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畜牧獸醫站便民服務告知
1. 鄉鎮畜牧獸醫站工作人員
公職人員,負責政府獸醫工作,宣傳政策法規,檢驗檢疫
2. 鄉鎮畜牧獸醫站屬於什麼性質是否可以撤銷
鄉鎮畜牧獸醫站,是國家在基層專門設立的鄉鎮一級畜牧獸醫站管理機構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接受縣畜牧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雙重領導。這是國家規定的設立的,獸葯采購網認為應該不能撤銷吧。
3. 鄉鎮畜牧獸醫站屬於什麼性質是否可以撤銷
鄉鎮獸醫站,是國家在基層專門設立的鄉鎮一級畜牧獸醫站管理機構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接受縣畜牧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雙重領導。
4. 鄉鎮畜牧獸醫站和鄉鎮農業技術服務中心哪個好
是需要就職嗎?
一般來說在鄉鎮畜牧獸醫站的都是官方獸醫,應該是公務員身份,但是也有事業編職工。農服中心的話可能是事業編單位。
獸醫站的話主要就是做免疫,打針,給動物看病,賣獸葯,抽血查抗體什麼的。
農服中心的工作就比較零碎,但是可能也比較閑,平時就是下鄉推廣技術服務什麼的。
不能說哪個更好,得看你更需要什麼。
5. 鄉鎮畜牧獸醫站的主要業務
(一)協助鄉鎮政府制定發展畜牧業的計劃、規劃,進行生產統計,制定技術推廣計劃;
(二)畜禽疫病免疫接種、檢疫、消毒、化驗診斷、監督、檢查等;
(三)畜禽品種生產、供應、配種、改良等;
(四)草原和草地建設、管理、監護等;
(五)飼草飼料的生產、加工、銷售;
(六)畜產品收購、加工、貯運、銷售;
(七)開展技術培訓、講座、咨詢、信息等服務,開展技術示範與指導;
(八)承擔上級下達的技術推廣任務。
鄉鎮站要加強對村服務組織、民辦服務組織、科技示範戶的建設和指導。支持群眾協會、研究會和有關團體開展服務工作,發揮整體效能,加速普及科學技術
6. 鄉鎮畜牧獸醫站工作人員在以後事業單位改革中會不會面臨下崗
就是一類,因為農村畜牧站管理職能多,公益性強,人員還少,特別是動物防疫,動物檢驗,還有草原管理等職能很重要,農村畜牧站是最前沿的,最基層的,特別是在重大疫情發生時(禽流感等)基層畜牧工作人員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農村畜牧站的工作屬於純公益性的,像以前的動物診療現在都沒有這個職能了。畜牧法也規定了,政府也不允許收費,他們的工作是非常辛苦的,也非常危險
7. 鄉鎮畜牧獸醫站屬於公益性事業單位嗎
是的,是二類。是屬於畜牧局管理和當地政府雙重管理;
主要工作:
一、宣傳貫徹執行《畜牧法》、《動物防疫法》、《草原法》、《種畜禽管理條例》、《獸葯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發展畜牧業的方針、政策;
二、畜牧業發展規劃、計劃的組織實施,畜禽品種改良、良種畜禽繁育、標准化生產、種草養畜、現代畜牧業生產方式的建立和畜牧獸醫新技術的推廣、指導、服務;
三、動物計劃免疫、強制免疫的組織實施,動物疫情普查、調查、監測、疫情報告和畜禽圈舍環境的消毒;
四、實施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相關車輛、場所等消毒,死亡動物、染疫動物及動物產品、污染物等無害化處理的實施、指導、監督;
五、動物衛生監督執法,適於簡易程序現場處罰的實施;
六、動物屠宰,動物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運輸,動物產品加工、儲存等場所、活動的防疫監督;
七、動物診療活動的監督管理,村級動物防疫員的業務培訓、指導、監督管理;
八、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種畜禽、草產品等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
九、無公害畜產品的產地、生產和經營監督管理;
十、草原建設、保護、利用,自然災害預警和防治,維護草畜平衡、依法保護草原等的監督管理;
十一、指導、督促畜禽養殖(場)戶落實重大動物疫病免疫等防控措施,做好養殖備案、養殖和免疫檔案的建立、負責動物免疫標識及有關證章等領取、發放、使用的監督管理;
十二、畜禽免疫等畜牧和動物衛生行業信息化管理、畜產品市場信息提供和風險防範、統計、錄入、報送;
8. 鄉鎮畜牧獸醫站的管理辦法
發文單位:農業部
發布日期:1993-2-6
執行日期:1993-2-6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三章業務管理
第四章資產和財務管理
第五章經營服務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鄉鎮畜牧獸醫站(以下簡稱鄉鎮站)的管理和建設,增強其推廣服務功能,促進畜牧業發展,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推動農村經濟進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鄉鎮站是國家在基層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接受縣畜牧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雙重領導。
第三條鄉鎮站的基本職責是:宣傳貫徹發展畜牧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協助鄉鎮政府搞好牧政管理工作;開展畜牧業產前、產中、產後各項服務;培訓指導村級服務人員、科技示範戶和廣大農牧民;推廣科技成果和實用技術;組織農牧民發展商品生產。
第四條鼓勵鄉鎮站開展有償服務,興辦經濟實體,不斷增強自身經濟實力。
第五條鄉鎮站應面向農村,面向生產,面向農牧民,以服務為宗旨,以發展畜牧業為目的,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推動當地畜牧業向專業化、商品化、現代化轉化。
第六條縣和縣以上畜牧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對鄉鎮站的管理,協調各方關系,解決存在問題,為鄉鎮站建設與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鄉鎮站實行條塊結合,雙重領導。縣畜牧主管部門重點負責業務、財務、人事工作的管理,鄉鎮政府主要負責行政管理工作。縣鄉既要分工,又要協作。
第八條鄉鎮站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由畜牧、人事、編制主管部門根據農業部、人事部(1992)農(人)字第1號文件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編制和補充人員由縣畜牧主管部門管理。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編制。
第九條編制內人員由錄用制幹部和聘用制幹部組成。鄉鎮站應安排好未進編的在崗集體人員、農民技術員的工作,可允許其留在站內從事服務或經營性工作,與編內人員統一管理、統一報酬。經費主要靠服務創收解決。
第十條鄉鎮站編制應主要用於安排從事技術和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十一條鄉鎮站的技術人員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水平,或經過專業培訓達到相當水平。
第十二條鄉鎮站站長由縣畜牧主管部門和所在鄉鎮政府協調後,由縣畜牧主管部門任命。要保持鄉鎮站人員的相對穩定,保證他們從事技術工作的時間,人員安排調動由縣畜牧主管部門負責,但要徵求所在鄉鎮政府意見。
第十三條要解決好鄉鎮站科技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問題,採取有力措施,制定優惠政策,使院校畢業生下得去,留得住、用得活。
第十四條要建立健全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隊伍的培訓,不斷提高文化水平和技術素質。對未達到中專文化水平的在崗人員,可以通過成人教育,限期達標。
第十五條鄉鎮站編內人員的職稱評定執行國家農業技術人員技術職務系列的有關規定,其他在崗人員參照執行,並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十六條鄉鎮站的事業費列入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隨著事業的發展,事業費應保持適當的增長比例。
第三章業務管理
第十七條鄉鎮站的主要業務是:
(一)協助鄉鎮政府制定發展畜牧業的計劃、規劃,進行生產統計,制定技術推廣計劃;
(二)畜禽疫病免疫接種、檢疫、消毒、化驗診斷、監督、檢查等;
(三)畜禽品種生產、供應、配種、改良等;
(四)草原和草地建設、管理、監護等;
(五)飼草飼料的生產、加工、銷售;
(六)畜產品收購、加工、貯運、銷售;
(七)開展技術培訓、講座、咨詢、信息等服務,開展技術示範與指導;
(八)承擔上級下達的技術推廣任務。
鄉鎮站要加強對村服務組織、民辦服務組織、科技示範戶的建設和指導。支持群眾協會、研究會和有關團體開展服務工作,發揮整體效能,加速普及科學技術。
第十八條鄉鎮站要做好專業調查研究,總結群眾生產經驗,組織和指導農牧民發展商品生產。
鄉鎮站要切實做好本職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好獸醫衛生工作。品種改良、草原和草地建設、飼草飼料推廣應用等要注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要創造條件,積極參與產後流通服務工作,推動畜牧業商品生產發展。
第十九條鄉鎮站工作人員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對有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視情節給予適當處分。
第四章資產和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鄉鎮站應具備基本的工作條件,包括獨立的辦公房屋、培訓場所、試驗示範基地、技術服務和經營服務設施等。要注意改善職工的生活條件。鄉鎮站建設資金由國家投資和服務創收等途徑解決。
第二十一條鄉鎮站定性為全民事業單位後,縣畜牧主管部門要牽頭組織對鄉鎮站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進行清查,分類登記造冊,由鄉鎮站統一管理,統一使用。原屬鄉鎮站的資產(包括創辦、聯營的經濟實體的資產),仍屬鄉鎮站所有,對鄉鎮站存在的債權、債務問題,仍由鄉鎮站承擔。
第二十二條鄉鎮站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平調。
第二十三條鄉鎮站是經濟獨立核算單位,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和會計制度,設置賬目、完善報表制度,要建立健全嚴格的經濟核算制度。要堅持勤儉辦站、民主理財,講求經濟效益,不斷增加站內積累,增強服務實力和活力。
第五章經營服務
第二十四條鄉鎮站應堅持「立足服務搞經營,搞好經營促服務」的原則,適應農村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圍繞畜牧業生產,開展有償服務,興辦經濟實體。
第二十五條經營服務項目主要是:飼草飼料、葯品葯械、畜禽品種、生產設施材料等的供應,畜產品收購、加工、貯運、銷售等。可以辦畜禽良種場、商品畜禽飼養場、飼料加工廠、葯品葯械廠、屠宰加工廠等。有條件的站可以根據當地農牧民需要,拓寬經營服務領域,興辦商業性、工業性實體。可以跨行業、跨部門經營或聯營。
第二十六條在保證完成推廣服務任務的條件下,站內職工可以從事經營服務工作,也可以從社會上招聘人員。
第二十七條經營服務收入主要用於本單位發展推廣服務事業、改善職工工作和生活條件。要制定適當的積累與分配比例。處理好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系。
第二十八條鄉鎮站開展經營服務、興辦經濟實體的財產、資金和取得的收入不得侵佔和平調。
第二十九條鄉鎮站開展有償服務、興辦經濟實體,享受國家和地方現行的優惠政策。各級畜牧主管部門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為鄉鎮站開展有償服務、興辦經濟實體繼續爭取政策,創造更加寬松的環境,促進社會化服務向縱深發展。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82)農業(牧)字第47號文同時廢止。