓三單元三樓西戶,主任:郭建勛;
河南誠然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6月29日,地址:洛陽市西工區洛浦路1號華源財富廣場A座801號,主任:尚旭輝。
2011年 7月-9月全省審批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名單

河南創力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7月15日,地址:鄭州市中原區桐柏路與農業路交叉口東南角戊豐新城B座1101室,主任:杜向華;
河南勞學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7月15日,地址:鄭州市金水區金水路95號興達通苑2單元27層216室,主任:李永紅;
河南澄析律師事務所,性質:合夥,設立時間:2011年8月11日,地址:鄭州市金水區花園路15號院臨街樓二層南側,主任:李賀永;
河南坤創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8月12日,地址:鄭州市豐產路128號177室,主任:楚子毅;
河南爭先律師事務所,性質:合夥,設立時間:2011年8月22日,地址:安陽市北關區東工路51號院中原實業公司營住樓1單元,主任:馬永慶;
河南耀驊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8月24日,地址:洛陽市西工區玻璃廠路9號天力商廈917、914房,主任:段耀峰;
河南洺水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8月31日,地址:周口市鄲城縣人民法院對面,主任:張廣明;
河南衛都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9月7日,地址:濮陽市開州路與政和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裕鑫商行二樓,主任:郭建忠;
河南亮輔律師事務所,性質:合夥,設立時間:2011年9月8日,地址:鄭州市東風路與信息學院路交叉口向西50米財智名座1412,主任:王超;
河南華昂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9月13日,地址:滑縣道口鎮文明路,主任:李希軒;
河南康益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9月27日,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金水東路21號10層1018室,主任:孫新戰;
河南揚善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9月27日,地址:鄭州市紫荊山路75號東城花園6樓011房,主任:黃彪;
河南允衡律師事務所,性質:個人,設立時間:2011年9月27日,地址:鄭州市文化北路126號北晨頤商苑10號樓103室,主任:高燦傑;

2011年 10月-12月全省審批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名單

河南宇言律師事務所,性質:合夥,設立時間:2011年10月24日,地址:商丘市歸德路應天花園東門北側,主任:張濤;
北京德恆(鄭州)律師事務所,性質:合夥,設立時間:2011年11月1日,地址:鄭州市商務外環路世博大廈10層,主任:魏俊超;
河南天苑律師事務所,性質:合夥,設立時間:2011年11月1日,地址:許昌市許都路125號茂源國際公寓11層,主任:盧長青;
河南得佳律師事務所,性質:合夥,設立時間:2011年11月10日,地址:鄭州市惠濟區江山路9號附4號聖鼎商務大廈C座6層3-6室,主任:李建超;
河南仟問(長垣)律師事務所,性質:合夥,設立時間:2011年11月14日,地址:長垣縣億隆商業街二期112號,主任:張東;
河南明商律師事務所,性質:合夥,設立時間:2011年11月22日,地址:鄭州市管城回族區紫荊山路8號陽光銘座A座1401室,主任:楊立凱

Ⅵ 請幫忙,有一個法律問題

李某十九歲已是成年人了,根據<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父母對他已沒有撫養義務.如他是在讀高中,那麼父母還要承擔他的學習生活費用.參考下面這篇文章,該文發表在北京<法制晚報>.

成年子女的大學學費 父母可拒支付

鏡頭回放

1999年,王某與妻子陳某離婚,兒子隨王某生活,陳某每月給付生活費100元至兒子18周歲止。

今年7月,年滿18周歲的兒子考上了某大學,各種費用高達8000多元。因王某無力負擔,兒子便找到已下崗在家的母親,要求其承擔一半學費。另外,每月給付其生活費200元至大學畢業。陳某向好友借了4000元給兒子交學費,但不同意承擔兒子大學期間的生活費。於是,兒子向法院提起訴訟,後被駁回。

請問,父母離異後,是否應承擔成年子女讀大學的費用?

律師分析

劉曉原律師認為,父母對在大學讀書的成年子女,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但最高法院有關規定,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進行了解釋。它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子女。因王某的孩子已年滿18周歲,雖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但他不屬於上述規定的那種情況。

建議王某與前妻商量,按各自的經濟條件、支付能力,盡自己所能供孩子繼續深造。也可以讓孩子以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申請助學貸款等方式完成學業,以鍛煉他的生活自立能力。

Ⅶ 承租人違約而導致終止合同,剩餘租金是否返還

當承租人違約後,按其違約的形式分別如下處理:1、承租人不交付租金。租金的訴訟版時效為一年,即自承租人應權當支付租金之日起,如出租人在一年內不向承租人催收租金,則一年後,出租人的喪失勝訴權,法律不再對出租人的債權給予強制保護。2、如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允許,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並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3、承租人提前退租,屬於違約,如果合同中有對租房後中途退房有明確規定的。如合同中明確規定:在租賃期內,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並按月租金的200%支付違約金,甲方還應還相應的租金。」則按合同中有規定執行。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的,可以和房東互相協商來解決租房後中途退房退還剩餘租金的問題。出租人可以依據房屋租賃合同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如果沒有約定,則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因此帶來的損失。4、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拒不遷出房屋,出租人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承租人遷出房屋,並承擔違約責任。

Ⅷ 劉曉的個人簡歷

2002-2007年間在中國源科學院研究生院空間物理專業攻讀碩士和博士學位,並獲得獲博士學位。2007年至今,在河南師范大學從事教學與科研工作,2008年被選為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2010年晉升副教授(校聘教授)。2009年以委託培養方式在中國科學院空間科學與應用研究中心(新名稱:國家空間科學研究中心)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Ⅸ 跪求幫助:我父親在回家的途中遇車禍,搶救無效去世了.

刑事責任已經啟動了公訴程序了,屬於司法機關的職權范疇,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只是起輔助作用,沒有必要干涉。(除非司法機關不作為,你們才能啟動刑事自訴,否則你們沒有訴權)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好請律師幫助。

如果你想了解,或不請代理人,我給你附一些相關法律文書和法律依據。

1,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書的一般格式:http://www.bdlawoffice.com/ShowArticle.asp?ArticleID=58

2,賠償的法律依據:關於人身賠償的司法解釋
http://www.mslv.net/rssh/Article_Show.asp?ArticleID=67

看第19到30條的賠償項目,如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

一些與樓主情況不符合的項目要剔除,如殘疾賠償金等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缺點是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是,如果審判前肇事司機充分賠償了受害人家屬,是對肇事司機有一定量刑影響的,建議與司機接觸,看一下是否在審判前能夠達成對雙方都比較有利的民事賠償。

由於現場情況不是很了解,我只有另外附交通肇事罪的所有資料,你詳細看一下,有不懂的地方再提問吧,畢竟網路知道不是面對面的律師咨詢,不可能完全針對你的問題進行具體分析。。。。。。

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條),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運輸,是指與一定的交通工具與交通設備相聯系的鐵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輸,這類交通運輸的特點是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相連,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財產的廣泛破壞,所以,其行為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犯罪。

(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為。由此可見,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由以下4個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組成的:

1、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擔處罰的法律基礎。所謂交通運輸法規,是指保證交通運輸正常進行和交通運輸安全的規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鐵路等各個交通運輸系統的安全規則、章程以及從事交通運輸工作必須遵守的紀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規則》、《機動車管理辦法》、《內河避碰規則》、《航海避碰規則》、《渡口守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違反上述規則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實踐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行為主要表現為違反勞動紀律或操作規程,玩忽職守或擅離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者違章行駛等。例如,公路違章的有:無證駕駛、強行超車、超速行駛、酒後開車;航運違章的有:船隻強行橫越,不按避讓規章避讓,超速搶檔,在有礙航行處錨泊或停靠;航空違章的有:違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飛,偏離飛行航線,無故不與地面聯絡,等等。上述違章行為的種種表現形式,可以歸納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基本形式,不論哪種形式,只要是違章,就具備構成本罪的條件。

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後果的,不構成本罪。

3、嚴重後果必須由違章行為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雖然行為人有違章行為,造成嚴重後果,而且在時間上存在先行後續關系,則不構成本罪。

4、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始發車站、碼頭、機場准備載人裝貨至終點車站、碼頭、機場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從空間上說,必須發生在鐵路、公路、城鎮道路、和空中航道上;從時間上說,必須發生在正在進行的交通運輸活動中。如果不是發生在上述空間、時間中,而是在工廠、礦山、林場、建築工地、企業事業單位、院落內作業,或者進行其他非交通運輸活動,如檢修、沖洗車輛等,一般不構成本罪。檢察院1992年3月23日《關於在廠(礦)區機動車造成傷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在廠(礦)區機動車作業期間發生的傷亡事故案件,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因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發生重大事故,應按刑法第113條規定處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按刑法第114條規定處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發生的,應當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由此可見,對於這類案件的認定,關鍵是要查明它是否發生在屬於公共交通管理的鐵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現代化的交通運輸工具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定交通肇事罪,這是沒有異議的。但是,對於利用非機動車,如自行車、三輪車、馬車等,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章肇事,使人重傷、死亡,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種意見認為:交通肇事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夠同時造成不特定的多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廣泛損害,而駕駛非機動車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章肇事,一般只能給特定的個別人造成傷亡或者數量有限的財產損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因此,不應定交通肇事罪,而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其犯罪的性質,造成他人死亡的,定過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傷的,定過失重傷罪。第二種意見見認為,它雖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個別人的傷亡或者有限的損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認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況且許多城鎮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間接與非機動車違章行車有關。因此,上述人員違章肇事,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論處,因其撞傷人而按過失重傷罪論處,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實踐中,一般按第二種意見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主體不能理解為在上述交通運輸部門工作的一切人員,也不能理解為僅指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駕車人員,而應理解為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交通運輸人員具體地說,包括以下4種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1)交通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如火車、汽車、電車司機等;(2)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巡道員、道口看守員等;(3)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指揮人員,如船長、機長、領航員、調度員等;(4)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監理員、交通警察等。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有直接關系,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如非司機違章開車,在交通運輸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構成本罪的主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指出,「在偷開汽車中因過失撞死、撞傷他人或者撞壞了車輛,又構成其他罪的,應按交通肇事罪與他罪並罰」這一解釋說明,非交通運輸人員構成交通肇事罪,並不以肇事行為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中為要件。

(四)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後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後果。

三、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其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關系等。倘若沒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系,如事故發生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穿馬路筆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風暴、洪水等造成,則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事故發生並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種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這里就更應該認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確實與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則才可能以本罪論處,否則,就不應以該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行為人高速超車後突然發現前方幾十米處有人穿越馬路,便打方向盤試圖避開行人,但出於車速過快,致使車沖入人行道而將他人壓成重傷。此時,行人穿越馬路作為介入因素僅是發生本案的條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則是違章超速行車,因此應當認定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從而可以構成本罪。

( 二)本罪與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與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在主觀方面都出於過失;在客觀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們是不同性質的犯罪,應嚴格劃清它們之間的界限。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1)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雖然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構成該罪主體,但他們也必須是在操縱交通工具、交通設備,與交通運輸人員不同的,僅是他們不具有交通運輸人員身份;後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2)前者發生在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嚴重後果是由於在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引起的;後者的發生與交通運輸活動無關,嚴重後果是由於行為人在交通運輸活動以外的日常生產、生活中馬虎草率、粗枝大葉,不細心謹慎引起的。

(三)本罪與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界限兩者都會出現致人重傷、死亡的危害後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為人對於致人重傷、死亡的危害結果的發生,表現為過失的心理態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則表現為故意的心理態度,這是區分兩者的關鍵所在。

(四)本罪與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兩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但兩者存在明顯區別:一是主觀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以駕車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二是客觀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的違章行為必須造成法定的嚴重後果才構成為犯罪。

(五)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不之處在於,一是侵犯交通運輸安全的側重點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運輸的安全,重大飛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運輸的安全,鐵路運營事故罪侵犯的是鐵路交通運輸全。二是在客觀方面造成的嚴重後果的內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體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交通運輸人員和非交通運輸人員;重大飛行事故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航空人員,包括空勤人員與地面人員;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鐵路職工。

四、處罰
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 法釋〔2000〕33號)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
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
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 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於問題的解釋》(1998.3.10 法釋〔1998〕4號)
第十二條 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注意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四)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並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1987.8.12 法(研)發〔1987〕ZI號)
(三)具有下列情節之一,並符合上述(一)或者(二)的規定, 按照(一)或者(二)的規定從重處罰: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潛逃,或有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或隱瞞事故真相,嫁禍於人的;
2.酒後駕車的;
3.非司機駕駛機動車輛的;
4.駕駛無牌照車輛的;
5.明知機動車輛關鍵部件失靈仍然駕駛的;
6.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Ⅹ 愛的分貝的專家顧問

曲成毅教授
原山西醫科大學公共衛生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教授
張樹庭教授
中國傳媒大學MBA學院院長,碩士研究生導師
李永新主任
北京同仁醫院耳科主任,碩士研究生導師
劉曉陳
北京商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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